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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痛懇求善心大德幫忙!! --閱讀人次 : 3192 壹、案由:
105年12月下旬家母收到交通裁決書,違規單號(VP1205660)載述本人於105年7月3日行經屏東獅子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80公里以內,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違規單號(VP1205661)所載,本人於105年7月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並限於106年1月29日前繳送。
貳、經過:
一、因本人未收訖違規相關資料(照片及違規單等),是以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故於106年2月2日電傳「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予連江監理所,懇請連江監理所釐清一案多罰疑慮及詳查未收訖違規相關資料原委,審酌改採最低罰。
二、案經連江監理所施專員積極協助,屏東交通隊曾於106年1月中旬來電說明,會將違規相關紀實函告本人並副知連江監理所,惟本人迄今仍未收訖。
三、是以今(30)日再電詢連江監理所施專員陳述書辦理進度,始得知該案已於106年2月18日簽結。至此,本人仍未知本案後續應如何應處。施專員並建議再次撰擬陳述單。
叁、建議:
一、本人於106年1月10日電洽連江監理所時,表達今年4月份起使用車輛頻次較高,是否可以將牌照拆卸後郵寄回連江監理所,吊扣期限以郵局郵戳為憑計算,獲口頭允諾,故本人即於106年1月11日郵局快捷寄回,而今回覆卻仍於106年4月20日才可獲得。懇請善心大德能否協處,使本人車輛牌照可於4月11日獲取,避免因無生財工具而導致生活困頓與家庭失和。
二、前揭陳述單即主張最低罰,本人行車違規屬事實,惟未收訖違規通知單等資料亦屬事實,然本人在獲知此節即積極處理,處處可見本人解決問題誠意,然而此間公文往返及各公部門處理態度,確使本人生計出現問題,懇請善心大德能否協處,使本人採最低罰新台幣八千元繳納罰鍰,避免因拮据經濟導致生活困頓與家庭失和。
曾為馬祖人的簡先生沈痛懇求(我因工作調整回台)0966-7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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