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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首例!違法任用?府會包庇、縣民買單、清廉執政? --閱讀人次 : 7250 今天看到馬祖日報社論談到--酒廠改善從基礎做起,我想試問:酒廠從戰地政務到縣營事業單位再到公營公司-如今是何人把制度搞成如此?之前聽到一則真的感到很扯的事,迄今不知處理的如何?地區唯一公營事業單位,改制為公營公司也已經十餘年了..既然從承辦員到公司管理主管連公司法條款都視而不見,更扯的事縣府主管機關配合違法背書?
依公司法規定:馬酒公司總經理出缺時,應由董事長選任適當人選向董事會提名,經出席董事追認通過後,作成會議記錄陳報縣府備查,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據悉:該案經縣府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惟卻遭經濟部退回理由為:委任總經理未依公司法第29條第三款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馬酒公司該會議未達法定人數,核與規定未合,其委任程序及會議決議事項未具效力(無效)退回;惟馬酒公司經理人於經濟部未核准仍延續支領薪俸,事後該案遭審計部查覺,要求馬酒公司追繳該經理人3個月薪俸;據消息稱:馬酒公司非但未追繳該經理人薪俸,還企圖修改公司內部人事管理規則以其他名意(大概採雙僱方式)圖利特定人,該案提送董事會討論時,遭稍有良知的董事以惟恐違法為由要求「擱置」,俟後該會議記錄是否遭創改不得而知?也許縣府主管機關一起配合解套?此案結果如何只有仰賴相關單位查證囉?清廉執政=口號棒???
此事件仍有以下幾點疑惑?相關單位應向縣民說明白講清楚吧!不要再讓縣民買單?
1.請問審計部既然馬酒公司其委任程序及會議決議事項未具效力,要求追繳該經理人3個月薪俸,那該經理人3個月內所核銷之公關應酬費、贈酒費、差旅費等等是否也應該一併辦理追繳?
2.請問縣府主管機關對於業管公營公司,遭審計部要求追繳該經理人3個月薪俸,延宕追繳近一年還企圖以修改公司內部人事管理規則以其他名意圖利特定人,期間承辦人、人事、會計是否構成稽延公務等違法情事?
3.調查局馬祖調查站您也應該動一下介入瞭解,該公司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違造文書或以不實之名義冒領公帑及利用職權圖利特定人取得不法之利益吧?
馬祖唯一產業如何將危機變成轉機!請相關單位拿出您的魄力全面改革!!鄉親期待各位的作為與解惑!!清廉加油!!!百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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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增強 wrote:
一、馬酒經理於99年12月31 日因個人生涯規劃退休。
二、陳經理98.4.16到職(馬酒董事會成員散居各離島,因當時馬祖氣候影響交通不便致董事會成員未能達到法定人數,經理聘用是否有任用上的瑕疵,審計單位自會審查,本案更說明馬祖廖化當先鋒,專業能力不足的悲哀)。
三、追繳陳經理三個月之薪資(98.4.16-98.7.16)當時執政者為陳雪生縣長
四、道德網友:100年首例!違法任用?府會包庇、 縣民買單、清廉執政? 以100年首例為標題,不把關鍵原由明敘,刻意誤導鄉親,有意讓楊縣長背違法任用之名,其心惡毒,一點都不道德。
劉兄:您的法律素質應該要好好再增強哦?
依您的論述:第二點開版大大已經說明經濟部退回理由為:委任總經理未依公司法第29條第三款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馬酒公司該會議未達法定人數,核與規定未合,其委任程序及會議決議事項未具效力(無效)退回;該案遭審計部查覺,要求馬酒公司追繳該經理人3個月薪俸!難道您老兄還認為這是合法合理的嗎?請問本案跟馬祖廖化有什麼關係啊!應該是您專業能力不足才悲哀吧!請不要污衊馬祖!!
另外依我看道德網友:只是將事情原委做論述及提出幾點疑惑,請相關單位查證並向縣民說明白講清楚;劉兄您為了護主把一切責任刻意作區分,對號入座,其「心態可議」!令人匪夷所思,您的見解真的令鄉親嘆為觀止啊!您就慢慢等 等久就是您的!馬祖加油!縣長加油!鄉親加油!新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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