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唉,曲高和寡吧,天曉得,亮島人發現會增加馬祖觀光人口,打死我我都不會相信,另『現任楊縣長意思是要南島人後代來馬祖尋根增加馬祖觀光人口麼?』唉、唉、唉、、我們馬祖人選你做縣長也真是夠了!
你的三體快輪議題,已經被馬總統打回票,就表示你的建議案不被層峰賞識,計畫也不可行,更何論三體快輪日後營運問題,馬祖還好沒有做,不然每年連江縣酒廠賺的一點點錢還不夠賠,嚴重要舉債過日子哦,難道這就是你的發展馬祖交通計畫嗎?
樓上網友問你也請你不吝回答:
不過…縣長大人,您從2011年就陸續發現這些寶貴觀光資源,也知其對地方觀光能量貢獻之大,卻從未規劃相關的發展計劃嗎?
現成神話之鳥及高登觀光資源你棄之如敝履,搞一些遠在天邊彩霞來促進馬祖觀光,可行嗎?
已有 7 位網友鼓勵
愛鄉人
我沒有說藍眼淚不能促進馬祖觀光,當然開發藍眼淚選項也能促進馬祖觀光。如果你不相信,可以做街頭實際調查,問背包客來馬祖觀光最愛選項,看看背包客(或觀光客)有幾個人來看亮島人遺跡,恐怕比八里十三行遺跡還少吧!亮島人遺跡有意義但不是觀光客觀光選項,你又能如何。我開版議題是『世界亮島,開發高登』請不要試圖把主題岔開。
高登島目前除了有鐵尖、白廟神話之鳥(列入燕鷗保護區)及高登島在國共鬥爭中保護馬祖列島所在重要地位。金門縣已經著手進行開發大二膽島,金門縣開發大二膽將來必促進金門二次觀光浪潮。馬祖有現成開發高登島選項,為何不列入開發選項呢?領導者腦袋裡在想什麼?為了馬祖未來觀光並促進經濟起飛,請慎重考慮為是。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愛鄉人
你到底懂不懂要塞堡壘法,金門大二膽難道不是要塞堡壘法規範嗎,現在大二膽不是也開放了嗎,做縣長的人現在就要預先籌謀,現在馬祖已輸金門一步,還要輸再下去嗎?
狂野
初階會員
註冊 : 2014-08-23
發表文章 : 29
掌聲鼓勵 : 54
發表時間 : 2014-08-24
FORM: Logged
狂野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狂野 回覆 引言 加入文章收藏匣 IP位址: Logged
妳得了幻想症嗎?所以在馬祖休養嗎?難怪妳回不去台灣?
馬祖方言被妳說得這麼厲害,馬祖人誰敢再出書阿?所以就等你出書啊??三八奶奶行嗎??不要讓馬祖人失望啊!!
再等你衣錦返鄉(台灣)出人頭地喔!!
按這裡鼓勵這篇文章 本站 3 位網友鼓勵。
以上請參考一下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愛鄉人
不是要塞堡壘管理條例哦
【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修正日期】民國91年4月2日
【公布日期】民國91年4月1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9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098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增訂第7-1、7-2、14-1條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4
第三章 懲罰 §8
第四章 附則 §1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要塞堡壘地帶之意義)
國防上所設各種要塞、堡壘,其周圍之區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2條(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之。
第3條(要塞堡壘地帶之區分)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回索引>>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4條(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相關罰則】第一款∼§9;第二款至第六款∼§12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第5條(第二區內禁止限制事項)【相關罰則】第一款∼§9;第二款、第三款∼§12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6條(第一、二兩區共同禁止限制事項)【相關罰則】第一款∼§10;第二款至第四款∼§12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第7條(禁航區及限航區禁止限制事項)【相關罰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10;第三款、第六款∼§11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第7條之1(飛航安全管制措施)【相關罰則】第二項~§14-1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7條之2(軍用港口之限制事項)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回索引>>
第三章 懲 罰
第8條(違背禁止限制事項時之處分)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塞司令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第9條(測繪要塞處所罪)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0條(侵入要塞處所罪)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1條(本國軍用航空器侵入罪)
犯第七條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者,其懲罰辦法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12條(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13條(沒收)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並得沒收其器具、底片、底稿及航空器。
第14條(毀損移動標識罪)
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責令賠償。
第14條之1(違法飼養飛鴿之處罰及鴿舍拆遷之補償)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回索引>>
第四章 附 則
第15條(已決未建前公告之適用)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16條(解除或緩行禁止限制事項之公告)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17條(戰時之特別處置)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第18條(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之指定)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19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愛鄉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A%9E%E8%B4%9D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E%A9%E6%B4%BB%E7%AF%80%E5%B3%B6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24/78207.htm
http://case.ntu.edu.tw/blog/?p=12715
隨便不用花大腦的網路搜尋就一堆
最重要的是
您知道何謂考古學嗎?
世上有多少考古學家與考古學系
您知道嗎
而
一個考古
涵蓋的學術研究與影響多廣
您知道嗎?
「考古學包括考古學田野調查、發掘以及最後對所收集資料的分析,以便更瞭解人類的過去。就宏觀的視野來看,考古學仰賴跨學科分析,學科上的協助來自人類學、歷史學、藝術史、古典學、民族學、地理學、[5] 地質學、[6][7][8] 語言學、物理學、資訊科學、化學、統計學、古生態學、古動物學、古生物學、古民族植物學與古植物學。」
這些高素質的自由行客
不會盲目追逐稍縱即逝的風潮旅行
卻會默默地 出現在世界,像你這樣不懂不知自己家鄉有寶的地方
還是那句話----
哪天
民宿業者接到來自遙遠國度的阿督仔詢問亮島怎麼去時
就不要忘記,當初是怎麼羞辱楊的嘿
搞不懂馬祖人到底怎麼了
明明洋基雖然口號是世界亮島
但他又不是任內只有幹發現亮島人這件政績
馬祖人如果真的覺得楊幹的不好
把馬祖弄得民不聊生
那幹嘛還一堆人要漲土地售價?
還常跟台灣朋友炫耀住馬祖不錯
不矛盾嗎?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0%83%E5%8F%A4%E5%AD%A6
已有 1 位網友鼓勵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