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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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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時效「魔繩」綑綁世代馬祖人,縣長知否 --閱讀人次 : 843

馬祖鄉親如今所擁有的祖厝與田地,沒有一樣是憑自己之力所興建與挖掘的,都是祖先留下來的,即所謂「祖產」,因此,當出生之時,供作居住的土地與用來耕作的田地,土地權利歸屬早已「涇渭分明」地存在著,即所謂「祖遺土地」。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旨意為不溯既往原則;查該法自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而馬祖先民多數從滿清末年的光緒年代,或民國初年遷移定居,顯然是符合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再依據同法第3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其旨意為物權之登記,經查適用於土地登記之法律有下列兩條規定:
一是同法第8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其旨意為不動產之取得時效,這一條是對土地登記之一體適用之規定。
二是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其旨意是「看做」已符合第8條法律規定,允許以本條法律規定之權利資格申請登記,再經公告、異議等程序確認,也就是要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第2項規定:「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馬祖的地政登記機關成立於民國62年,距19年,經過了41年之久,所以,馬祖地區請求62年以前的土地登記,皆得為「視為所有人」,此乃為因應歷史原因而先承認權利,然後辦登記。
換句話說,凡是視為所有人之土地,先把它「看做」已經符合占有事實而且已具備民法第769條及770條之條件來「看待」。
所以,地政局要基於法律允許因年代久遠,就占有與取得時效「視為」已符合登記權利,這就是以法律認定基礎而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其「視為所有人」即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地政局不必以「耕作」來證明是「占有」事實,也不必推定占有他人土地之「時效」如何。
事實上,馬祖在62年以前,是軍管戰地歷史特殊,不存在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其實,那時的馬祖地區都是未登記土地,因為根本沒有登記機關。
然而,地政局製作同一格式的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等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而把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一起納入,此非但違反同法第9條規定,及無占有他人土地情事,卻引誘申請人陷入「魔繩」圈套內,以占有他人土地之取得時效綑綁這世代馬祖人。
地政局以惡劣手段,讓申請人自己根據地政局提供的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格式填寫,但卻說成是申請人自己主張占有他人不動產與20年或10年取得時效事實,據此,地政局便要求申請人應負舉證責任,這是明顯的「倒果為因」手法,如果地政局否定了「因」,則「果」必爛掉,結果是土地四鄰證明書不可信,因而成為駁回登記或法院敗訴之關鍵。
四鄰證明書應作為「視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是繼承祖遺土地,而非證明占有之取得時效。
王忠銘縣長知道地政局有這種「魔繩」嗎?懇求幫忙解開吧!謝謝。
林金官 115 0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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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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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輸了就上來扯大旗,開頭一句馬祖鄉親就把自己定義成全馬祖居民居民的代表
打輸了你就上訴唄,一天一篇小文章,是要縣長幫你違反法院判決然後對地政局作甚麼嗎?
意圖以行政權來干涉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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