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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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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中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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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中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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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7-09 0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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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請告訴我們如何解決,而非有那些困難! --閱讀人次 : 2935

一個有能力的政府,不會告訴民眾太多"做不到"和"多困難"的理由,因為民眾想知道的是到底做不做的成,何時可以完成?如果不確定做不做的成,不知何時可以完成,那麼請就下台一鞠躬,換人做做看,換人包換縣長!
今閱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曹依立之大作,他的文章告訴大家很多很多的"理由",卻沒有告訴大家"如何解決"和"能不能解決",看完他的文章,民眾除了灰心還是灰心!
沒錯,需要解決的土地筆數非常龐大,怎麼辦,要大家等到天荒地老嗎?這是負責任的政府嗎?難道楊縣長不知道政府需要編更多的預算,來充實臨時人員編制嗎?如果"視為所有權人"無法解決問題,那麼,需要修法嗎?有沒有向陳立委求助呢?博弈法可以那麼積極,博弈特區還"遠在天邊"的卻急著出國考察,那麼,土地呢?修法的動作在那裡?考察和研究的動作在那裡?
請拿出"辦法"來吧!不要給我們一堆的"理由",民眾已經等到沒有耐心了,年長的民眾更是沒有時間可以等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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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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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7-09 19: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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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拜讀地政事務所曹主任的大作,忽然覺得這個人是曹律師,不是曹主任,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說: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2 條也說: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曹主任上任才兩個月就倦勤了嗎?執行縣長指示「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如果遇到阻礙,應向長官陳述為什麼無法執行的理由,而不是向鄉親訴苦,應該要有責任心與使命感努力完成任務。用這種態度處理公務,楊老爺辛苦打下的江山去了一半,連任之路坎坷啊 !

2013-07-09 馬祖日報 來論
馬祖人有可能取得原應屬於自己的土地嗎? 兼回應朱榮忠先生等在馬資網上對縣長及地政工作同仁的指教�文:曹依立

 今年5月初接獲縣政府的人事命令,本人由消保官的職務兼代理地政事務所主任,於5月8日正式交接代理主任一職,至今剛好2個月了。

 未接任地政所主任之前,本人知道這是一項辛苦難做的工作,但總覺得事在人為,凡事總得有人願意去做,才有可能將事情往前推動,在之前也大致了解馬祖土地的現況,也大致了解縣長對馬祖尚未登記的土地,將要依據怎樣的法令、怎樣的做法來進行。

 在接任地政所代理主任之前,也一再拜讀了朱榮忠先生在馬資網上所有曾經刊登的文章,朱先生對馬祖土地問題了解之深入,以及對相關法令了解之精闢,本人非常欽佩,也對本人擔任地政所主任的職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參考,在此也先表示感謝之意。

 馬祖連江縣在全國的縣市上,為人口最少,土地最小的縣,按理縣政問題應該最簡單,地政事務更是最單純,誠如朱先生一再指教縣長及地政業務同仁所說的話,有這麼難嗎?

 但在本人工作兩個月後,只能承認處理馬祖土地問題,確實很難,這是一項艱辛的工作。當然事情難易與個人能力有關,也許是因為個人能力不足才變得難,但是我還是將難的原因說一下:

 原因是,應該在60年前就要做的事,在60年後來做,人證物證幾乎消失了,但人們對維護權利的意識卻高漲了。

 原因是,台灣所有的縣市早在日據時代都已完成了地籍測量及土地權利的登記,連同屬戰地的金門在民國40初也完成了百分之90的土地產權登記,但在馬祖地區只在65年時完成百分之10的登記,而至今仍有約百分之42的土地其權屬未定,其中約百分之40幾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也是被認為是由民地被強占去。即便馬祖權屬未定的土地,找到一條現在仍然有效的法律來解決,但卻是國民政府在民國19年訂定,原應在大陸時期適用,而在台灣不論在行政機關,還是法院從來沒有被適用過的法令-民法物權法施行法第九條-即所謂視為所有權人的規定來作為處理依據,依此項法令處理馬祖土地,沒有前例可循,沒有規距可依,所以從事此項工作地政同仁,除了摸著石子過河,還能怎樣? 但最後是過了河,還是掉到河裡,誰知道?

