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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愛民的劉縣長和任勞任怨的陳立委,在這次鄉親的土地所有權訴訟中,給鄉親如此大的協助,地主報恩都來不及,怎麼會要求政府拆屋還地呢?況,土地所有權登記和拆屋還地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政府機關使用中的建築物,地主是不能要求拆屋還地的,只有廢棄不用的建築物,才可要求拆屋還地,特予澄明。
節錄民國103年01月08日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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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