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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馬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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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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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管處針對轄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工作聲明 --閱讀人次 : 2717

馬管處針對轄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工作聲明
一、 本處所轄62處景點為馬祖地區觀光重要門戶,對於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業務均以持高標準態度進行督導及委外執行工作,以期帶動地區整體觀光產業健全發展。
二、 惟近來經本處派員查察南竿地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現況,發現已未達本處所持水準,經多次與委外廠商協商,其表示因地區工源短缺之特性,造成其僱工困難,確實無法繼續以高品質執行相關工作,並於104年7月29日來函本處申請放棄承攬。
三、 因扶植地區廠商參與本處各類委外工作擴大地區就業,係本處所採一貫宗旨,故為求慎重,在邀廠商來處辦理結算前,在本處政風及相關主事人員列席見證下,首先釐清並排除本處人員無違反採購準則及政風規定致使廠商遭受不公平待遇情事,再依規處理相關結算事宜。
四、 經廠商再次表明確係工源短缺造成僱工困難而無意繼續承攬之意向,本處只得於104年8月1日起解除契約,並緊急租用機具採沿用廠商原有地區從業人員人力自行辦理後續工作,以維持地區就業穩定,並決定在未達本處所持水準前,定期提供本處自行辦理成果,俾供地區各界瞭解本處執行進度,並恢復轄區應有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水準。
五、檢附相關資料:
1.本處104年7月31日派員查察南竿地區植栽養護及環境清潔現況相片(3張)
2.本處邀集廠商結算紀錄
3.廠商來函申請放棄承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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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_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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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15: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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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為的馬管處!加油!
既然達不到高品質的服務,就應該終止契約!
尤其現在推動觀光發展的前提下,環境品質的提升是不能打折扣的,否則就像遊玩早期的中國大陸景點,回來的感受是『風景很美,卻髒亂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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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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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海上仙境-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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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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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每天載遊客經過都有看到廠商在維護清潔!每次車停在那邊都會跟廠商聊聊天
也在旁聽到貴處課長所講的話...事實真的如文嗎??沒有刁難廠商嗎?29號申請退出的廠商貴處有跟他說要維護到合約終止的那天嗎?照片拍31號兩天後好像有點斷章取義!!
並不是幫廠商講話而是知道事實的我看不慣這位大官的做為!!!!!!當然我們也是以環境品質為優先拉~希望貴處以後找的人能達到更好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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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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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18: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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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終止契約或是解除契約?在法律效力上兩者天差地遠,馬管處應再仔細斟酌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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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y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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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1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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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除了適用採購法外,也依循民法之相關規定。
所以解約或終止契約都會列在契約條款內,本案就所貼紀錄內容而言,應屬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情形,其實機關要解除廠商契約確實也有些難度,尤其是勞務契約,做得好不好很難量化,既然廠商無法達到業主的要求,協商廠商主動提出並尋求雙方終止契約確實比較能達成協議,避免爭議延宕影響後續清潔維護之管理。
至於廠商是否做的好或著被刁難應該要問廠商自己,如果業主有刁難亦可依契約規定提出申訴,一般來說機關極不願意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非萬不得已或實在執行部下去了,通常不會走到這一步。
另外網友拍照所提的最後兩天的照片應該要問廠商錢領到哪一天,如果領到31號就應該做到31號。如果只領到29號,那這就不是廠商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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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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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19: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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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為廠商辯護?
那你去問廠商錢是領到幾號?
馬管處都自己說了是8/1起解約,那就不管7/31或7/30都要做,還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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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我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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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2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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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29號都受不了自行送伸請解約書了30.31還要做什麼?再被玩兩天嗎? 可憐的老百姓只能自己要求解約,馬祖不就都這樣嗎?土地問題多少年了?違建問題多少年了?現在觀光旺季飛機一票難求這些問題何時才能真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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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y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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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2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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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說不幹就不幹嗎?』,廠商提出申請,同意權在機關,未同意以前仍然要繼續履約,如果覺得是被玩,建議去告他,但是先把自己是否殷實履約做個確認,否則回過頭來被機關用『可歸責於廠商』的因素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以101條刊登採購公報停權,就更慘了。
還有,重點是錢領到哪一天?如果是31號,就應該做,如果是29號,那當然就不在追究廠商的責任了 ,看會議記錄廠商也同意在8月1號起解除契約,自然應該履約到7月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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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我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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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2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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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仔細看了一下,廠商29號送文申請為何等到第三天才開會?然後再拍個照片30.31po網29號以前照片呢?這不就明擺著嗎?據法條了解廠商自行提出解約是會留下汙點的且兩年內不可招標政府機關案子!由此可見廠商應該是走投無路了阿。這後續問題會演變成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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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我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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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2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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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了當然不幹阿難道要去自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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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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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海上仙境-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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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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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者自清~正所謂民不與官鬥,更何況是有靠山的大官呢!認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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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y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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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31 2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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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去自殺,這是契約行為,不幹也要機關同意,未經機關同意就不幹,恐會被視為無故不履約,事情就大條了。
送文申請不幹了,第三天開會,就公文時效而言應該合法也算蠻快的,因為一堆公務員不是等在哪裡為某個廠商辦公,所以這點並不能去說明馬管處有過失
另外你對法條了解有誤,自行提出解除契約並沒有規定停權等相關規定吧。除非機關認為解除契約責任『可歸責於廠商』,並做出以採購法101條不良廠商規定刊登採購公報才會有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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