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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
1.建築執照 2.使用執照 3.建物(房屋)所有權狀 4.建物登記謄本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
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登記清冊一份、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 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身分證影本一份、 普通印章一枚。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48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 、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 、 門牌編釘證明。
三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 、 繳納水費憑證。
五 、 繳納電費憑證。
六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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