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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真的要不回來? --閱讀人次 : 11298 地政局審查土地登記案件,仍審查申請案件所附之證明文件是否合法也!而且要有通知補正的動作,以地形高低起伏或陡峭作為駁回的理由,顯然違法了。況,馬祖的山丘早年處處可見層層的梯田,這些既是事實,那做錯了,案件是不是要收回重新審理呢?
節錄行政法院75年11月21日七五年判字第二一一一號判決要旨:
按因時效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又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經審查結果,除得命補正者外,若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八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所明定,又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亦明定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登記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應限期令其補繳。審查仍應就聲請登記提出之證明資料是否具備法定登記要件為必要之調查認定,如有欠缺除不能命其補正者外,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不得未經通知補正,遽以不符法定要件為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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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證明文件是「土地四鄰證明書」,國防部軍備局及各級機關囑託登記土地的證明文件是「徵收或價購證明書」,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保管的土地,是無主土地公告以後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隨著人格的不同,登記的條件各異,地政局應該要勇敢告訴軍備局和國有財產署總登記是地方事務,與他們無關,為維護程序正義,請他們不要來亂。再說,國防部軍備局沒有取得土地的「徵收或價購證明書」,地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異議的,更不是糾紛調解案件,依法有據為什麼不選擇面對駁回軍方的異議呢?真是匪夷所思啊!
民主法治在這塊土地走了二十多年了,最基本的財產權都沒有還給鄉親,一堆短視近利的官員,能混就混,能撈就撈,還停留在威權時期的心態,讓馬祖往下沈淪了,好可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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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土地總登記為什麼失敗,因為地政局犯了二個不可原諒的錯:
其一、土地複丈是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的程序,卻套用在土地總登記上。
其二、土地總登記案件的審查,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卻套用無主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審理申請案件。
當程序錯亂了,審理出來「駁回」的案件,就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之嫌,當然是錯誤的。況且,依地政局的公告,是辦理「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而不是「無主土地」時效取得的土地登記,這個錯是故意?或是過失?
節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前段(土地複丈辦法第3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1項: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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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報告/如何加速還地於民(一) 報告人:縣長劉增應--2017-03-09 馬祖日報
議長、副議長、各位議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欣逢貴會第6屆第4次臨時會增應受邀就「如何加速還地於民」議題,作專案報告,本項政策經歷多年來持續不斷的努力,以及在各位議員女士先生的支持指導及縣府辦理同仁努力下,已完成土地測量進入實質審查及核發權狀階段,現就辦理之情形,簡述如下,敬請各位議員女士先生指教。
一、 公告與受理之情形:
(一)公告未登記土地標示計全縣未登記土地包含:南竿鄉3644筆,面積560.38公頃;北竿鄉1903筆,面積530.94公頃;莒光鄉1177筆,面積129.12公頃;東引鄉120筆,面積24.51公頃。合計:6844筆,面積1244.95公頃,占本縣全部土地面積約42%。
(二)受理期限自101年8月1日至102年4月1日止。
(三)新申請案經清理剔除重複、誤繕等情形後共計收申請案件達8042件,其中南竿鄉土地之申請案件為5133件、北竿鄉2274件、莒光鄉568件、東引67件。
(四)原地政事務所辦理經公告徵詢異議及尚未辦理結案之申請案,合計仍有1798件,其中南竿鄉995件、北竿鄉303件、莒光鄉447件、東引鄉53件。新舊案件合計達9840件。
(五)全部新舊案件,以分鄉、分段之方式、逐鄉逐段由東引鄉開始逐案指界、現地調查、測量、繪圖、成果通知、審查補件、糾紛調處、公告、發狀之程序辦理,讓全部申請人可再檢視並主張援用對自己最有利之法規,及其主張補提對其最有利證明文件。
(六)土地總登記案件新舊案件合計達9840件,其中已完成3000餘件,剩餘多屬鄉親指界糾紛案件,將朝向行政協助方向,期望加速辦理程序進行,預定十月將可全數完成土地總登記。
二、測量作業執行情形:
(一)測量作業目前已測量完畢,且無糾紛之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業已核發,並移送登記審查。
