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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站訊-觀廁所】荒腔走板 --閱讀人次 : 5261 約莫109年6月份,馬祖資訊網突然報導一篇文章,不禁感嘆,不信公理正義喚不回,總算...這塊堪稱馬祖毒瘤的地方終將被揭露!
怎知上架些許時間,再次查看...竟然已置入刪除留言區,沉睡至今...
只剩一聲聲嘆息,馬資網也受到不知人名人士或人情壓力關切而導致承受不住壓力,是何等的神通廣大!
"上梅石靶場下方,邊坡上有大量垃圾,清楚可見。民眾表示,這地方被倒垃圾已經有一段時間,去年就已發現,而且樹木遮住了下方的垃圾,如果移開樹木,將會看到一道「垃圾河」。"
翻譯:梅石靶場附近,多年以前就一直有非法業者違法清除、處理各種廢棄物來謀取不當暴利,將各種收受來的廢棄物堆置掩埋在該處,就是連職業賭場也來湊囉咖。墜入惡性循環,是藏污納垢的治安死角,影響地方發展,更離譜的是,有鄉親返鄉祭祖竟連祖先墳墓都遍巡不著,早已遭廢棄物淹沒壓迫多時,申訴無門...而有關單位知情卻消極無作為,簡直無法無天,其產生的各種汙染、整頓成本將來都是全民來概括承受,難道對後代子孫不是一場生態浩劫?
檢、警、調應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封鎖現場,還馬祖一片青山綠水,並徹查相關單位有無包庇、瀆職及收受賄絡等情形...徹底剷除這馬祖毒瘤,而馬防部也應立即出來說明軍方土地是否有遭受侵占。
套句網紅說的話:在馬祖亂丟垃圾,全村人都會知道,社群連結很強...
有些人、有些事不是表面上看得光鮮亮麗,一腔熱血為馬祖,美其名愛馬祖為馬祖...說透也就名與利罷了!
相關連結: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8&t=222727
https://www.matsu.idv.tw/print.php?f=1&t=190187&p=1
https://www.cna.com.tw/culture/article/20200229w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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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開版的一氣化三清網友:
6月14日本站發表「現場直擊:上梅石靶場下方,有人亂倒垃圾!」圖文,當天就接獲該業者電話,表示將會自行改善,請求撤文。由於業者表現誠意,同意撤文,但未刪除,只是將文章移到刪文暫存區。
次日為縣議會總質詢,站長專程前往縣議會求見環資局張壽華局長,報告以上情事,請求環資局依法處置。此一舉動是為了防範業者未進行改善,甚至繼續傾倒廢棄物在山坡地。因此請求環資局運用公權力,督導業者進行改善。
本站非公權力單位,無權進行相關調查。而環資局為業管單位,當獲得舉報後,應有所行動。感謝一氣化三清網友提醒,本站預定週一(3日)電訪環資局張壽華局長,採訪有關該案後續處理情形,再向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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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正式回覆開版的「一氣化三清」網友:
今天下午站長電訪環資局張壽華局長,他表示如下:
一、環資局於民國106年曾經對該業者開出兩張罰單,要求限期改善,由於改善未達標準,次年(107年)由環資局舉行聯合會勘,參加單位有地政局、產發處、工務局及警察局等,會勘完成後,由環資局長主持會議,由於業者違反都市計畫、違建、傾倒廢棄土石、違規資收等,再開出一張罰單,業者不服訴願,但訴願敗訴。
二、由於遭傾倒廢棄土石的土地為多人所有,因此環資局行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盡土地的管理責任。
三、107年會勘結果,現場發現某兩政府單位的廢棄物品,依規定向該單位開出罰單,並再對縣府所屬單位進行宣導,要求所有廢棄物品需委由合法資收廠處理,目前南竿只有一合法資收廠。
四、查該業者已向經濟部登記「清除廢棄物」營業項目,但未向環資局申請合法清除廢棄物證照,屬非法經營資收。由於都市計畫等規定,業者無法申辦合法資收廠,至今仍未合法化。
五、為從源頭管理廢棄土石,環資局將橫向連繫工務處,請求工務處對於營建的廢棄土石落實「四聯單」管理,以免營建業者為省錢而私下違法傾倒。
六、為維護馬祖好山好水,土地永續使用,環資局近期內將會積極處理該案,請求環保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蒞馬,協助稽查,若能找出傾例廢棄土石的行為人,將要求行為人恢復原狀,並依法移送法辦。
七、針對該案,環資局近期內將會做出更完整的說明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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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站長勇於負起第四權監督責任,但對五星縣府的公權力不彰深表遺憾!
106年到現在整整將近3年的時間,為何既已查獲多項違法事證,卻任由不肖廠商違法經營至今?各項犯罪事實早已觸犯刑法,,這在任何地方都絕對都是重大刑事案件,連江縣政府竟視而不見到如此程度,如此避重就輕實在令人髮指!
隨便在網路上GOOGLE一下都是資訊,幾乎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30055/3101818733887.pdf?mediaDL=true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623004648-260402?chdtv
https://www.kmdn.gov.tw/1117/1271/1272/147300/?cprint=pt
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b1b1fdae-ee1f-48ce-bcad-0d1d817743a2
衛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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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現有處理機制,依行政院院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公共工程之部分,主要規定簡介如下:
1.由各該工程主辦機關配合建立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制度,並不定期辦理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之抽查作業。
2.由各該工程主辦機關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應抽查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與經核准之餘土處理計畫是否相符。
3.承包廠商未依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辦理者,應由各該工程主辦機關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時,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或終止契約。
4.如有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者,應由各該工程主辦機關,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查處。
公共工程之部分,本府主要藉由實施工程施工查核時列入重點查核項目執行。
民間工程之部分,主要規定簡介如下:
1.承造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2.建築工程應由承造人或使用人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承造人所報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予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
4.違規棄置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逾期未清除回復原使用目的與功能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
民間工程之部分,本府主要藉由業者申報施工勘驗時,針對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內容予以檢核、比對。
管理實務上較有疑問者通常為未依法向政府申報之違法工程,此類工程案件政府部門均無法掌握任何資料,自亦無從實施所謂的營建土石方源頭管理,僅能依賴獲報時予以裁罰,必要時依行政執行法第三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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