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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最有權力資格回到原鄉馬祖去投選自己心目中的代議士? --閱讀人次 : 7787 什麼人最有權力和資格回到原鄉馬祖去投選自己心目中的代議士?
是以下這些人:
1.他們是出生在馬祖,在那裡有他們的祖厝和土地,在原鄉馬祖他們是有資產的,因為他們在台上班,看看媒体所提及檢調單位阻卻他們回去投票,回去選一個能代表他們保住他們的財產的人?甚至,可以替他們增值的村長、議員、縣長或立委各級民代?.
2.他們擁有傲人優質的世界級馬祖山、海村落,公部門怎能阻止他們返回原鄉選一位能維謢那好山好水好處所,讓他們生長的地方不受汚受染呢?
3.誰能告訴他們不能在自己馬祖找一個民意代表,替他們好好的經營馬祖,在馬祖資源短缺的今天。
4.甚至有權找一個意識型態不要那麼強烈的人、可以伸手向中央要錢的中央或地方民代呢?
如果以上的理由,仍不足以信服,甚至和新移民送成堆被冠上所謂幽靈人口,意味著叫他們將他們的原鄉放棄任人經營般,那在馬祖舉行選舉,對他們來說無異比獨裁更可怕。
在此奉勸檢警調各相關單位在錄供辦人同時,也一併考量以下事實:
所謂馬祖人不是光在馬祖上班的人才叫馬祖人,同樣有批在台灣的馬祖人默默的也在為馬祖做事,跟各位一樣聲嘶力竭的為馬祖代言宣傳,他們和各位一樣戶籍在原鄉馬祖各島內,只是因為他們老屋可能無法居住或其他原因,比起各位他們較少回去是屬實罷了,請做予這批人適當的尊敬。
也請注意,當各位管叫他們這些原鄉的馬祖叫幽靈人口同時,各位在馬祖所擁有的不見得比他們多,各位對馬祖的各級民代需求不比他們來的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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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生在巴西聖保羅市,我的巴西護照,中華民國護照都註明:出生地:巴西!
我在巴西只待到滿月,就被爸爸帶回南竿了!
雖然我再也沒有回到巴西過,但是每次我去巴西大使館換發護照,大使都對我很客氣!大使館上上下下沒有人說:你是巴西幽靈!
我爺爺是海堡的,我爸爸蔃褓時期海堡司令就送給他三塊大洋,聽說爸爸從小尿布都是野戰軍服剪裁的!
今年我要返鄉投票,海堡爺爺+海堡出生的爸爸+還有雙重國籍的我都要返鄉投票,我家的海堡爺爺今年八十五啦!您看過這麼老的幽靈嗎?
爺爺說:三代一起返鄉捍衛海堡,這是最後一次啦!下次投票也許他就葛屁咯!我們全家都要返鄉捍衛海堡,您們這些連啥是海堡都搞不懂的人?就別指責我們是幽靈啦!
還有:我爺爺說:
如果檢察官搞不懂:啥是海堡?讓她們去請示 縣長,還有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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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回馬祖打官司因為我家的門口早期被軍方要去蓋房空洞,後來管理權
交給縣府,後來防空洞作廢不用了想也該要回來了,早期家門口的空地那來地契,八0年代有公文說可以對有異議的土地可向縣府提出申請,但要找
60歲以上的長者作證,這樣才有說服力,並與公所開協調會,今年正式上法院,不過縣府請了律師跟我家打官司,最後當然我家輸了,
但有一項法官的說法讓我哭笑不得,說証人現在都有80歲了,記憶可能會有
問題....法官也不看看80年代到今天拜託也以10年以上了,今天再說証人太老,真是×....如果可以長者也不想變老,免的作証都被嫌.再說立委,縣長,鄉代都是在地人,都沒人為過去的狀況為此相關土地問題多作關心,總知人少勢弱就會被欺凌,我想如果我的家族都遷戶口回馬祖的話.因該會有不同狀況,要選票的人會說點公道話,做點事,在台灣的馬祖人都該遷戶口回去,為自已爭取權利,不然要個基本人權~選擇的自由~都被說成幽靈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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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鄉親們給了十個鼓勵的掌聲!
我爺爺是現任台北市長樂同鄉會理事,今年初還接受福建省主席表揚!(當然表揚的理由不是------現年85歲了,記憶可能會有問題....)
我們全家人戶籍都在南竿,雖然返鄉的日子不多,但是每次投票一定會到!
今年投票之後,萬一被收押,爺爺說:馬祖多待幾天也不錯!但是爺爺一定會出示省主席的獎狀,不知道能否保釋?
