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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廠不是第二天就在公開在馬報致歉了嗎?那來的與事實不符?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8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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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wrote:
水廠不是第二天就在公開在馬報致歉了嗎?那來的與事實不符?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87041
朱副廠長指控的不是只有這一條,其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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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縣府該給予懲戒,如果我的公司有這樣一位一有不滿就不分青紅皂白上網抨擊公司,破壞同事名譽與公司聲譽的大砲同仁,我也會做出一樣或者更重的處置。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8&t=169666(網路指控自己水廠同仁浮報加班費)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8&t=171067(網路評論自己任職之水廠水費調漲)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8&t=190113(網路張貼自己任職之水廠水質有致癌物)
上網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二條文「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可一次記二大過(撤職)處分者條件: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身為公務員言行還是收斂些,連江縣府已經很仁慈了。 如果真改不了大鳴大放的性格就别當公務員,沒了公務員身份就能像蘇先生一樣擁有無限大的言論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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