 原因是,馬祖地區多少年來,處理此項業務的人才不足,讓曾有的機會在拖延中流失,許多舉措治絲益棼,糾結不清,在清理過程中,產生重重的阻礙,剪不斷,理還亂,嚴重影響後續處理的速度和難度。

 原因是,我們馬祖人在爭取權益過程,很少請真正的內行,提供必要的協助,未能即時正確主張和舉證,有主張矛盾,與事實背離之情形,致不被採信。當然許多人認為馬祖土地價值很少,委請內行專家費用昂貴,但是人類自古以來不論爭取什麼權利,不是都要付出代價的嗎? 常要付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代價。

 原因是,法律見解、法條解釋、事實認定,常常因人而異,前後不一,我們不是常常看到法官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嗎? 檢察官和法官認定南轅北轍,他們不是師承同樣的教授,唸同樣的法律,適用同一個法條嗎?至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更是差異頗大,各自不同。土地行政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是地方自治事項,但是一個縣的認定和作為,能拘束誰?能規範誰呢?

 而最根本最大的原因是,人性趨吉避凶的本性。想想看所有從事公務的人,不論是國有財產局的官員、國防部軍備局的官員,用國家的資源委請律師與所有提出申請的民眾爭訟,阻擋了民眾取回認為是自己的土地,這些從事公務的人員,除了被民眾罵罵以外,不會因此有什麼不利益,相反的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卻認為有大大的風險,小則撤職查辦,追訴纏身,退休金沒了,大則被認定圖利坐牢,少則5年,多則10餘年,這些風險不論是他們自己認知的也好,自身曾經有的經驗也好,律師告訴他們的也好,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怎麼做,如果是你自己你會怎麼做?朱先生也曾經是從事公務的公務員,會怎麼做?就以本身從事地政工作的同仁言,遇有疑難,拖延不決或駁回了事,不也是人性正常的反應嗎?拖延不決,駁回了事,做的不對最多被記過調職,勇於決斷,積極向前,後果如何就難以預料了。

 地政難處很多,但是既然來了當然還是要做,地政業務例行的地價作業、複丈測量、登記審核工作,每天都在收件,每天都要有同仁執行。另外當然是執行受理未登記土地申請所有權專案的調查、測量和權利審查的工作,這份工作除了新收的8000多件以外,陳年舊案還有1500多件,兩者相加接近萬件,執行工作不得謂不重,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處理,怎麼處理,方法如何,步驟如何,地政所有工作同仁,除了依據土地法相關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外,也依據視為所有權人的規定、安輔條例的規定、一般時效取得所權的規定,內政部專案會議決議,縣府訂定的處理要點,地政所定的作業原則,從東引開始,不論新舊案,一個地段一個地段的,一個島一個島的,逐筆的清理,在處理過程中難處當然都還在,怎麼辦,所有的工作同仁當然只有努力,再努力,再再努力看看,也許老天有眼,摸著石頭過了河。至於其他還有的問題,比如已經被軍方、國產局登記為國有的產權的問題,以及所謂圖位不符的問題等等,在未登記土地專案未處理完結前,說實在目前無力處理,也還找不到處理的方法,若一定要一併處理,最後結果,可能一件也做不成。

 縣長、立委在與處理土地問題所做的努力和執著,本人很感佩,因為在縣府工作的關係,常常晚上接近凌晨12時接到縣長指示,早上5時多再接到指示,大概縣長常常整夜都在思考如何處理吧,縣長的努力和執著,讓本人和地政所工作的同仁,也只能努力,再努力。

 寫這篇文章,不是想和朱先生筆戰,說實在本人雖然也修習幾年法律,也從事法律工作多年,但無意、也無時間與朱先生筆戰,所以以後應不會常對朱先生的高見表示個人的看法,寫這篇文章也希望能說明任職兩個月來,個人的體會與感想,就教於鄉親;如果鄉親能多一點指導,少一點指摘,少一點檢舉案,所有的工作同仁當能有更多一點的時間精力,來集中力量處理當前困難的要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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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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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縣長說: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請鄉親進入屋內搬取寶物;我們的地政事務所曹代理主任卻說:這是一項艱辛的工作,還例舉了數點難以執行的理由。相互對照,這兩個人到底誰在說真心話?誰又在說謊呢?鄉親看了答案應該已在心裡。還要騙我們到天荒地老嗎 ?

