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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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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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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2-29 10: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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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你有依法行政? --閱讀人次 : 2665

依法行政有這麼難嗎? 身為大埔聚落的所有權人,我們只想問文化局,你依法行政了嗎?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四條:「為維護聚落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依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目前大埔聚落尚未依都市計劃法劃設為聚落保存專區,文化局也未曾召開公聽會,和我們這些所有權人協商溝通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所謂的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更是在不通知所有權人的狀況下密室召開。 另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劃設之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節錄」。
大約民國九十九年間部分居民要將芹壁村申請為文資法第三條之聚落,連江縣政府由當時文化局長劉潤南、謝承春前議員及芹壁部分居民在桃園同鄉會開公聽會,在會上有很多人反對,結果事後也沒有協調,過了沒多久我竟然在文建會網站發現芹壁村變成文資法之聚落(大埔聚落也在上面),『生死因緣、果報自受』,謝承春前議員現在身陷囹圄,當時文化局長劉潤南現在高昇交通局局長,連江縣政府不依法行政又一樁實例。報告人陳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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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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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2-29 23: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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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埔聚落尚未依都市計劃法劃設為聚落保存專區,文化局也未曾召開公聽會『節錄』。

若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聚落保存區,依都市計畫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存區建蔽率最多60/100,容積率160/100,如果你的建地面積20坪(馬祖村落建地大部分都是小小的),一樓你只能蓋12坪,高度大概只能蓋二層半樓(建物外形像一顆印章),請問如何夠住人(因為聚落保存區住宅屋頂尖的高度要扣掉)。
馬祖地區實施都市計畫是錯誤政策,現在馬祖地區四鄉五島到處是違建(因為依都市計畫法馬祖建地面積小無法蓋高),馬祖地小人稀,根本就不是都市計畫法對象,政策失敗比貪汙還可怕。
現在原住民在山地保留區,原住民也在抗議政府在山地保留區實施都市計畫,開發圖利財團,財團利用人頭收買原住民土地,炒原住民保留區土地。
錯一次可以原諒,再犯第二次錯,馬祖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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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土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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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2-30 1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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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保存是一條艱苦和漫長的路,但卻已經在芹壁和津沙看到了甜美的果實,民宿業如雨後春筍,大家也都知道保存聚落的原貌,不要破壞它,才符合大家的利益。

民眾都希望房子蓋大些好,但如果都把聚落弄廢了,像牛角聚落弄得四不像,還會有觀光的價值嗎?遠的不說,就說東莒的福正村,後來蓋的石厝,民眾為了自已的利益,蓋的又高又大,對於聚落的景觀造成重大破壞,請問以後誰要去看福正古厝?

東莒的大埔因為沒落,沒人居住,所以可以進行聚落保存,如果文化局再不好好把關,將大埔也弄廢了,那才是真正的遺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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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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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2-30 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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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清末年到民國二、三十年間住房建築,大埔或芹壁蓋住房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現在所認為要恢復的原來聚落,以前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當然為了聚落整體景觀要限制過高,或許解決之道可以增加建蔽率至80/100,增加住家面積,所以聚落保存千萬不要搞都市計畫。若聚落搞都市計畫只會讓聚落重導到處是違建窘境(逼良民上梁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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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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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2-30 22: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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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福正、大埔以文資法登錄聚落 --閱讀人次 : 3047 2008.06.08
個人反對登錄為聚落。理由如下:
一、大埔聚落馬管處之補助目前已可100%補助,長期可藉由都市計畫變更為聚落保存區即可解決,毋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增加文化局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關卡。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6條,聚落由其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案如係由社協提出,是否徵詢過所有居民及土地所有權人意見?還是被文化局誤導,配合辦理?除了100%補助之利誘,居民可真的確知其權利義務與可能限制?
三、建議暫時撤銷社協出具之申請登錄為聚落之申請,待有共識再行辦理。
四、登錄為聚落之管制
1.除了都市計畫規定之都市設計審議外,尚需經文化局審議,修繕申請程序多一關卡,且較嚴格。
2.如要廢止,需符合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9條方能廢止,程序繁複,不可不慎。
(1)整體及周圍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重要地方特色者。
(2)整體歷史脈絡與紋理消失,無法呈現重要保存價值者。
(3)整體設計形式已喪失全國獨特性之藝術特色者

文化局基於文化資源保護,依文資法登錄聚落,立意甚佳,個人完全贊成。
但完全理想性之作為,是否會因對馬祖地區傳統聚落之嚴格管控,造成空有法令規定卻無法執行的新案例呢?文資法之歷史建築在台灣已造成維護與發展之衝突,何況登錄為聚落。個人所知,目前登錄聚落僅澎湖二崁,馬祖地區真的不宜再有實驗性作為,建請審慎考量,勿將文資法的框架,綁住地區發展。
務實重於理想,空有法令卻放任違法,不如無法。不要重蹈都市計畫不合腳的錯誤。
轉錄自朱秀珍小姐 2008.06.08馬資網

九十九年申請芹壁、大埔為文資法之聚落,係當時文化局長劉潤南及縣長為了討好部分當地住民,可以向文化部要經費補助蓋房作民宿,不管其他未建住民權利。所謂審議委員會係秘密進行,無視開公聽會當地有所有權居民反對民意,開完會也沒有透過協商,強姦當地有所有權住民民意。
文資法所謂之聚落如果有如許好處,為什麼台灣沒有幾個地方去申請,難道台灣人笨嗎,我九十九年在桃園同鄉會開公聽會時大力反對,沒想到縣政府無視民意,偷偷摸摸進行,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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