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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第 47 條
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連江縣政府逾越法律授權擅自訂頒行政命令「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限制人民土地登記,又未經縣議會審議通過,有沒有違法,已經很清楚了。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5634a934ba4592aaa79c8252fadd24aa.pdf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
本自治條例之申請案所檢附之證明書,其證明人於申請登記時,應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並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但證明人如為前條之關係人而無完全之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出具證明書。
土地四鄰證明書為什麼不參照金門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