馬祖日報101年03月26日 wrote:
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 文:楊綏生


 視為所有人

困擾鄉親的「土地問題」暫告停歇,而繁忙的地政業務早已開始了。

二月九日,由薛政務委員兼福建省主席承泰主持的行政院「金馬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中,做了重大突破。全國最高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在衡量了各種利弊及解除各項疑慮後,採納了連江縣政府所提「視為所有人」的建議案,也就是「承認」馬祖地區在地政機關尚未成立前,鄉親已經是土地所有人的事實。

鄉親可以藉著「視為所有人」的函釋,把土地佔有時效完成往前推到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在此前提下,不論是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就不必就「時效中斷」或延伸出來的「無佔有事實」提異議或提告。

 如何要回我的土地

接下來連江縣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利用「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工具,訂定可以讓鄉親要回自己的土地,又可以讓內政部接受的執行辦法。這個辦法必須在現有法規的框架下,既要讓鄉親順利要回自己所屬的祖地,又可避免部分鄉親拿到不該屬於他的土地。因此,需要一套不違背既有法令依據,邏輯上說得通又實質上有效可行的方法。目前,本縣地政單位正在收集、彙整來自土地專案小組成員的不同見解及相關資料,同時,也希望具有法律專長與地政實務經驗的鄉親多提建言,集思廣益,儘早提送結論至內政部核備後據以執行,也讓政府「還地於民」的美意得以落實。

 土地滄桑史

土地屬於不動產,必須靠一紙權狀來確認,政府所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馬祖地區因受國共內戰的影響,致相當時期無法按照常態實施土地登記,受限於許多主客觀的歷史因素,讓民眾最切身的土地問題,成了困擾政府與鄉親間的難題,各種政治勢力更是「目的性」的採用自己的主張與手段,這些主張與作為,隨著立委選舉的結束與「視為所有人」的法律適用而淡化,留下土地法史上一段真實的史料,更留給馬祖地區實施地方自治以來一段珍貴的回憶。

 芝麻開門了

為了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行政院前後開了四次的專案會議,第二次的專案會議中,將83年安撫條例公佈實施前所受理的案件,納入安撫條例的適用,讓一千九百多筆的土地申請案有機會翻身,而第四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理論上有機會讓6843筆未登錄地都有機會翻身,但實際上可能有困難,因為,鄉親必須依法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以茲證明。如果將土地當成是寶物,那麼第二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形同容許鄉親進入房間取寶物;而第四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則形同開了大門,容許鄉親進入屋內搬取寶物。那麼政府要做的則是:如何順利的發放並防止非寶物所有人進屋盜取。

 再接再厲

困擾鄉親的「土地問題」暫告停歇,感謝所有同仁為「還地於民」業務所付出的努力;感同身受所有同仁在協助鄉親辦理取回土地相關事宜上所承受的壓力;更期待所有同仁再接再厲儘速完成「還地於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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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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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縣長執意要以「視為所有人」的解釋令來落實還地於民,被屬下地政事務所打了一巴掌,現在法院的裁判書也出爐了,證明並不可行,請問楊大人,芝麻開不了門,決策失敗了,您到底還要帶領鄉親到何方?如何補救呢?
馬祖日報101年03月10日 wrote:
爭取還地於民 楊綏生:透過行政程序,經由法令適用釋示,以最低社會及行政成本解決

 【本報訊】為爭取還地於民,連江縣長楊綏生強調希望透過行政程序,以最低的社會及行政成本,經由法令適用釋示,能為土地問題尋求解套。

 連江縣政府積極爭取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的規定,內政部重視該案,並也召集中央相關部會召開多次會議及請求司法院釋示,希望能有突破性進展及突破。9日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獲重大突破,也是有利方向。

 針對解決土地議題,楊綏生表示,未完成登記的6000多筆土地裡面,除了安輔條例可適用約三分之一外,其他如回到總登記狀況,才有機會解決這些土地問題,所以他一直主張以函釋方式,把占有事實完成時間點,推到地政事務所成立之前,可為這些土地問題尋求解套。

 馬祖土地問題牽涉層面複雜,陳情民眾舉證困難,因此歷經多任縣長,迄今仍無法獲得有效解決。目前全縣土地計28322筆,辦妥所有權登記並核發權狀計21475筆,尚有6843筆土地仍未完成登記。

