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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阿薩姆紅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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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11-07 0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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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爾忠立委推動的金馬安撫條例修正案 --閱讀人次 : 2492

民國82年,曹立委進入立法院,
全力推動修正金馬安輔條例,
制定通過金馬安輔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還地於民,
該修正法案民國83年5月13日正式完成立法公告,
開始重辦馬祖土地總登記。
主要針對64年、65年已經登記的十分之一土地有錯誤的部分解決問題,另亦主張全面開放64年、65年未登記的這十分之九的土地給民眾,
發還民眾登記,一直到金馬安輔條例適用廢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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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o 
資深會員 


來自 : Matsu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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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11-07 08: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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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裡有一句。
Do Right Things!& Do Things Right!
當然。
做對的事情(Do Right Things!),遠比你把事情作對(Do Things
Right!),來得重要。

用心與不用心,只要看民間百姓對土地問題的不滿反應就可以看的出來,不用在此畫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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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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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11-07 17: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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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立委推動的金馬安撫條例修正案著實令人欽佩,土地屬馬祖鄉親的也是事實。但是,至今為什麼沒有鄉親適用安撫條例?真叫人不解。人民的申請案件到了小小的一個第七職等的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的手上就趕駁回了,這個金馬安撫條例修正的顯然出了很大的問題,並不符合馬祖人民的期待。否則,地政事務所難逃業務違失的責任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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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白彥 
中階會員 


註冊 : 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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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11-07 1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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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名字

英文教學

真是厲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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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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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11-08 1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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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不成,即可先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國賠請求
若不成可至地方法院請求國賠救濟訴訟,就該期間之損失及其訴訟費用(含律師費)一併請求立即徵收或恢復原狀.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
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
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
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
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
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
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
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還有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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