(二)糾紛土地依序由東引鄉、莒光鄉、北竿鄉及南竿鄉辦理善意協調會,目前東引鄉、莒光鄉及福澳段已辦畢糾紛協調會並核發成果。(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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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報告/「如何加速還地於民」專案報告(二) 報告人:縣長劉增應--2017-03-10 馬祖日報
(續昨)(三)介壽段因糾紛案件眾多,故分批次排定期程協調,於去年已完成部分糾紛協調,目前於三月中續排介壽段尚未協調之案件,待介壽段完成協調程序,繼續辦理北竿鄉各段協調會。
(四)南竿及北竿指界面積過大需再確認指界測量範圍之案件,業經本局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並依據本府96年5月28日連民地字第0960012557號函通知申請人繳費並重新丈量,目前重測案件已排至五月份,待台灣支援的測量人力到位及民眾配合提前作業,即可加速辦理。
(五)有關測量人力不足之部分,業經徵求新北市同意於四月上旬派一員支援,另請求桃園市支援人力事宜,尚在協調中。
(六)對於指界重疊之爭議案件,本應依法駁回糾紛地之申請,但為落實還地於民之政策,仍發函請有糾紛之鄉親,來本局協商,類此情況,也是造成土地總登記辦理進度延遲而無法加速推動的原因之一。
三、登記審查作業情形:
(一)因部分指界面積過大恐涉及指界不實之案件,而影響其他人申請之權利,故指界面積過大之案件先提經專案審查小組審認,申請資格不符者予以駁回,申請資格符合者依本府相關函示移送測量通知重測,以加速辦理釐清糾紛案件作業程序。
(二)為加速登記審查作業,已於測量課調派兩員約僱人員,協助處理地籍科相關業務,並於去年採小組審查模式,每週審查專案登記案件計約120件。
四、辦理的法律依據及執行法規之建構:
(一)本縣執行還地於民政策在法律之依據,除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或依土地法第54條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或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之規定外,並依共計五次行政院專案小組會議之結論為審核之依據。
(二)另外本府亦訂頒「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原由地政事務所訂定「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乙種,作為執行之準則,期能在法制面更能周全並減少執行之阻力。
(三)依視為所有人規定,認定所申請土地之權屬,係以民國62年7月31日前主張權利人當時使用或占有土地情事,惟年代久遠,證物消滅,舉證不易,尤其對有爭執之土地,認定其權屬更屬不易,為強化實質審查機制,事先向地方之耆老或非常熟悉當地事務之公正年長人士諮詢訪問,於審查有糾紛土地或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處會議時,作為審查人員或調處委員判斷之參考。
五、執行中疑義處理方式:
(一)有鑑於未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程序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且本縣土地問題歷經多年數次辦理,新舊案錯綜複雜,故本縣為協助行政機關辦理,特由秘書長召集成立土地問題對策專案小組,預訂三月中旬召開本年度第一次會議,並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軍備局代表共同出席,研商土地總登記相關疑議,之後並會定期開會提出指導方針,適時對外報告,供鄉親周知。
六、結語:
本縣對於土地的辦理,於65年開始辦理完成百分之十,直到83年全力展開,但均無法有效解決民困,縣府極力爭取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方向遂陸續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以公有土地未經徵收價購必需歸還,若有使用需求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等相關規定。還地於民一直是本府的最高原則,但增應我也要強調由於法規都已具備,鄉親指界重疊糾紛也使政府審查難度加深,所以期許鄉親應本著事實指界屬於自己的部分,也特別叮嚀地局同仁,對於長期各方對土地的意見要溝通再溝通減少民怨,但增應我深信在同仁的努力之下,一定能澈底解決土地的疑難雜症完成鄉親期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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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還在搞看不見的「合法掠奪」嗎?
鄉親申請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土地,地政局都以駁回論處,這不是法律條文,也不是內政部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而是縣政府縣長決定了發給地政局的一張公文書,這張公文剝奪了多少鄉親的財產權利,把縣長做成了行政院長,還有法律效力嗎?這張公文應該是縣政府連合軍備局及國有財產署打壓鄉親,阻擋鄉親土地登記的具體證據吧!
劉縣長提醒您,務實一點,縣政府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法規命令沒有規定的,做了就是違法;再說,現在辦的是「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而不是無主土地「時效取得」的土地登記,這兩種狀態有何區別,請您搞懂了再對外發表好嗎?地政局不敢負責欺騙了您,您可要有點良心,不要辜負鄉親的每一張選票,戰地政務軍占民地,原本就是不公不義,您卻說成了公平正義,都不汗顏嗎?
法律有時會與掠奪者站在一起,成為掠奪者的工具,使其免去羞恥、危險與良心不安。法律有時更會動用法院、警察、治安人員等為掠奪者服務;當被掠奪者起而為自己辯護(或反抗)時,反而成為階下囚。這就是「合法掠奪」。
巴斯夏說:「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義受到彰顯。因為真正存在的不是正義,而是不正義。當不正義的現象被消弭時,才有正義可言。」如果法律一直成為掠奪者的工具,成為「合法掠奪」弱勢人民的武器,這種法律,只是培養邪惡社會和貪婪政權的溫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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