我已經準備好了省主席,縣長,立委的手機號碼,即使檢察官不准我打手機,我也會事先知會巴西駐華商務辦事處,此一投票收押事件,外交部一定會出面的!因為我們的邦交國沒剩幾個了,巴西很像是最大的!我很感激我爸爸賜我巴西國籍,否則被馬祖檢察官濫權收押,能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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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議題其實相當經典
可是這裡也有一些問題浮現出來,我的一些淺見,也希望諸位大大多指正。
當然,原鄉或是成長階段在馬祖的人,從來也沒人會懷疑他們對家鄉的認同
而且,在家鄉還有不動產在,重大節慶的時候也會回家參與,選舉的時候當然是返鄉投票,這些我都不覺得是文化認同的身份問題。
可是,我想指出來的重點是「城鄉移民是引入外來意識型態的最積極媒介,而這股滲透力量卻與在地化的生根發展,有著巧妙的拮抗」,我相信設籍馬祖的人口應該有大半是多在本島生活,所以也習慣了都會區的生活模式,可是島嶼有其環境上的特殊性,有時候是粉難用都會生活的想像來推動一些建設或是地方特色產業,甚至也無法翻製本島案例的經驗,而這也是我比較反對「直接」引進臺灣專業團隊的理由。
如今,反映在政治議題上,就有所謂「幽靈人口」的情形發生。這裡也許是得冷酷地區別是常年生活在島嶼的居民,或是返鄉的移民的差別。因為我會覺得常年居住的居民對於生活環境的枝節敏感遠大於移民短暫返鄉的生活體驗,如果讓城鄉移民來主導島嶼發展的傾向,那我會覺得自家人還虧待了居民的生活環境需求。
只是,大家也許對此也不以為然,總認為城鄉移民還是馬祖人,而不是「幽靈人口」,也就不覺得這是個問題。而我只是隱然覺得反而是居民已經意識到社會文化的身份認同與政治操作間的身份差異,所帶來的發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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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談的是法律層面:
當初媽媽挺者大肚子,在臨盆前10天借道美國入境巴西聖保羅機場,我出生之後,辦巴西身分證及護照時,每位巴西官員都懷疑:產婦如何闖關成功?但是懷疑歸懷疑,依法申請,無人歧視,無人刁難!
如果我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由於巴西和中共法律都只承認[單一國籍],我就必須二選一!
如果我選擇[中華民國]國籍,由於我國允許雙重國籍,而巴西又不認為[中華民國]是國!所以我兼而有之.......一切都依法辦理,毋庸多言!
所以法律規定,多久以前設籍者可以投票?大家就依法辦理嘛!這很難嗎?何必又要約談,又要警告,還要收押?法律呢?法律在哪?不該投?就別通知人家投!就別發選票!
為何縣選委會依法發出投票通知,選民依法領取選票,依法投票......地檢處還能收押人家呢?哪位檢察官上來說個理嘛!上來講個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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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早就說過了,「專家還不是訓練有素的狗!」
這句話告訴我們,專家如果缺乏人文素養,和人事不知的狗沒有兩樣。
今天,這些美其名從大專院校的法律科系畢業出來的「法律高材生」,這些「專家們」,佔據了高堂,月旦人事,只知法律,對於人情世故一無所知,因此,許多荒謬而不可思議的判決一一出爐,也就不足為怪,如果他們玩法弄法,甚至可以竊國,也不無可能,陳水扁之徒不正是如此嗎?竊國者侯,竊鉤者誅,何其可悲,這些缺少真正的人文素養的人,讓中華民族蒙羞。
回到502判決,本人忝為被告之一,必須做如下的陳述:
一、幽靈人口只是一個法律名詞,對於本人而言,是一個荒謬的指控, 因為早在沒有中華民國之前,我們的祖先就已經立足在馬祖列島,往來於海域之間,在巨風中接受洗禮,甚至,他們就沈船在海洋母親的懷抱。法律有什麼資格,有什麼權利做這樣的指控,如果我們是幽靈,那他們這些外來人是什麼?法官們,檢察官們,小心我祖先的幽靈找上你們。
二、為什麼旅居台灣的馬祖人不能享有對馬祖的投票權?持這種論調的人,其邏輯大有問題。試問,全世界都在鼓勵旅外的僑民回國投票,美國甚至有「通訊投票」的境外措施,身為馬祖人,基於對馬祖的關心,或者基於血濃於水的親情,或不可抗拒的友情,回鄉投票,是再自然也不過的事情,不但合情,而且百分之百合理。反過來說,馬祖人不回鄉投票,不顧念人情義理,才是不合情不合理,馬祖人,你願意有一個對你毫不顧念的親人或友人嗎?更何況馬祖本是母土,茲土茲情,誰能不念茲在茲?
