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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政機關接受聲請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為土地法第55條所明定。現在鄉親所提的民國62年以前完成時效的「土地四鄰證明書」,地政局既沒有辦法證明有誤,又沒有確認屬於政府的請求權是否消滅了,案件卻被地政局駁回了,地政局是不是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業務違失呢?
當地政局違法做了駁回鄉親的行政處分,鄉親只能在法定期間提起訴願,縣政府訴願會再駁回,就只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了。這條路鄉親有百般的不願無奈,卻不得不走,因為沒有退路,否則就成了公有土地。所以我說,當官員失能又失德,受苦受難的就只有這一塊土地的人民。
還地於民,已是全民共識,我們不容樂觀,但絕不能悲觀,更該積極爭取,全力以赴,因為這是我們立錐之地,為了後代子孫,為了地方發展,不達目的,不能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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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