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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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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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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19 18: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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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4/17介壽市場改建報導提出說明/陳梅華、陳建棋 --閱讀人次 : 5362

針對貴報4月17日南竿介壽獅子市場改建報導提出說明如下:

一、人民財產權為憲法與法律所保障,人民自得爭取其應有的權益。
二、貴報4月17日報導有關100年12月10日南竿鄉公所與我方協議乙事,其中提及我方提出1025萬餘元租金賠償乙節,為我方當日以折現率換算提出精算金額的協議方案內容之一,如同鄉公所提出市場房價的升值,協議雙方都有權力提出對其最有利的方案,重點在於各方有無協議的誠意,或認知協議的意涵,我方在協議中主動提出賠償金額可雙方協商(可查協議紀錄結論)。馬祖於八十一年廢除戰地政務,已進入民主法制的時代,而非鄉公所獨霸心態,僅能就其提出二方案作選擇,或言依法窒礙難行,而不言明依何法規,希能讓馬祖民眾清楚瞭解,以免誤導。
三、本案南竿市場改建為99年度經濟部補助計畫,迄今已延宕一年多,根據報導鄉公所將其工程無法順利興建原因,歸責於我方未同意土地使用,或有意間誤導山隴鄉親,我方提出鄭重聲明:行政機關掌握所有公共建設興建之公權力,可採取任何可行的行政處分與措施,人民可接受或採取法律救濟,問題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或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我方已在貴報記者訪問時敘明。
四、本案延宕迄今,已造成工程標價上漲及臨時攤位荒廢之公帑浪費,以及馬祖鄉親之權益受損,其間是否涉及執行機關行政怠惰及浪費公帑,中央與地方計畫主管機關是否善盡計畫執行監督與輔助之職責,均有賴中央與地方權責機關查明與釐清,亦在貴報訪問時敘明。
五、本案相關報導涉及我方權益與聲譽,對貴報多方查詢表示肯定,我方將持續保護應有的法律權益。
申述人:陳梅華、陳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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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d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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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0 1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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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這是大家都知道的,1025萬餘元租金是地主當日以折現率換算提出精算金額,相信這幾年地主跟國稅局繳了不少稅吧!
踹共 wrote:
針對貴報4月17日南竿介夀獅子市場改建報導提出說明如下:
一、人民財產權為憲法與法律所保障,人民自得爭取其應有的權益。
二、貴報4月17日報導有關100年12月10日南竿鄉公所與我方協議乙事,其中提及我方提出1025萬餘元租金賠償乙節,為我方當日以折現率換算提出精算金額的協議方案內容之一,如同鄉公所提出市場房價的升值,協議雙方都有權力提出對其最有利的方案,重點在於各方有無協議的誠意,或認知協議的意涵,我方在協議中主動提出賠償金額可雙方協商(可查協議紀錄結論)。馬祖於八十一年廢除戰地政務,已進入民主法制的時代,而非鄉公所獨霸心態,僅能就其提出二方案作選擇,或言依法窒礙難行,而不言明依何法規,希能讓馬祖民眾清楚瞭解,以免誤導。
三、本案南竿市場改建為99年度經濟部補助計畫,迄今已延宕一年多,根據報導鄉公所將其工程無法順利興建原因,歸責於我方未同意土地使用,或有意間誤導山隴鄉親,我方提出鄭重聲明:行政機關掌握所有公共建設興建之公權力,可採取任何可行的行政處分與措施,人民可接受或採取法律救濟,問題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或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我方已在貴報記者訪問時敘明。
四、本案延宕迄今,已造成工程標價上漲及臨時攤位荒廢之公帑浪費,以及馬祖鄉親之權益受損,其間是否涉及執行機關行政怠惰及浪費公帑,中央與地方計畫主管機關是否善盡計畫執行監督與輔助之職責,均有賴中央與地方權責機關查明與釐清,亦在貴報訪問時敘明。
五、本案相關報導涉及我方權益與聲譽,對貴報多方查詢表示肯定,我方將持續保護應有的法律權益。

申述人:陳梅華、陳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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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a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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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0 17: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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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在山隴港破壞生態的填出新生地後,
一大片的土地,怎不好好利用?
建立新的市場,取名「濱海市場」也可以(容易讓人以為只賣海產)。
何必和市場地主糾纏?
新生地不也是人民的血汗錢蓋出來的?(如果有考量,也當好好解決,總比傷害老百姓、地主的權益要好)

另外,在福澳蓋郵政大樓也談了十幾年,
而現在福澳港早就填出一大塊地,
公車轉運站也在這裡要蓋好了,
在公車轉運站旁的地蓋郵政大樓不可以嗎?
何必要和地主在「勾勾笛」(一直糾纏)呢?

