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多元就業這個工作本來就是幫助弱勢的
而不是把有符合資格優先入取的人選踢掉
把自己想要的人選先入取
剩下來再看看有沒有位置
才想到那些需要的人
甚至即使有剩名額
也不會見得會讓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倒楣的永遠都是那些人
就連有些公家機關也是這樣
明明公告某個職位缺人
排除正職人員不說
約聘人員去面試
結果就是真正有實力的沒入取
反而那些沒實力的人入取
為什麼呢?????
因為早就內定好人選啊
所以有實力的人當然不會被入取
而且內定人選還沒面試
大家都知道這位置就是他做了
這樣像話嗎
選舉是選真正幫助鄉親的官員
而不是選出來搞一些有的沒的
鄉親們腦袋真的該清醒一點了
是要往前看
而不是越走越退步
不然小地方真的完蛋了
永遠不會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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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推介派工及人員進用
二十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建立失業者候用名冊:
(一) 由失業者親自填寫求職登記表,並註記時間。
(二) 將失業者之求職登記表資料,輸入至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中。
(三) 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篩選出符合資格之失業者。二十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計畫類型及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自候用名冊中篩選出推介名冊:
(一)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辦理求職登記滿五個月仍未就業者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推介對象。依據計畫核定人數,考量工作配置地點與工作項目需求等因素,篩選出計畫需求人數之三倍名單為原則。
(二)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推介對象。依據計畫核定人數,考量工作配置地點與工作項目需求等因素,篩選出計畫需求人數之五倍名單為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篩選出失業者,並先電話確認其意願。如有必要,以書面通知。
經前項聯繫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印製推介名冊交予用人單位進行遴選。
二十五、 用人單位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推介名冊,應於一週內完成面試並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遴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人員人數與資料)。用人單位若未遴用足額,依其意願可再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推介,但最多以三次為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用人單位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函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二十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用人單位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及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時者亦應註明),並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併同留用人員名冊存檔備查。
推介未獲錄取者名單置回候用名冊。
二十七、 三年期計畫續提申請案,得於經核定之續提計畫名額中保留最高半數,延用原進用人員。延用人員之工作津貼由本會補助之計畫經費支應。
於原住民鄉執行並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並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續提計畫核定名額內,延用原進用人員。
二十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執行計畫需求,參考第二十四點推介次數及倍數等相關規定,辦理聯合面試及派工。
二十九、 符合本方案進用資格條件,但非屬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失業者,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個案管理員評估適合參與本方案工作,且該失業者亦有參與意願,得經其同意加入專案類別資料,俟該筆資料轉入本方案資料庫後,進行專案推介。
因計畫被終止而需重新尋職之進用人員,得由個案管理員進行專案推介(或遞補)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
三十、 用人單位自收悉核定派工函,或於完成聯合面試後,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並將實際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十一、 用人單位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介、遴用、報備、核定派工。
三十二、 用人單位應以進用及工作規範作為訂定契約之參考範本,或作為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
三十三、 用人單位如遇進用人員與留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用人單位通報離職員額(含延用人員)後,依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及派工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予註銷該名額。
三十四、 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單位工作。
同一單位不同類型計畫之進用人員中,如有適性就業之特殊情形者,得提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核定後辦理轉換。
三十五、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經用人單位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酌其資格經歷與計畫需要審理同意後始得聘用。解職時亦應敘明正當理由,提請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
因理事會(董事會)舉行時間,以致前項規定造成進用及解職發生困難者,得舉證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於下次理事會(董事會)補行通過之程序。
三十六、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之進用資格,不受本方案進用對象之限制。但應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且不得由該用人單位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兼任。
專案經理人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之認定方式,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理之。
三十七、 有關本方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特殊情形者,非因資訊系統勾稽程序落差所致之情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推介前依據下列項目予以評估:
(一) 個案最近一年家戶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參考本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職業字第○九四○○○三四○一號函頒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之方式,請失業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 個案所領取之退休金不足以支應最低生活所需,且有無工作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扶養責任。
(三) 個案之就業能力與居住地點之就業機會匱乏。
(四) 未符合上開條件,但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個案亟需本方案之協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地訪查確認有其必要者。
三十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 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
(二) 彙整用人單位所進用人員之投保資料,送本會職訓局彙整提報勞保局勾稽註記。
(三) 無法於二個月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核定派工之用人單位,應註銷其未進用之核定名額,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四) 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作業者,應註銷其名額,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五) 為用人單位無法繼續留用或延用之進用人員辦理就業推介作業。
(六) 輔導依進用及工作規範第八點所列各款情形終止計畫之進用人員就業。
(七) 用人單位如有人員異動頻繁或大量離職等情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詳細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暫停人員離職遞補作業。暫停遞補作業期間得不計入第四款之一個月作業期。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e74e4d39781364e63eef9b85d6a596f7.doc
上面是我目前在網路上找到的多元就業(民間團體)作業手冊,內容提供大家參考了。
聽說有新的多元手冊,目前沒找到,可是它們的大方向都是一樣的,只是100年01月05日後要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推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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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使者 wrote:
我現在真的搞不懂,多元就業進用人員到底是理事長說的算,還是就業服務站主任說的話算數,前一陣子某社區發展協會也發生類似情況,聽到是就業服務站把它推給是理事長的權線,能否回答以上的事情.做說明.
地獄使者 wrote:
樓上的你的好意我心領了,我不是要看法條,請針對我的問題回答.
一.理事長即使有權限,也沒有權線!
二.就業服務站是媒合單位,社區發展協會是用人單位,進用人員本身主管自己的身體,.....各有狀況!
三.聽過「皇帝不急,急死太監」吧?如果您不管「法條」?那.........這件事......皇帝急?還是太監急?........都有可能!
四.我也曾經應徵過工作,當對方要我的時候,「董事長」或「總經理」甚至「科長」......說了都算!
五.當「董事長」說:這事要問「總經理」....... 「總經理」又說:這事要問「董事長」.......您應該知道「如何自處」?
六.馬祖地方很小,彼此都認識,拒絕的話......很難具體呈現........自己體會囉!
七.像您表現的如此強悍!誰敢「拒絕您」?誰又膽敢「不拒絕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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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一點!小心憋壞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