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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條例突襲三讀 --閱讀人次 : 1836 離島條例突襲三讀
解除戰地任務的土地返還,並新增加多項社福政策
1. 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地主同意而占用或登記為國有者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在一年內,提出申請依法返還
2. 位於雷區內的戰地,已完成排雷登記者,可在公告日5年內,由原權利人、占有人或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國家申請讓售返還土地
3. 中央補貼離島居民往返台灣的交通費,至少三成
4. 離島國中小初聘教師須服務四年以上,才能申請調回本島
5. 比照公務人員,提供離島老人每兩年一次的體檢
6. 應編列預算補助離島長期照顧機構與缺乏的專科醫師
2011-6-3╱聯合晚報
【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政府必須提供離島和台灣本島間的交通費用補貼以及補助離島老人比照公務人員,兩年一次健康檢查的相關費用。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中新增加多項社福政策,包括交通費用、健檢費用及就醫品質和受教權,另外還有解除戰地任務的土地返還。
這項修法是由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案,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30%,票價補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另外,為維護離島老人健康,中央機關應兩年一次提供離島老人,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的體檢,地方政府負擔部分差額之餘,由中央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金馬外島地區在過去戰時私人土地受國家登記為國有者,可在修正日起一年內申請返還。位於雷區內的戰地,已完成排雷登記者,可在公告日5年內,由原權利人、占有人或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國家申請讓售返還土地。
立法院上午也通過,為保障離島學生受教權,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才可申請轉調本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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