地主談不攏不想拆,就留著原來的市場讓地主們做紀念,或傳給後代,
縣府已經有新的地了,就好好規畫。
能蓋公車轉運站應該就是「建地」了,
花了人民的血汗錢填出二塊大面積的地(福澳港、山隴港),
然後再花時間、錢、精力和談不攏的地主糾纏,
何必做這種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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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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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0 18: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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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雷說的好歡呼歡呼歡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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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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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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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0 2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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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市場要一筆錢 但拆除獅子市場比空地興建還要多了一筆拆除費
要人民心甘情願的買單?

拆除重建後是免費(或折抵)送還地主等比攤位?
而空地興建就不必免費(或折抵)送出攤位
但對於配合的地主可以優惠的價格承租或買斷

製造民眾使用新市場的意願
舊市場沒有人逛 也不太容易發生因其老舊而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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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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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1 1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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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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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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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1 2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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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地主的立場,地主有自己的考量,所以和鄉公所沒達成共識,造成市場無法改建,還被封為「釘子戶」,但他們何辜?所以為了地主著想,別再傷害地主了,別再逼地主要犧牲他的權益,請另外尋空地興建。海埔新生地範圍夠大,距離舊市場只隔一條路,也夠近,並不是說搬到很遠很遠的地方,多幾步路就能享受新的市場,何樂不為?

站在老百姓的立場,民眾都希望生活在安全的環境,都希望簡簡單單的買個菜、平平安安的買個菜,有新市場是民眾樂見的。所以為了老百姓著想,別再傷害民眾的期待,別再逼百姓不能有一個好的市場,別再延宕在這裡打轉,不去尋找出路,出路,就在路的那一端--新生地。

而且在新地蓋新市場時,舊市場仍勉強充作市場使用,待新市場落成可用時再將攤位遷至新市場。若在舊市場原址重建,建造期間影響民眾甚大,要另外找地點,而有些店也可能就暫時關門了。(但連地都沒談好,原址重建只為空話)

不知新生地屬於國有?縣有?
但應當是有協調的空間,和國家、政府談總比和老百姓談容易多了。
新生地可以蓋地下停車場,應該也可以蓋市場吧,
民眾開車來,上個樓去買菜,再到地下室開車回家,
相當的方便,而雨天也不會被雨淋到。
還是要看地到底是誰的,怎麼用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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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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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3 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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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隴海埔新生地雖然是公地,但是上面已經蓋了公園,所以市場還是原地重建比較理想.這次的重建失敗,不能怪地主,而是南竿鄉公所操之過急,沒有完成溝通好就急著發包,草率的行政作業,還造成興建臨時市場工程經費的浪費,這難道不要追究鄉公所的行政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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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a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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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3 16: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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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行政疏失應當究責。
而一直耗在原地也無補於事。

新生地已蓋公園,若興建新市場,
只是公園面積縮小,並非將公園消滅,
而縮小後的公園,仍然很大,因為新生地本來就夠大。

舊市場是私人的地,地主總有不同考量,
可以建民宅,可以蓋民宿,留給地主充份發揮創意及傳承香火的權利。

舊市場重建是固定面積,若攤位增加必須往上蓋,
但樓層變多,其實減低民眾上下樓的意願。
新生地夠大,興建則能有效規畫,讓攤位都能在同一層,
也不用蓋高樓,影響陽光、視野。

