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馬管處針對轄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工作聲明 --閱讀人次 : 2842 馬管處針對轄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工作聲明
一、 本處所轄62處景點為馬祖地區觀光重要門戶,對於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業務均以持高標準態度進行督導及委外執行工作,以期帶動地區整體觀光產業健全發展。
二、 惟近來經本處派員查察南竿地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現況,發現已未達本處所持水準,經多次與委外廠商協商,其表示因地區工源短缺之特性,造成其僱工困難,確實無法繼續以高品質執行相關工作,並於104年7月29日來函本處申請放棄承攬。
三、 因扶植地區廠商參與本處各類委外工作擴大地區就業,係本處所採一貫宗旨,故為求慎重,在邀廠商來處辦理結算前,在本處政風及相關主事人員列席見證下,首先釐清並排除本處人員無違反採購準則及政風規定致使廠商遭受不公平待遇情事,再依規處理相關結算事宜。
四、 經廠商再次表明確係工源短缺造成僱工困難而無意繼續承攬之意向,本處只得於104年8月1日起解除契約,並緊急租用機具採沿用廠商原有地區從業人員人力自行辦理後續工作,以維持地區就業穩定,並決定在未達本處所持水準前,定期提供本處自行辦理成果,俾供地區各界瞭解本處執行進度,並恢復轄區應有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水準。
五、檢附相關資料:
1.本處104年7月31日派員查察南竿地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現況相片(3張)
2.本處邀集廠商結算紀錄
3.廠商來函申請放棄承攬文件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政府採購除了適用採購法外,也依循民法之相關規定。
所以解約或終止契約都會列在契約條款內,本案就所貼紀錄內容而言,應屬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情形,其實機關要解除廠商契約確實也有些難度,尤其是勞務契約,做得好不好很難量化,既然廠商無法達到業主的要求,協商廠商主動提出並尋求雙方終止契約確實比較能達成協議,避免爭議延宕影響後續清潔維護之管理。
至於廠商是否做的好或著被刁難應該要問廠商自己,如果業主有刁難亦可依契約規定提出申訴,一般來說機關極不願意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非萬不得已或實在執行部下去了,通常不會走到這一步。
另外網友拍照所提的最後兩天的照片應該要問廠商錢領到哪一天,如果領到31號就應該做到31號。如果只領到29號,那這就不是廠商的事情了。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