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要看有沒有成立契約託付要件吧
如有事先約法三章如班規或當場學生同意
或是徵詢學生的家長同意
例如聯絡簿或電話告知
老師可合法保管 但需付保管責任
至於沒收天數與前述要件相同
而若合法沒收後衍伸之問題
學生需擔負最大的責任
因為沒有違規就沒有沒收
也就沒有問題產生
老師不理會為有理
民法規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建議這位學生如果真的急迫用手機
或認為被枉
可以請監護人或家長出面索回手機
老師應當不會拒絕
黑色協奏曲 wrote:
馬青001 wrote:
老師沒收的目的並無占為己有之意圖,也沒有任何利益的問題,背後行為目的是管理教學秩序
到了法院,法官依法論法,依法判決,不會因為老師的"善意"而使得"侵佔"變成無罪,還給學生吧!那是學生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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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違法了都不自知,真是一所有問題的學校,加上不懂法律而力挺的網民啊?
教師依照現行法律,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最多只能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然後在適當的時機交還給學生;因此教師依法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合法的方式,應該是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成立「無因管理」或「普通寄託」的法律關係,並在適當的時機將物品歸還學生,才不致於侵害了學生的所有權。
雖然在社會上,鮮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因教師沒收學生物品,而引起訴訟糾紛的事例,不過防微杜漸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老師將學生的物品據為己有的情形時,由於侵佔罪在性質上是即成犯,侵佔行為一完成,犯罪即為成立,即使事後又將物品交還學生,仍然是要負侵佔罪責的,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則後果不堪設想,實在有加以注意的必要。
http://net.yhsh.tn.edu.tw/~affairs_students/import-3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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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Kuo wrote:
老師違法了都不自知,真是一所有問題的學校,加上不懂法律而力挺的網民啊?
教師依照現行法律,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最多只能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然後在適當的時機交還給學生;因此教師依法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合法的方式,應該是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成立「無因管理」或「普通寄託」的法律關係,並在適當的時機將物品歸還學生,才不致於侵害了學生的所有權。
雖然在社會上,鮮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因教師沒收學生物品,而引起訴訟糾紛的事例,不過防微杜漸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老師將學生的物品據為己有的情形時,由於侵佔罪在性質上是即成犯,侵佔行為一完成,犯罪即為成立,即使事後又將物品交還學生,仍然是要負侵佔罪責的,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則後果不堪設想,實在有加以注意的必要。
http://net.yhsh.tn.edu.tw/~affairs_students/import-3k.htm
有沒有違法也要有判決才知道,請問你能對"適當的時機"有具體的解釋嗎?保管是該老師的個人行為,你這樣開整所學校的地圖砲,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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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學校通知家長,讓家長來學校一趟,了解一下學校適不適合貴子弟待下去。如果學校環境不適合貴子弟,手機領領該上哪去上哪去,別影響其他人學習。
Simon.Kuo wrote:
老師違法了都不自知,真是一所有問題的學校,加上不懂法律而力挺的網民啊?
教師依照現行法律,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最多只能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然後在適當的時機交還給學生;因此教師依法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合法的方式,應該是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成立「無因管理」或「普通寄託」的法律關係,並在適當的時機將物品歸還學生,才不致於侵害了學生的所有權。
雖然在社會上,鮮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因教師沒收學生物品,而引起訴訟糾紛的事例,不過防微杜漸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老師將學生的物品據為己有的情形時,由於侵佔罪在性質上是即成犯,侵佔行為一完成,犯罪即為成立,即使事後又將物品交還學生,仍然是要負侵佔罪責的,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則後果不堪設想,實在有加以注意的必要。
http://net.yhsh.tn.edu.tw/~affairs_students/import-3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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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於 2015 年 1 月 23 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限制兒童與少年使用手機和平板等 3C 產品的使用時間,除了包含禁止兩歲以下幼兒使用 3C 產品外,兩歲以上兒童、少年每使用 30 分鐘就必須休息一次,而且一天不能超過一小時,如果違反規定而遭檢舉,家長、監護人或其實際照護者將被處以一到五萬元之罰鍰。http://babynews.in-mommy.com/2015/03/Taiwan-revises-law-to-restrict-amount-of-time-children-spend-on-electronic-devices.html
國家頒布此法令,代表著國家對3c產品造成國人不良影響的重視度,但為何許多人不知道此法令的存在,猶如形同虛設。各縣市社會局、相關衛福單位或校方是否做到有效宣導。
各國處理方式各不同,法國現已明文禁止 3 至 15 歲的學齡兒童,在上課、就學期間使用任何可連網的智慧型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而 15 歲以上的高中生,則開放校園自治的權限,由學校自行規定是否要採取此禁令。
會出現開頭學生的抗議不滿事件,校方是否也該考慮下如何編列一個關於手機的規范守則,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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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早的年代認為學生、軍人、受刑人跟公務員與學校、國家之間存在特別權力關係....一般憲法權利可被適當的剝奪,包含司法救濟權等等。
但特別權力關係的制度已經逐步到了全面崩解、解禁的時代了。
大法官第382號解釋說退學等剝奪學生身分的處分,學生可以提行政爭訟。(採經營與管理關係二分理論)
大法官第684號解釋說大學對大學生之處分,不論是退學或受教權或其他權利,大學生均得提起行政爭訟。(採全面破除說)
去年10月25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第784號解釋,認為即使是高中以下學生,其學習權、受教權,或是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應該享有之各種權利(當然包括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之財產權),均允許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
至於行政爭訟提起之後,學校之教育管理措施是否合法合憲,通常是透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來檢驗之,目的是否正當?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存在合理關聯?是否屬於侵害最小之手段??侵害行為所欲達成之利益相較於學生所受之損害,是否均衡相當?
沒收手機是否屬於是否屬於侵害最小之手段,可能會有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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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師對於課堂中學生使用手機的限制,有影響到學生的身分?即使可提告不等於勝訴!!
我是不知道高中教師是否有拒絕將手機還家長?
我很好奇學生家長的態度,小孩子到底是管還是不管?
安德森 wrote:
古早的年代認為學生、軍人、受刑人跟公務員與學校、國家之間存在特別權力關係....一般憲法權利可被適當的剝奪,包含司法救濟權等等。
但特別權力關係的制度已經逐步到了全面崩解、解禁的時代了。
大法官第382號解釋說退學等剝奪學生身分的處分,學生可以提行政爭訟。(採經營與管理關係二分理論)
大法官第684號解釋說大學對大學生之處分,不論是退學或受教權或其他權利,大學生均得提起行政爭訟。(採全面破除說)
去年10月25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第784號解釋,認為即使是高中以下學生,其學習權、受教權,或是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應該享有之各種權利(當然包括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之財產權),均允許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
至於行政爭訟提起之後,學校之教育管理措施是否合法合憲,通常是透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來檢驗之,目的是否正當?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存在合理關聯?是否屬於侵害最小之手段??侵害行為所欲達成之利益相較於學生所受之損害,是否均衡相當?
沒收手機是否屬於是否屬於侵害最小之手段,可能會有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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