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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地政局? --閱讀人次 : 1532 十問地政局?
一、重辦土地總登記是將已經辦峻地籍調查測量,錯誤以時效取得駁回之土地,重新收回以視為所有人登記,地政機關有廢棄原「地籍調查表」之權限嗎?
二、已經地籍調查編定地號公布地籍圖之土地,地政機關還能受理第三人土地複丈辦理逕為分割嗎?
三、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過了,占有人申請未登記土地,還能再主張以視為所有人登記嗎?
四、已經公告總登記及無主土地代管的土地,還能再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嗎?
五、土地總登記的目的在建立登記制度,找回歷史記憶,登記證明文件無須補正案件,地政機關可以再用現在沒有使用駁回嗎?
六、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有須要審查現在的占有事實嗎?
七、已經無主土地公告過的土地,地政機關還能受理以視為所有人辦理複丈登記嗎?
八、縣政府可以不須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逕為公告無主土地代管嗎?
九、國家在戰地政務時期占用土地,符合民法上和平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要件嗎?
十、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可以無須檢具證明文件嗎?
十一、地方政府有權力不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限制土地登記的面積嗎?
十二、土地爭議事件,地政機關得以不經調處逕予駁回嗎?
如果以上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地政局的科長、局長有沒有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呢?
人在公門好修行
--莫忘初心
主政者當以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的心態處理公眾事務
土地問題
--最難釋懷的是--
行政院函示,視為所有人得以解決土地問題
縣政府卻拒不執行
實感遺憾!
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強調公告確定性,未在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即無權利得以主張,如為公有土地亦應在公告受理期間囑託登記,如有權利爭議地政機關應設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紓解訟源,地政機關並無確定私權之權,卻以被國家占用,作為喪失占有駁回的理由,形同地政機關可以擅自決定土地為國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是馬祖地區土地登記事務的亂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