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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5 條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不符或欠缺。
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
三、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四、調處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五、未依規定繳納調處費用。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6 條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非屬第二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土地法59條+內政部函釋

土地公告載明逾期不予受理

地政局收文載明112/4/10超過3天

收文電子簽章紀錄,類似郵戳

內政部電子公文交換中心收發文紀錄

端正行政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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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跑下來.馬祖土地的返還於民.看來始終就是一個大笑話.所謂的土地公平正義.也是一個騙局.一切都是為了選票?個人利益?...
禮義廉恥.道德良知.公平正義.這些公務員最基本的精神.在馬祖我都沒看到WHY?是什麼環節出問題?馬祖鄉親開心有云:有法不依據、有證據不參考、有錯不知改?枉費馬祖這麼好的家園被搞得烏煙瘴氣.守法的公務員蒙塵蒙羞
比較令人玩味的是.馬祖的土地問題.有點像是一個【大染缸】只要身處其中.就容易改變自己的初衷或原有的價值觀?換了位置也換了腦袋.要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和原則.有那麼難嗎?為五斗米折腰.可以理解.但也是要有度
實在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這裡.總之.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馬祖鄉親.您辛苦了!加油啦
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第1項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公告期限過後即停止受理申請。國產署如有徵收或價購等證明文件,亦應在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並無例外。
公產管理機關未檢具證明文件囑託登記或異議,地政機關應依法駁回。
佛爭一柱香,人爭一口氣,馬祖人,如果你還有血性,生活、健康許可的情況下,就應該努力的爭取祖遺土地,拿回原本就屬於我們的東西、還有尊嚴、以及公道!
連江縣地政局以及許多的公產單位公然違法情事,已經搞的是天怒人怨,政府無作為,一手遮天,馬祖鄉親束手無策?
團結、修法、公產單位守法、監督政府,是馬祖鄉親的現階段最為重要的功課,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總有一天能「守得雲開見月明」!
守得雲開見月明是一種堅持和永不放棄的積極樂觀的精神。大家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