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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不作為而限時間要人民作為,縣長知否 --閱讀人次 : 520 地政局平常對土地登記申請人態度傲慢無禮,因為認定申請人是土地乞討者,地政局是土地施捨者,很自然瞧不起申請人,所以行政處分專橫霸道。宛如「本官」愛怎麼做就怎麼做,連江縣政府訴願會挺本官,縣長信任本官,最了不起「敷衍」一下就沒事了,「乞丐們」能奈本官何?
因此,本官縱然應作為而不作為,但是,「乞丐們」,不管你們做得到做不到,都得乖乖按照本官要求時限去做,限時完成,否則休想要一寸土,門都沒有;不信,看看下列實例。
第一例:馬祖段48地號在民國101年10月23日被要求重新土地總登記,請林先生出具四鄰證明書;由48地號被逕行分割出的48-1地號,於108年12月27日申請無主土地登記,繼續請同一位林先生出具四鄰證明書。
但是,112年3月2日上午不動產調處會議剛開始,有位調處會委員宣稱:「四鄰保證人已撤銷保證」,我當場愕住了,結果,調處決議「限下次調處會議前,尋覓合法適格四鄰保證人….否准登記」。
事後得悉「撤銷保證聲明書」所載明期日期為111年8月1日,地政局整整已經拖延半年時間,為什麼那時不通知當事人,需要補正保證人,顯然應作為而不作為,卻要求當事人限時在「下次調處會議前」作為,這顯然違法。
其實,林先生自己對撤銷保證也很詫異,他跟我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林家兄弟,所以,第二天早上就到地政局陳述沒有撤銷這回事。
第二例:先父墓地原在馬祖段48地號內,但不知什麼原因變成馬祖段72地號,無奈只好在101年10月23日被要求重新土地總登記,請林先生出具四鄰證明書;後再經108年12月27日被通知申請無主土地登記,繼續還是請同一位林先生出具四鄰證明書。
林先生為先父墓地出具保證書,若從101年起算約有十三年之久;若從108年起算約六年之久。
地政局於110年7月20日依據108年土地申請書通知已完成土地測量,但卻在114年9月2日通知要求在「15」日內補正土地四鄰證明,令人詫異的是,原四鄰證明書還在,為什麼還要補正。
從110年7月20日至114年9月2日止,地政局只是為了「審查」一件要補正四鄰證明,而需要「花費」四年這麼長的時間嗎?只為了「通知」一件要補正四鄰證明,而需要「等待」四年時間後,才能通知嗎?
也就是說,只為了要補正一位保證人,竟然可以拖延四年時間後,才通知當事人補正,顯然是「應作為而不作為」,但卻要求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補正作為,地政局這樣的行政處分顯然是不合理與違法。
問題是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要在科蹄澳小村莊裡去尋覓約90歲老人做保證人,肯定只剩下林先生一人,沒有第二人了,不然請地政局指出還有誰?況且,還要求在科蹄澳去尋找條件嚴苛的保證人,這可說是「比登天還難」,天還看得到,科蹄澳根本看不到有這種條件的保證人,這擺明為難當事人,故意不准,司馬昭之心,昭然若揭。
王縣長現在應該看到地政局無理與違法的行政處分吧!難道還要讓地政局不作為而限時間要人民作為,這種不合理與違法行徑還要繼續多久。
林金官 115 07 17
你這樣每天鬧還要鬧多久?
這是你跟縣長的私人恩怨,你要不要直接找縣長?
每天一篇感覺就是要不到糖吃的老人,每天鬧脾氣,你不累,看的人都累了。如果沒人管,大家也來這邊每天寫一篇個人日記吧
好樣的雲台山,這個社會願意見義勇為的人寥寥無幾,讚賞你!看完判決書,我看跟他有私人恩怨既不是縣長、也不是地政局,建議這個判決的對方或審判的法官可以出來說一下還原事實他們之間的土地爭執到底是什麼?否則都只是單方片面之詞很不好,私人糾紛硬要亂扯上政府單位更不好!最後還是要給盡忠職守的法官及地政局按讚!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LCDV%2c113%2c簡上%2c2%2c20250320%2c2&ot=in https://share.google/9uFaJSucBwQOQ3uZ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