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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馬之星」之我見 --閱讀人次 : 2637 「台馬之星」的問題,網路上意見很多,個人認為連江航業可發揮關鍵監督的角色(委外付錢的業主),新華公司(得標履約勞務單位),必須針對派遣船長(須經新華公司操作訓練並驗收簽證,且記錄備查)對船上所屬各各部門實施人員操作訓練及驗收,並建立記錄,由船長或授權大副簽証,船長對船上幹部實施訓練及驗收簽証,以確保裝備操作安全及人員服務品質,從部位到部門,從部門到全船組合性的訓練與驗收簽證!而連江航業必須對此,要求新華公司完成該項人員操作或訓練的要求,並積極登船督導,且必要時派遣相關業管人員隨船督導,以確保航行安全及服務品質,維護縣府或企業主的權益,進而共同提升服務搭乘旅客的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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