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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阿薩姆紅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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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1 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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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超商可以取飛機票是曹爾忠立委的功勞 --閱讀人次 : 2142

還好有曹爾忠立委的提案,
並且通過法案
這樣以後取飛機票就方便多了
這些作法才是真正對於民眾有利的事項
民眾應該不會想要那些無聊的辯論事項吧...

以下為力法院議事錄的原文...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十一)日常生活所需的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為方便消費者,政府已同意旅行社以外的機構、商家,如郵局、超商等可以販售,而限制同為國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國內海上或空中運輸的客票,卻必須由旅行社販售,顯為立法上的疏漏,也不符便民原則,爰要求交通部應比照陸上交通運輸之客票,同意先行試辦國內海上或空中運輸的客票,可至郵局或超商等購買,以方便國人購票需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滄敏
    曹爾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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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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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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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11-03-09)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修正草案,<允許『旅行社以外的業者』,例如「便利超商」,未來也能「合法」代售「國內航線的機票、船票」>。

發展觀光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增訂並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0-06-22
第 13 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
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
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
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
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補助。

第 15-1 條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
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
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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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彥 
中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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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8: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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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薩姆紅茶 wrote:
還好有曹爾忠立委的提案,
並且通過法案
這樣以後取飛機票就方便多了
這些作法才是真正對於民眾有利的事項

原來如此
感謝曹立委的提案
方便許多呢....歡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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