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看過作者大大的照片阿~
(因為沒有辦法去現場看)
好像這ㄍ雨棚有點大耶~(不好意思說大的很誇張)
看照片上比例~應該有四公尺左右
以現在台灣新的建築相關規則
好像現在雨棚 花台都算是計算室內建坪
作者大大~照片的雨棚我是不知道做完會是怎樣的樣貌
可是稍微在加工下就變成倉庫
而且作者大大 照片中~所加蓋的\"雨棚"好像算是建築物喔~
因為您有樑柱部分存在
不像一般常見的伸縮式遮雨棚~
除非你只做到目前照片的這樣
只有頂上有遮~其他的地方不得加工~
才可以算是遮雨棚~
只要其他三方有遮起來
要不然很容易變成堆放東西的倉庫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抓的資料~
給您做參考~~
建管機關對於違建的行政規定種類多種,但是否成立刑罰上的制裁,「建築物」這3字可是重點,又是最基本。
何謂「建築物」,「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刑法上所稱的建築物,依最高法院判例,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但這種工作物必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且適於人的起居,才得認為建築物;若僅供休憩之涼亭或單純的圍牆,不適於人起居,則不符合建築物的意義。
涼亭、遮雨棚都不算
另依法務部的研究意見,一般常見的騎樓遮雨棚,雖以鋼鐵棚架搭建、附著在牆壁上,但其餘3面懸空、無樑柱及牆壁,亦不屬於建築物。
違建是目前住宅間常見的違法行為,與其抱著查不到、不會有人檢舉的風險冒險搭蓋,不如在搭蓋前向建管機關主動詢問或申請,將一勞永逸。
違行政法 還是要拆
否則屆時被強制拆除,勞身傷財外,經一拆後再重建者,將被依違反建築法第95條,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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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天為何總是要黑 是為了炫耀星星還是讓人沉澱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
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
請聯繫當地派出所(局)前往開單告發
如何檢舉違法違建??
連絡當地建設局拆除科
受理民眾檢舉後,會先前往察看.勸說改善
如不聽規勸,會在前往時...
就會開單告發..
會再次查證是否改善
如未改善,再次開單告發
定限期改善
如還是未改善就會排時間拆除違建
可以向工務局拆除大隊請求拆除,檢舉函有無照片都可以,最好有照片,這是違反建築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如果檢舉之後遲遲未處理,再向政風單位反映或是研考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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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wrote:又是看ㄧ個影子就生ㄧ個兒子,你確定它是建築物嗎?依照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所謂建築物必須有頂蓋、牆壁,我看它已經完工了,不就是ㄧ個遮雨棚,只有屋頂沒有牆壁,下面還有車輛通行的道路,這是哪們子的建築物啊?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
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
請聯繫當地派出所(局)前往開單告發
如何檢舉違法違建??
連絡當地建設局拆除科
受理民眾檢舉後,會先前往察看.勸說改善
如不聽規勸,會在前往時...
就會開單告發..
會再次查證是否改善
如未改善,再次開單告發
定限期改善
如還是未改善就會排時間拆除違建
可以向工務局拆除大隊請求拆除,檢舉函有無照片都可以,最好有照片,這是違反建築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如果檢舉之後遲遲未處理,再向政風單位反映或是研考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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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本府近日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 則」,辦理現勘認定,依法查處。
二、本府重申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如下:
(一)縣政府接到鄉公所查報之「違章建築查報單」,原則上應於7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勘查通知單」,由都計建管課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本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二)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工務局第一次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
(三)逾期未補照,將第二次行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四)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第三次行文函知縣政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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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 wrote:
ㄧ、本府近日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 則」,辦理現勘認定,依法查處。
二、本府重申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如下:
(一)縣政府接到鄉公所查報之「違章建築查報單」,原則上應於7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勘查通知單」,由都計建管課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本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二)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工務局第一次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
(三)逾期未補照,將第二次行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四)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第三次行文函知縣政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此議題作者刊載至今已近乙週了,依縣府如此作業流程與進度,想必該建築已經蓋好了!百姓想知道的應該是結果(到底是不是違章建築),而不是你們官方說的一堆作業程序及推諉責任!其實縣府工務局只要查證該公營單位有沒有申請建造執照!便知道是不是違建!如果今天是一般百姓早就被勒令停工或罰款了吧!再說本工程承辦單位:在未取得建築執照前如何上網發包(有沒有涉及業務疏失)?另外查報人員到底是在選擇性的查報?還是瀆職?看到遭罰百姓已經將照片上網成現!既然還有白目的網友質疑?相關單位應該儘速出面講清楚說明白吧!也讓sica網友睜眼說瞎話的行徑破功!政府要以身作則!將事實告訴所有縣民!以利遵循吧!馬祖加油!縣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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