或許有人會說,攤位還是固定的,不會變多,當然也就不必多蓋樓層,
但誰能保證將來不會進駐更多店家呢?
而且,新市場興建可以考量如臺北101、新光三越的地下美食區,
就是設計民眾用餐區,即使店家有空間提供用餐,另外也規畫一些店外用餐區,
再來也要規畫若干逃生門、逃生梯、消防設施、公廁、用餐區的洗手檯、垃圾桶,甚至無障礙設施的電梯等,所以需要的空間其實是會增多的。
若在原來地址重建市場需要上述設施,不就明顯壓縮到地主攤位的空間?
還是說這些逃生門、梯、消防設施、公廁等是不在興建計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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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徐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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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3 16: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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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隴市場不如就設在現在的臨時市場,因為阿兵哥少了,7-11也已經賣菜,傳統市場的功能將更加萎縮,而目前的臨時市場早上可以當早市,中午和晚間可以當作美食街和園遊會的場地,一舉數得,大家考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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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a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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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6 09: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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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地主中,有地主開出千萬條件,有的地主則無,
有的地主無開出千萬條件,只期待重建後能好好做生意,
相信還住在馬祖的市場地主應該是這樣想的,
那麼早已搬離馬祖的市場地主,可能因為不打算重建後擺攤做生意?(人根本不在馬祖?)
是否可能趁此賺一筆?能賺多少算多少?
傷害的是其他地主、買菜的老百姓。

斐徐門兄建言的遷至臨時市場,提議相當好,
不然二排的市場空間,
只進駐一家餛飩店,空間閒置很浪費。

可能店家不敢搬?搬了少客源?省麻煩?市場中無有力人士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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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a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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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09 12: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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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9日)馬報4版副標「陳姓地主發表書面聲明支持市場改建,依法維護個人權益」,
但是當「支持市場改建」與「維護個人權益」發生衝突時,
可能只偏重在後者?

能有「支持市場改建」的意願應當給予肯定,替南竿鄉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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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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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09 19: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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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看文章只看一半~~以偏概全

請注意下段紅字部份
而介壽段947與947-1地號原持分19分之18者為國家,南竿鄉公所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有償撥用,已經完成手續。獅子市場改建,鄉公所有執行特別預算的時間壓力,而關於陳姓地主所要求的房租補償,雙方也一直在尋求共識。

所以"國姓a小雷"說到
"但是當「支持市場改建」與「維護個人權益」發生衝突時,
可能只偏重在後者?"

這是政府行政疏失,造成我權益的損失
你如此的說法亦請更正~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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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Ch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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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09 2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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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好:
請你收回此未經查證之言論論,網路世界無遠佛屆,但IP位置卻疏而不漏。


此外,我必須聲明:

一、中華民國、亦是台灣,乃民主國家,而非共產國家,憲法保障人民權
利。
二、憲法第二十四條指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
法 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
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三、我方除享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外,同時未停止盡人民應盡之賦稅義
務。而自民國67年後我方只盡義務,卻未享該享之權利至今。
四、我方提出一切方案乃根據賠償法,依據通貨膨脹以及物價指數變遷,
根據精算師精算得來。絕非憑空捏造,且其中並非無協調空間。
五、假若將來需束諸於法律,我方願遵循法院之判決。
六、我方將對一切不符事實之言論,保留法律追溯權。
七、我方樂見一切尊重我方的溝通與協調,同時也完全支持改建。


民主的社會中,不論是政府亦是人民均有追求最有利之方案權利,協調是一項方常重要的工作。『協調』的意義乃是追求雙贏的局面,然後我方面對的卻非有心協調之對象。而是在協調中僅能就其提出二方案作選擇的鄉政府,以及在協調會中玩手機的人士!如此不舒服的協調過程,我方著實難以服氣。


