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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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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15 19: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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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兄弟告縣政府討回土地背景扼要說明 --閱讀人次 : 1553

林家兄弟告縣政府討回土地背景扼要說明
為使鄉親們能依此案模式,依法去討回自己的祖業土地,若有類似背景事實者。不妨可以試試看,有關進行過程的法律文書,本人願意全義務不收任何費用的提供協助,並亟盼道長賢良者不吝指正,協助為荷!
本件背景如下(簡述)
一、 坐落清水段214地號,面積共108.99平方公尺,系林家父祖輩原始取得,並長期、公開、繼續和平佔有使用該土地已數十年,即在民國38年前就已是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
二、 民國65年時,被連江縣農改場強占使用,並登記為連江縣政府所有。林家兄弟不斷透過陳情,請願等方式,希望能討回土地。
三、 民國88.06.28連江縣政府公告補辦土地總登記。民國89連地政所字第456號公告,自89.04.17至89.06.17止受理登記(此非法定期間,而是行政機關的訓示期間)。
四、 林平銳於89.07.27備齊所有證明資料向地政所申請登記獲受理,並已繳費。
五、 民國97.10.14地政所批復“初審相符,准予公告”。
六、 民國99年6月,縣政府主動釋出原登記自己名下的該筆土地,承認該筆土地不是縣政府的(真難能可貴)。
七、 民國99年7月,林家兄弟再向地政所查詢,由地政所召開相關委員會,並作成正式決議,認定該筆土地確屬林平銳所有,並以正式公函通知林平銳持相關資料前往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
八、 民國99年7月發函後翌日,地政所又發函撤銷原處分,理由是10年前,林平銳送件時已逾期40天,喪失登記權,不准發給權狀。
九、 同年月,林家兄弟提起訴願,經過近一年的審議、開會、查證等,連江縣訴願委員會於民國100.04.11以連企訴字第10000013號決定書《地政所原處分撤銷》,林平銳獲勝訴。
十、 民國100.06.07地政所函知林平銳持原件相關資料前往地政所辦理所有權登記。林於100.06.08已前往送件申登中。
注:為免本件徒費馬祖資訊網太多空間,應讓其他網友也有更多發言的機會。本件至此將不再贅言。若有需要協助者,可留言給本人,本人將竭盡個人綿薄之力予以協助,特此致意。並由衷感謝網友就本件給本人的建言與指正。

西 方 朔
1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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