 楊綏生發現鄉親取得土地最大的障礙,在於國有財產局及軍備局於土地登記程序的最後公告階段提出異議,異議的理由,多為無占有事實及占有時效中斷,但是土地法對於和平繼續占有的條件很嚴格,特別是鄉親因故遷台或因軍事原因喪失或中斷占有,地政人員在國有財產局或軍備局提出異議後,只得駁回鄉親們的申請,而鄉親的法律救濟多以失敗收場。

 楊綏生指出,他發現如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還可以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土地約有三分之一,但對於另外三分之二的未登錄土地,除非主張時效已完成,就有取得所有權的效果,讓國有財產局及軍備局不可能提異議,鄉親才有辦法取得土地,故大力主張馬祖地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適用,也就是占有人在地政機關未設立前,已完成占有時效者,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此,除了積極爭取到民國83年前已提出申請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外,更希望透過行政程序,試圖以最低的社會成本及行政成本,經由法令解釋,也就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視為所有人」的適用疑義,請中央釋示,期望能為土地問題尋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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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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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2-12-11
王建煊說:行政機關訂出很多行政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與母法意旨不合,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

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所以我們的楊縣長自上任以來就企圖以解釋函令解套,這是大錯特錯,只是多給了國防部和財政部異議和起訴人民的機會而已!再說,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綦之甚詳。且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由此可知,解釋函令超越了本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楊縣長施政方向有了偏差,三年半過去了,一事無成,也就不意外了。
馬祖土地問題,簡單的說,就是連江縣政府還沒有執行安輔條例的申請案,就同意中央廢止安輔條例,造成大量的土地被登記為國(公)有,這個錯在縣政府,為什麼不聲請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呢?政府制定了還地於民的法律,沒給人民申請登記的機會,就把法律廢止了,這不是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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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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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公務員心態.自認能力不足.就下台換有能力的人來做吧!政府是沒錢?還是沒人?找個可以解決問題的人來做吧!

堤波 wrote:
今天拜讀地政事務所曹主任的大作,忽然覺得這個人是曹律師,不是曹主任,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說: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2 條也說: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曹主任上任才兩個月就倦勤了嗎?執行縣長指示「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如果遇到阻礙,應向長官陳述為什麼無法執行的理由,而不是向鄉親訴苦,應該要有責任心與使命感努力完成任務。用這種態度處理公務,楊老爺辛苦打下的江山去了一半,連任之路坎坷啊 !

2013-07-09 馬祖日報 來論
馬祖人有可能取得原應屬於自己的土地嗎? 兼回應朱榮忠先生等在馬資網上對縣長及地政工作同仁的指教�文:曹依立

 今年5月初接獲縣政府的人事命令,本人由消保官的職務兼代理地政事務所主任,於5月8日正式交接代理主任一職,至今剛好2個月了。

 未接任地政所主任之前,本人知道這是一項辛苦難做的工作,但總覺得事在人為,凡事總得有人願意去做,才有可能將事情往前推動,在之前也大致了解馬祖土地的現況,也大致了解縣長對馬祖尚未登記的土地,將要依據怎樣的法令、怎樣的做法來進行。

 在接任地政所代理主任之前,也一再拜讀了朱榮忠先生在馬資網上所有曾經刊登的文章,朱先生對馬祖土地問題了解之深入,以及對相關法令了解之精闢,本人非常欽佩,也對本人擔任地政所主任的職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參考,在此也先表示感謝之意。

 馬祖連江縣在全國的縣市上,為人口最少,土地最小的縣,按理縣政問題應該最簡單,地政事務更是最單純,誠如朱先生一再指教縣長及地政業務同仁所說的話,有這麼難嗎?

