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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147是否有護航廠商的問題? --閱讀人次 : 5755 各位可以先看附圖
是從仁愛147專案網站抓下來的檔案擷錄
但後來在發給所有可承購戶的合約中
第3條這一整條條款被活生生刻意拿掉了
翻遍合約本,完全沒有賣方罰責,僅有買方罰責(並且上限是全額已付款沒收)
這種不平等的合約,是否縣府該說清楚?
是誰決議偷偷拿掉這條重要合約條款的?
不管是仁愛147原先送審的合約,或是台灣大大小小的合宜宅、示範宅
皆有對賣方限制交屋期限及無法如期之履約責任
但仁愛147給購屋者的合約中偷偷的拿掉了
也就是若仁愛147蓋了5年、10年
賣方無任何責任?合理嗎?
合約就是合約
信任歸信任
幾百上仟萬的事
不是一句「相信政府」就能承諾的
將來若有問題要跟廠商打官司
合約都簽了,還能討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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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起來,這裡有二個契約,政府的角色像建商(建設公司),政府投資發包給營造商負責施工是一本合約(政府和廠商合約),營造商只負責施工完成交給政府,土地、貸款等等是政府在處理,政府賣給住戶是另一個合約(政府和住戶合約)!
政府發包給營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裡面的營造商或承包商的逾期或其他罰則非常清楚,用護航廠商這種說法有失公允!尤其政府的契約,基本上是偏政府的,所以很正常!所以跟政府做生意,採購契約是政府制式的,契約優勢歸政府算是正常。
另外一種可能的理由是因為政府覺得是協助民眾解決住的問題,又要負責施工期間的借貸,(民眾最多只繳到三成吧,剩下的七成政府要籌款),再承擔交屋延遲風險就不合理!
開版網友可能到現在都還弄不清楚政府目前的這個角色!住戶跟施工廠商沒有契約關係,施工廠商的角色跟住戶一樣,也是政府的對立面,但因為彼此沒有關聯,不可能有打官司的機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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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示範住宅第2次說明會 承購戶對契約修正、選位簽約日期展延、房屋售價提出建議--2019-06-05 馬祖日報
【記者馮紹夫報導】南竿鄉仁愛段147地號示範住宅規劃設計及選位簽約作業第2次說明會4日晚間舉行,承購戶對雙方契約修正、選位簽約日期展延、房屋售價提出建議,完善承購戶需求,並多方傾聽,解除承購戶疑慮。
繼5月25日舉辦首次說明會後,縣府昨晚在文物館演藝廳舉辦第2次說明會,詳細補足第一次說明會不足之處,針對成本、公設比、貸款、使用建材、工法等進行說明及分析,提供承購戶疑問及顧慮之參考。
多數承購戶建議展延購屋日期,讓承購人有更充分時間考慮。在契約部分,承購戶也建議在違約罰則、房屋保固日期進行調整,以保障雙方權利。
承購戶表示,這是全縣第一座示範住宅,對未來各島的示範住宅起領頭羊作用,應盡可能完善承購戶需求,多方傾聽,解除承購戶疑慮,達成雙贏目標。
工務處、產發處表示,契約內容修正與選位時間展延,會再研商討論後公告承購戶周知;至於討論售價,經過精算之後,預估投入成本高於售價,實無調降空間;會議簡報內容都會公開在網頁、Line群組,承購戶若有疑慮隨時都能向相關單位詢問。
工務處長陳忠義表示,本案為公共工程,所有細節如公設、智慧建築、消防、品管都有法規嚴格限制,代表工程品質有所保證,縣府希望承購戶都能順心、順利買到理想房子,同時解決民眾居住需求。
![](http://www.matsu-news.gov.tw/upload/images_big/20857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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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談到賣方無法如期交屋要有罰約時
縣府代表居然說不然大家都別罰了
買方賣方都不要罰
這是什麼狗屁合約精神????
倒底縣府對如期交屋有多麼的沒信心?
可以如此這樣的護航合約?
不禁讓人懷疑是否廠商跟縣府的合約中
沒有無法如期完工的罰則
才會讓縣府這麼怕有這條基本的條款
另外 預售交屋期本來就是要包括水電網路
台灣誰預售交期有一堆例外? (天災當然可不算)
那叫什麼狗屁交期
怎麼合約中寫因為這些延期跟賣方交期無關
這種馬祖特有的霸王條款根本欺負民眾
現在大家爭的不是房價
爭的是一個合理的合約
我們不用多 就按行政院公版合約就好
不是要一整本充滿馬祖式鄉愿的合約!
有這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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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央公版合約中
硬生生移掉數條處罰賣方的條款
並新增數條有利賣方的條款
產發處應向縣民大眾明白說明
每條移除及新增的用意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
在說明會上 在網上 在line上 當縮頭烏龜
在大家質疑時 答非所問
讓人覺得非常失望
並且在合約精神仍有疑慮下
逼迫配合簽署不平等契約
林惠萍議員 曹以標議員 曹爾章議員
諸位曾大聲疾呼關心仁愛147
仁愛147沒有經議會程序並有諸多疑點
縣府仍要顢頇強硬的執行
這種買房合約 各位議員都覺得合理嗎?
我們是最需購買房屋的無殼蝸牛
我們也是最希望能買到一間自已房子的人
不要流落在外
我們因為愛馬祖,所以選擇定居在馬祖,根留在馬祖
我們不是貪得無厭,我們只是希望有一本合理的合約
讓之後我們可以背著房貸,安身立命過一生
議員們有沒有聽到我們的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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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商或代銷公司違反此次增修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會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消保法處以3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且可連續開罰。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08年4月12日院臺消保字第1080171008號函核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0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b9d27d35295cebd49e672466c2334fe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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