張貼者
尊重每位首長用人之道 --閱讀人次 : 3198 我不是曹也不是陳派,我是道地「馬祖派」,就事論事來評述一位僅有護士背景努力爬上局長,有錯嗎?還是醫生看不起護理人員,局處長是屬通才,不在乎有無專業長才,猶如一位將軍任特戰旅旅長,然從未受過特種訓練,怎麼會擔任旅長,因他的忠誠度、承擔力、果決力及組織管理能力比一般人高,若你是長官你會找一位僅有專業而無忠誠度,亦無肩膀的人去當局長嗎?每位首長皆有他們的用人之道,鄉親應予以支持與肯定,不應一上任就極力否定,這是不公不義之論,除非她幹下任何貪贓枉法之勾當,再來評斷是非為宜。
有些人學經歷完整,但再怎麼努力認真就是無法升官,有些人學經歷不足,卻可平步青雲,若從世間法而言,一概指向抱對派系或跟對人,若從出世法而言,是累世有無廣結善緣所致,這怪不了任何人,只能說一切皆是自作自受!
已有 9 位網友鼓勵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三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四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首長任命局處長是他的權責,因為他要負起縣政工作重責大任,在旁吆喝的鄉親,又不是縣長,事務無法推展你能負責嗎?那如何檢視,就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逐一檢視有無違反此法規,若無,並無用人不當,若有,表示政風單位失職,那就依法偵辦。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