 但在本人工作兩個月後,只能承認處理馬祖土地問題,確實很難,這是一項艱辛的工作。當然事情難易與個人能力有關,也許是因為個人能力不足才變得難,但是我還是將難的原因說一下:

 原因是,應該在60年前就要做的事,在60年後來做,人證物證幾乎消失了,但人們對維護權利的意識卻高漲了。

 原因是,台灣所有的縣市早在日據時代都已完成了地籍測量及土地權利的登記,連同屬戰地的金門在民國40初也完成了百分之90的土地產權登記,但在馬祖地區只在65年時完成百分之10的登記,而至今仍有約百分之42的土地其權屬未定,其中約百分之40幾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也是被認為是由民地被強占去。即便馬祖權屬未定的土地,找到一條現在仍然有效的法律來解決,但卻是國民政府在民國19年訂定,原應在大陸時期適用,而在台灣不論在行政機關,還是法院從來沒有被適用過的法令-民法物權法施行法第九條-即所謂視為所有權人的規定來作為處理依據,依此項法令處理馬祖土地,沒有前例可循,沒有規距可依,所以從事此項工作地政同仁,除了摸著石子過河,還能怎樣? 但最後是過了河,還是掉到河裡,誰知道?

 原因是,馬祖地區多少年來,處理此項業務的人才不足,讓曾有的機會在拖延中流失,許多舉措治絲益棼,糾結不清,在清理過程中,產生重重的阻礙,剪不斷,理還亂,嚴重影響後續處理的速度和難度。

 原因是,我們馬祖人在爭取權益過程,很少請真正的內行,提供必要的協助,未能即時正確主張和舉證,有主張矛盾,與事實背離之情形,致不被採信。當然許多人認為馬祖土地價值很少,委請內行專家費用昂貴,但是人類自古以來不論爭取什麼權利,不是都要付出代價的嗎? 常要付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代價。

 原因是,法律見解、法條解釋、事實認定,常常因人而異,前後不一,我們不是常常看到法官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嗎? 檢察官和法官認定南轅北轍,他們不是師承同樣的教授,唸同樣的法律,適用同一個法條嗎?至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更是差異頗大,各自不同。土地行政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是地方自治事項,但是一個縣的認定和作為,能拘束誰?能規範誰呢?

 而最根本最大的原因是,人性趨吉避凶的本性。想想看所有從事公務的人,不論是國有財產局的官員、國防部軍備局的官員,用國家的資源委請律師與所有提出申請的民眾爭訟,阻擋了民眾取回認為是自己的土地,這些從事公務的人員,除了被民眾罵罵以外,不會因此有什麼不利益,相反的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卻認為有大大的風險,小則撤職查辦,追訴纏身,退休金沒了,大則被認定圖利坐牢,少則5年,多則10餘年,這些風險不論是他們自己認知的也好,自身曾經有的經驗也好,律師告訴他們的也好,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怎麼做,如果是你自己你會怎麼做?朱先生也曾經是從事公務的公務員,會怎麼做?就以本身從事地政工作的同仁言,遇有疑難,拖延不決或駁回了事,不也是人性正常的反應嗎?拖延不決,駁回了事,做的不對最多被記過調職,勇於決斷,積極向前,後果如何就難以預料了。

 地政難處很多,但是既然來了當然還是要做,地政業務例行的地價作業、複丈測量、登記審核工作,每天都在收件,每天都要有同仁執行。另外當然是執行受理未登記土地申請所有權專案的調查、測量和權利審查的工作,這份工作除了新收的8000多件以外,陳年舊案還有1500多件,兩者相加接近萬件,執行工作不得謂不重,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處理,怎麼處理,方法如何,步驟如何,地政所有工作同仁,除了依據土地法相關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外,也依據視為所有權人的規定、安輔條例的規定、一般時效取得所權的規定,內政部專案會議決議,縣府訂定的處理要點,地政所定的作業原則,從東引開始,不論新舊案,一個地段一個地段的,一個島一個島的,逐筆的清理,在處理過程中難處當然都還在,怎麼辦,所有的工作同仁當然只有努力,再努力,再再努力看看,也許老天有眼,摸著石頭過了河。至於其他還有的問題,比如已經被軍方、國產局登記為國有的產權的問題,以及所謂圖位不符的問題等等,在未登記土地專案未處理完結前,說實在目前無力處理,也還找不到處理的方法,若一定要一併處理,最後結果,可能一件也做不成。

 縣長、立委在與處理土地問題所做的努力和執著,本人很感佩,因為在縣府工作的關係,常常晚上接近凌晨12時接到縣長指示,早上5時多再接到指示,大概縣長常常整夜都在思考如何處理吧,縣長的努力和執著,讓本人和地政所工作的同仁,也只能努力,再努力。

 寫這篇文章,不是想和朱先生筆戰,說實在本人雖然也修習幾年法律,也從事法律工作多年,但無意、也無時間與朱先生筆戰,所以以後應不會常對朱先生的高見表示個人的看法,寫這篇文章也希望能說明任職兩個月來,個人的體會與感想,就教於鄉親;如果鄉親能多一點指導,少一點指摘,少一點檢舉案,所有的工作同仁當能有更多一點的時間精力,來集中力量處理當前困難的要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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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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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wrote:
典型的公務員心態.自認能力不足.就下台換有能力的人來做吧!政府是沒錢?還是沒人?找個可以解決問題的人來做吧!

