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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有牌車輛由警察單位查報,通知環保局逕行拖吊,無牌車輛由環保單位查報後拖吊,經認定查報並公告七日後未移置或無車主認領,即予以拖吊。
有關網友反映馬港廢棄車輛情形,涉及民眾物權,環保局本著維護環境衛生職責,現場經與車廠協調,已由車廠自行清除,後續處理情形本局會再追蹤,感謝網友的提醒。
連江縣政府環保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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