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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有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第21條:「有第18條第1項第4款情形,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商港法第18條第1項第2、3款:「在商港區域內,不得有採捕水動、植物或養殖牡蠣及其它水產物之行為」、第46條:「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
我想請問這些漁民是否有在觀看這些法律條約!我聽過更扯的是釣客在釣魚!就有漁船直接靠近放網,那根本就是擺明叫他們收竿回家了嘛!麻煩留點魚給釣客釣魚的樂趣,謝謝合作
有興趣你可以看看這些條款==會對你的幫助很大==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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