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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馬祖酒廠案,連江縣政府主管部門不需負責任嗎? --閱讀人次 : 2741 "沈美真的調查報告指出,馬祖酒廠未訂立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導致公司營運發生重大闕漏;酒廠的主辦會計人員會計帳務處理不當,造成收入、費用及成本虛增,酒廠面對這些問題的發生,竟遲未主動採取妥適的處置,連江縣政府也未能本於職掌,善盡管理及督導之責,縣府與酒廠的處理都有失當之處。"
"張博雅澄清並舉例表示,有一件第3屆監委留下的馬祖酒廠調查案,監院已提出改善措施,但改善措施公文,卻在監察院與酒廠來回21次,監院不斷敘明要求對方文到1個月內回覆,無法結案。而此案並未有監委承接。張說,是來自調查處對這項指示的簽報與轉達過於簡略,造成部分監委誤會。"以上轉貼相關新聞報導。
請問"連江縣政府財政局"10幾年來,未能本於職掌,善盡管理及督導之責,該主管長官不用負責任嗎?難道非要等到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嗎?
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彈劾)或第十九條(糾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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