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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游大大所言,此事已非關個人權益,而是侵害了公共利益,因為「藍眼淚」是眾多業餘攝影愛好者,以及媒體和政府歷經數年共同營造的響亮名稱,不宜被登記為個人之商標。
依據〈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2.公序良俗之意義/(2)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之規定:
商標具有廣告功能,消費者透過廣告認識該商標,對商標權人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務留下一定之印象,形成一定連結,商標若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等情形,核准其註冊,不啻鼓勵或贊同購買與該等概念相連結的商品或服務,自非法律規範之目的。
準此,連江縣政府為應速函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要求注銷「藍眼淚」商標,還給馬祖民眾、商家自由使用「藍眼淚」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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