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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蘇柏豪找到元凶,請馬管處移送環保局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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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任意塗鴉影響市容觀瞻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台北市和平分局秘書室
更新日期:2014/06/05
民眾隨意於街頭塗鴉、破壞市容環境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可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於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1、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2、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杆、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10、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塗鴉者如同時觸犯前揭各該法令,則由罰鍰額最高機關裁罰為妥,故目前均移由環保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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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2016年11月14日 22:51
東引一線天太美?他在岩壁上題詩...傻留「筆名」成鐵證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14/8111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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