人們經常不自覺地陷入相互推卸責任的惡性循環,只會推卸責任的組織,絕不可能擁有高績效和執行力,公企部門更迫切需要的是勇於承擔全責的「當責者」。
當責就是,主動幫助他人解決問題以達成目標,交出最後成果。
當責就是,對人民和長官的要求,要有決心做到。
當責就是,找我就能搞定。
當責就是,擇善固執,對的事就是要堅持。
當責就是,主動積極、有責任感,將工作視為自己的事業。
遭遇困難時,當責者不會掉入「受害者循環」(victim cycle),反而能正視問題(seeit)、擁有問題(own it)、解決問題(solve it)與著手完成(do it)。
張文隆引述美國個人當責顧問約翰.米勒(John G. Miller)提倡的QBQ(The Question Behind the Question)工具,提醒經理人應該時時捫心自問: 1. 縱使資源不夠充足,環境不夠配合,我還可以多做些什麼來改善? 2. 我怎樣把今天的工作做得更好? 3. 我怎樣可以多支持他人? 4. 我可以做什麼來提升貢獻? 而不是充滿抱怨: 1. 為什麼總是我? 2. 什麼時候才會有人來幫忙我? 3. 誰漏接了球?(這對公務部門依樣適用,才對得起自己,對得起納稅的民眾)
而公務員心態就是:「從我的位置看,我不覺得有問題」、「我的研究報告沒有顯示這個問題」。 那不是我的工作:「這不在我的工作範圍內」、「那不是我的部門該做的」、「前面的人都做不到我當然也做不到」、「過一天算一天薪水有領到就好」。
既然是地政事務所主任.熟悉地政領域,更是你的職責所在,你就該依你的專業告訴長官,告訴鄉親:
1.要如何做才能解決土地問題。
2.短、中、長期目標。
3.進度報告。
這才是鄉親朋友最想知道的,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大笑話,於法也許它是屬於政府?於情、於理卻是屬於鄉親朋友,這是有常識的人都知道的事,只有我們的政府不知道?
民怨這樣的高涨,還能當作沒看到?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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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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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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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7-16 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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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wrote:

這才是鄉親朋友最想知道的,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大笑話,於法也許它是屬於政府?於情、於理卻是屬於鄉親朋友,這是有常識的人都知道的事,只有我們的政府不知道?

「法是政府在解釋、政府說了算」這就是馬祖土地問題中最為悲哀也是極其不公不義的部份,政府卻打著公平正義的旗幟欺瞞、打壓百姓,為當初自己所犯的錯誤,反而用更大的錯誤去因應錯誤,企圖以謊言或矇混來掩蓋錯誤。 真個是可惡、可笑至極啊!整個事件至始至終就是一個錯誤、一個笑話,這也是身為馬祖人的悲哀及恥辱?對老鄉親而言,真是情何以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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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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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7-17 17: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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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內政部的公文書已經清楚告訴楊縣長馬祖土地沒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地政機關成立的日期是81年11月7 日戰地政務解除之日,而不是62年7月31日,為什麼中央主管機關說的話,我們的縣老爺都聽不進去呢 ?搞到現在80歲以上的老人才能當證人,還不循求修法,對得起鄉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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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e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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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7-25 20: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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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馬報刊出: 行政院「視為所有人」的解釋令審查結果出來了。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解決馬祖等離島地區土地問題,行政院23日由政務委員陳士魁主持行政院第5次專案會議,會中做出確認第4次會議「視為所有人」結論,並藉此原則完成重新受理總登記,會中也決議相關機關應尊重連江縣政府及地政機關對申請案件依「視為所有人」等規定所作之審查結果。
……….(略)……。
百姓希望、渴望地政能儘速有定案結果出來,不要讓我們等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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