三、法官必須嚴格的分判,馬祖人與非馬祖人的分別。世居於馬祖的,不會因為離開了馬祖,就不是馬祖人。就像陳水扁一樣,即使他貴為總統,即使他早就已經將戶藉遷離台南,可是無論他走在那裡,大家還是稱他為台南人,台南人也從不把他當做外人,試想,就算他將戶口遷回台南投票,而他早己不住台南,有誰會去懷疑他投票的正當性?今天這些指控我們為非馬祖人的馬祖人,在對我們提出指控的同時,難道就沒有「相煎何太急」的遺憾嗎?
四、換一個角度,如果法院真的判我有罪,我必須在這裡說,雖然我完全不服,不過我願意,我願意為我母親走過的土地受苦,我願意為我父親挑過擔子的道路受苦,我願意為我長眠於此的高祖曾祖們,流下淚珠,我願意為我童年曾經流連過的海風與木麻黃受苦,我更願意為了我的親友,為了人情之自然,承受法律的苦果,誰教我們血濃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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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提出這個議題,是在提醒各警檢調單位,在各位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或揣摩上意擬辦同時,對那些在馬祖有祖產、有淵源的道地馬祖人,要給予適度尊重,在各位心中請不要用一捍子打翻一船人的心態,或用所謂鬼魅或幽靈人口字言對待渠等。
惟選舉近了,提醒各檢警調或戶政單位在共同作業同時,請注意行政程序,更應注意人權。
如同近日報載,路竹高中出納組長對延遲繳費同學做出不智的處罰似的,司法体系單位同仁也不應做出對馬祖返鄉投票人(不是被動員),因為馬祖人口少好察查,而做出違反程序正義或歧視的動作。
如果仍採用既有慣用起訴放話、嚇阻手法,想來是可以達到一時效果,惟公理昭昭,各位在國人心中的公信力將永難提振,所陪葬的將是國家數以萬計對司法不信賴的損失。
再說,不要說是台灣,世界其他民主先前的國家亦然,學法津的人往往沒有學理工的人,對事件邏輯及科學思考的能力,同一案件,不同的檢察官或法官就產生天與地的主觀的認知、判別,使人民無所適從。
有網友說的好:「試想把民進黨黨員動員10000人戶口遷到馬祖 那民代鐵定是台灣人100%包辦. 這樣有意義嗎?」這的確是沒有意義,果真上述若屬實,那我們大家真要來唾棄這種行為。
因此,各檢警調仍至戶政單位應設法研議釐清真正的不法之徒在那裡? 而不是對所有旅台設籍在原鄉馬祖原住民都設定為在影響選情這麼簡單的認定,用各位智慧做點功課,將這批人做不同區隔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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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但並無為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與權利,以不實遷入戶籍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以虛偽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自屬刑法第146條所定以非法方法妨害投票罪之範疇,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
以上這段文字, 這是有公權力在手的人,對原鄉在台的馬祖人,延續戒嚴時代以來最惡質的欺凌! 在這交通不便的馬祖, 機票昂貴, 一年若能返鄉兩次回味童年往事就是最大的幸福, 居住的事實又代表什麼? 難道政府要給我一份在馬祖的工作嗎? 讓我得以在那裡安身立命嗎? 不要每逢選舉就恫嚇我們這些在台的馬祖人, 真是太可惡了!(官字二個口,隨他高興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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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您給我工作,我馬上回鄉,永遠常住,連禮拜天都不離開馬祖!
今天又是禮拜五!多少人一年52週,返台30次以上,........
您覺得因為謀生而離開家鄉的人,返鄉投票.....您要抓他?
那麼因工作而停在馬祖,每週返台,連投票那天都在台灣........您不抓他?
我想地檢署的很多檢察官都是:一年52週,返台30次以上,........
您有資格抓:因為謀生而長年離開家鄉,戶籍仍在又返鄉投票.....的馬祖鄉親嗎?
再考您一題:
如果楊醫生被政府委任「駐日代表」,戶籍仍在馬祖,但是常駐東京,他回鄉投票,依法不抓?還是依據「地檢署的檢察官訂的定義」抓!
馬祖通訊本期專訪連江地檢署高檢察官,對於「幽靈人口」的定義,將會作出明確的定義(想看書面定義者,請點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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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相關法條,提供參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條(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
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四條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籍機關切實查察,
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簿載明遷出登記,
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
續計算。
戶籍法
第20條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因兵役、國內就學、
監所收容及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得不為遷出之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
第21條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
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為遷入之登記。
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第25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26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
同。
第47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
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
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
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
前項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第53條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
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58條
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第3條
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一 外出住宿旅店、賓 (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二 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
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三 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 (停) 留期間,
未設戶籍者。
四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 (停) 留
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第6條
依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登記之流動人口,於登記暫住期間屆滿後,仍須
暫住者,應另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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