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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官於1月17日21時來電告知,馬資網[熱門話題]中有這麼一則標題:我要做副縣長.不給我官做.我就選立委,這個標題內文重複五次登載,林金官表示,他於選委會主辦政見發表會上宣示,不接受陳雪生摸頭才站出來為馬祖鄉親發聲,以找生路,爭權益,要尊嚴主軸參選立委,已說的很清楚'明白.
不意這位網友利用林金官忙於拜票無暇閱攬馬資網期間發布不實謠言,提出鄭重聲明,對這位網友意圖使人不當選,保留法律追訴權.
玆擇錄陳雪生委員於11月23日在圓桌會議中宣示內文,以視正聽,還我公道.
林金官對我講,馬祖要做自由貿易區'免稅島,我說,你去幹副縣長,我負責,林金官願意幹,絕對是副縣長.此話由一位負責人於24日上午親自向林金官轉達訊息。
林金官拒絕了。
註:權益自救會在立法院二次協調會中,有三位人士大力為鄉親爭權益,因陳委員不積極作為
, 還被陳雪生委員策封為激進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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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律追訴權
新聞與生活中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拋棄法律追訴權」皆非法律用語,而且不管宣稱「保留」或「拋棄」,都是無法律效力的。
事實上,只有國家對犯人有追訴權,老百姓不管是被害人還是被害人家屬,都沒有「追訴權」,而只有「告訴權」。追訴權的存在與消滅只依據法律要件決定,而其存續期間即稱為「追訴權時效」;依照各罪名的法定刑不同,追訴權時效也不同。一旦超過了時效,追訴權便自動失效,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能再對嫌犯起訴、審判。反之,若在時效內,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拋棄法律追訴權」,國家的追訴權依然存在,因此除了上述的「告訴乃論」之罪以外,國家仍得不顧告訴權人的意願,對此事件起訴、審判。
告訴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告訴者乃具告訴權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特定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非告訴乃論則是在已確認犯罪事件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於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對犯人提出告訴。此乃公訴機關基於職權的行為,而不論被害人是否有提告的意志。
因此,對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公訴機關提出公訴是基於職權,而非公訴機關的意志,更無保留或不保留追訴權之論;而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則是有告訴權者依自己意志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所以雖然追訴權的存續與否決定於時效等要件,但「保留法律追訴權」在此情況下可理解為有告訴權者暫時不提出告訴之意。
仍須再強調的是,「保留法律追訴權」此宣告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它本質上只是有告訴權者對自身意志的一種描述而已,並在語言表現上以擬似法律用語的形式試圖營造出警告與恫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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