邱宇晟
Yu-Cheng{Justin},Ch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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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徐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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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09 2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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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來看,政府為了追求多數人的利益,不能踐踏少數人的利益.市場改建是所有人的願望,但南竿鄉公所應該秉持程序正義,做最完善的協調工作,相信只要符合公平,地主一定樂意配合.馬祖的對岸大陸,可以任意拆除民屋,民眾無力反抗,但馬祖不是大陸,馬祖是有人權的地方,這是馬祖可愛之處,是我們願意長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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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d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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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09 23: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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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消費者,個人反對獅子市場原地改建,原地改建不符消費者利益。
個人希望由農會與鄉公所合資或貸款長期租用海埔新生地建市場,並提供一定比例定期抽籤承租給實際從事耕作並接受農會及建設局輔導的農戶,僅收取分攤水電費及建築物利息及折舊費用,此法最符合南竿全體居民的權益。
一、如舊有獅子市場重建,分給既有的地主,再由地主承租給店家,羊毛出在羊身上,將來租金還是轉嫁給消費者,按踹共網友所提供資料 土地持分佔十九分之一,租金損失為1025萬元,等於馬祖南竿居民菜錢中有近2億是租金支出,如果改採本人建議方案,這兩億可以直接由全體消費者受益,減少生活開支。
二、將建物分隔直接承租給接受農會及建設局輔導的農戶,可以此為誘因,激勵農戶參加農會及建設局舉辦各項課程,確保依指示用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
三、避免無謂的糾紛及衝突,侵害人民財產權,原地改建蓋成了最後倒楣的還是消費者。

還是把改建的工程經費退還了吧!!求求你了,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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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a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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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10 0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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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俱為原文:
今(9日)馬報4版副標「陳姓地主發表書面聲明支持市場改建,依法維護個人權益」,
但是當「支持市場改建」與「維護個人權益」發生衝突時,
可能只偏重在後者?

能有「支持市場改建」的意願應當給予肯定,替南竿鄉民謝謝您。

說明:
「發生衝突」一段為疑問句,句中使用了「可能」的不確定詞並句尾使用了問號(?),在於提出一個不確定的疑問句,本意並非毀害何人名譽,旨在於理解事情。畢竟與您非親非故,沒必要去害人名聲,對本人也沒好處;若與您有親有故,更不會去害人名聲,對本人更沒好處。
名聲是很重要的,有人一生忠貞愛國,如果晚節不保豈不可惜?

本人的疑問在於了解事情,用語也非辱罵、指責,因此回到問句上,若當事人(或旁人)認為自有答案,給予回答很合理。

另外,確實不應該「看一半」,能支持市場改建應當給予肯定及感謝,是肯定句的用法。

天秤倒在哪邊,不知道,所以有疑問。而本人當然是希望平衡,彼此雙贏,全體鄉民得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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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Ch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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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5-10 08: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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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cs.nccu.edu.tw/UPLOAD_FILES/HISTORY_PAPER_FILES/36_1.pdf

您好:
若你有任何對法律之疑問請參考此篇,問題不再於你使用之符號,在於你的辭意!相信您也是讀書人,小學、中學書本中,在國語文中提及有時疑問句甚至是加重肯定語氣,過往判例曾經解釋過此案例。當你打出『個人利益』,『後者偏重』,以確實與事實有所偏差。此外,您發表5/9之聲明以片面字義,以偏概全之概念,以有足夠證據顯示你的言詞帶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我將對此事證保留法律追溯權,並請電信警察保留一切事證。望您下次發表個人言論時三思而後行。

此外,引用您前文:

眾多地主中,有地主開出千萬條件,有的地主則無,
有的地主無開出千萬條件,只期待重建後能好好做生意,
相信還住在馬祖的市場地主應該是這樣想的,
那麼早已搬離馬祖的市場地主,可能因為不打算重建後擺攤做生意?(人根本不在馬祖?)
是否可能趁此賺一筆?能賺多少算多少?
傷害的是其他地主、買菜的老百姓。

對於你說說趁此賺一筆?能賺多少算多少?此話本人亦保留法律追溯權。協商過程中,鄉公所的態度傲慢,根本無協商之意願,並透過各方與於施壓。我,邱宇晟,對此非常失望,並持續追求公平正義。本人之外公為捍衛公平正義,卻得來謾罵,訕笑,他老人家的臉被洗得乾乾淨淨!今日,對有任何還他老人家公道的機會,我,邱宇晟,都會追尋此精神。

同時請您特別注意聲明:

三、我方除享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外,同時未停止盡人民應盡之賦稅義
務。而自民國67年後我方只盡義務,卻未享該享之權利至今。

意旨,地價稅我方一毛未少,其因為我發持有土地持有紙本!但卻無土地使用權自民國67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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