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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劉站長所論「敢做不敢當,公然說謊楊縣長」之言 --閱讀人次 : 3390 因為劉站長這篇標題很顯目、很聳動,基於民主不同聲音的平衡表現與宣揚,我特別開版表達:反對劉站長本篇之說法,更不能認同劉站長用這樣內容的標題詞彙。
劉站長本文指摘傳述之內容是其個人看法,宜單純的就己之想法客觀陳述,以交社會公評,楊縣長以聲明為政策辯護與說明,是民主國思想、以民為重、重視縣民的充分展現,劉站長可以表達其不同看法,但其以個人之意見即逕予加諸所謂「敢做不敢當,公然說謊」云云,是口號旗幟式的扣帽行為,就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更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聲譽,難認客觀,殊非妥適,其所指摘傳述關於楊縣長負面評價判斷,尤不能認為與事實相符。
首先,所謂見證人之定義,乃指在場旁觀、見聞認識他人之行為內容,核與所謂承諾人係以意思表示,將內心意思表達於外部而生一定效力,根本迥然不同,見證人不是也沒辦法適格有效的去做任何的什麼承諾或表示行為。楊縣長的這個見證人地位就是如此,他只是看到了當時懷德公司所提出的「四大保證」內容--例如南北竿大橋、改善機場等也是馬祖地方的期盼與訴求,所以就像與在場的每個聽眾、鄉親一樣的說:我們在場有聽到你懷德說了什麼,如此而已,也只能這樣,見證人就是見證人就只是觀眾而已,在本案事件完全只是第三人、旁觀的觀眾,不能混淆視聽。
至於擔任主委一事,劉站長可以表達自己的看法,就像當時對此我也回應了對於劉站長不同的看法,大家各抒己見,就客觀事實與原理加以闡述,包括劉站長對於楊縣長在聲明的最後內容也有所批評,那是他個人的意見,但我也有不認同劉站長的看法,這就是民主精神,但不能因而即以負面評價式詞彙大帽加之於他人。
對於馬祖,最重要的實質目的與意義,大家都知道並不是輿論大談闊論的「博弈或賭場」,而是藉由這張牌,充為馬祖與中央及民間各界談判的籌碼,運用這張王牌尋求中央與各界的矚目與奧援,運用這個籌碼為馬祖爭取更多的公共福利與基礎建設,爭取馬祖居民更多的生存機會與繁榮馬祖。楊縣長在這過程中,飽受許多委屈與惡意攻擊,坦白說,換作是其他的政治人物,何必如此辛苦,辦辦一般例行性縣政府的業務就好,豈不輕鬆愉快!?但現任的馬祖楊縣長為了馬祖的未來,展現了雖千萬人吾亦往之的氣魄與堅持,不斷的在替馬祖鄉親找活路,令人敬佩他的遠見與魄力,努力與用心。現在其實更是一個艱辛與挑戰的開始,各界包括中央政府、馬總統,都應該給予楊綏生縣長與連江縣政府更多的協助與支持,不在於做不做博弈事業,而在於要建設、要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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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事僅以公投法 第 21 條、第 42 條提供參考
第 21 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第 42 條
自選舉委員會發布公民投票案投票公告之日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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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懷德(不是楊縣長,楊縣長僅為見證人,證明此事存在)的四大保證承諾書,恐已涉第 42 條之嫌。而楊縣長作為見證人又為該縣行政首長卻未阻止此一可能涉及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不能說其完全沒有相關責任。
此外,懷德於公投期間逕自進行相關宣傳活動,可能也違反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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