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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條及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貳、目的: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參、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協辦單位:連江縣各鄉公所、連江縣衛生局、連江縣立醫院、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等機構。
肆、實施期程: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
伍、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療院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之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明)。
3、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者。〈托育養護補助〉。
二、補助項目:
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本府同意之機構、單位接受療育,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三、補助費用:
1、療育費用:於立案身心障礙療育機構、醫療機構〈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者〉等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八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六次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擇優申請。
2、交通費用:凡於台灣省醫療機構或由本縣各離島前來本縣縣立醫院就醫者〈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兒童及其陪同診療者搭乘交通工具,均可申請交通補助費〈檢具醫療單據申請〉,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馬來回機票乙次,每年最多以六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馬來回機票之半價。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馬來回機票乙次,每年最多以四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馬來回機票之半價。
(3)本縣各離島前來本縣南竿鄉縣立醫院就醫者,所搭乘台馬輪或離島交通船之費用,一律給予全額補助(需檢附醫療單據及船票提出申請)。
(4)長期於台省地區接受早期療育,且未申請台馬交通補助者,得檢具定期接受療育之證明文件,按實際接受療育次數,申請交通費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200元,每月最高以補助8次為限(若同一天於同1家醫療機構進行2種以上療育項目
者,以1次計算)。
陸、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式二份含申請書及領據〉〈如附件〉
2、戶口名簿影本
3、發展遲緩證明書〈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之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檢具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
5、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收據〈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神經科、兒童復健科門診所開立收據始可申請〉及治療證明單。
6、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申請時間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三、受理申請單位:由各鄉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陳報本府辦理。
四、補助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費審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備註:不符合者,由本府函覆退件)
柒、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捌、經費來源:由本府公務預算及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支應。
玖、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敬請有需求的鄉親,依相關辦法提出申請,本局秉持應用有限經費與人力去配合並執行中央所訂頒之各項政策,做到發揮社會救助之應有功能與成效,亦是未來的努力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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