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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啟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 --閱讀人次 : 2311 馬祖地區自83年開始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並陸續公告土地總登記及無主土地第一次登記,在過程中因地政機關錯誤受理公產管理機關囑託以時效取得登記土地,將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錯誤以民人占有中斷喪失占有不符時效取得登記條件駁回。又未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總登記文號及地政機關公告總登記文號登載於土地標示部及異動索引,導致人民依法在公告受理期間申請登記案件難以發生法律效果,遇到所有權爭執更難以獲得救濟。後雖經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在地政機關設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登記條件者,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但地政機關仍以須要和平繼續占有駁回,人民無力回天,只能繼續陳情。
按重辦視為所有人之土地總登記,目的在找回真正的所有人,地政機關當以歷史占有為基礎,非以「現在有無耕作」判斷。對原先已經作成地籍調查表之土地,地政機關本應循更正及補正程序通知收回原件重新依據視為所有人審理(參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並無再受理第三人重新複丈後重新以總登記公告之法律授權。否則,違反一物一權原則。詎料,地政機關卻故意湮滅總登記前之地籍調查及測量資料,於總登記公告後重新辦理土地測量,不斷受理新件複丈,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造成地籍測量嚴重亂象,不但有行政違失,亦有圖利之嫌,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馬祖地區因特殊的歷史背景,在未辦土地總登記前行政院就發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實施戰地政務軍事管制,私有土地就已被國家徵用,國防部雖依據軍事徵用法制定發布「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明定嗣戰地政務解散後要依據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執行還地於民,但連江縣政府卻以軍事徵用法已於93年間廢止為由拒不執行,嚴重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馬祖地區因交通隔閡與資訊不對等,導致民眾土地權益長年遭漠視。我們強烈建議:立即啟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由上級機關或監察院進行全面調查,並落實補救申請人權益,恢復行政信賴與法治秩序。






地政局有什麼錯?錯在哪兒?
一、土地法第4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是以,土地總登記乃依據地籍調查及測量之結果,編造登記總簿公告後強制登記。地政機關並無在公告土地總登後再啟動時效取得審查,再二次公告或作成駁回之法律授權。其行政處分應以無效論斷。
二、總登記公告應載明申請人、地號、權利內容及其依據(包含中央核准文號)。地政機關在辦理總登記時公告地號,未依規定載明中央核准文號,屬於公告內容缺漏,程序有重大瑕疵,影響所有人適用總登記程序之法律效力。
三、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多因政府軍事使用而無法持續耕作。在馬祖歷史脈絡下,軍事占用應「視為占有未中斷」。地政機關卻以未耕作駁回,屬曲解法令、不符社會現實,違反平等原則。
四、「視為所有人」的審查是以歷史占有事實為主,不應再要求「現況使用」。對「視為所有人」之登記申請,只要形式要件齊備,地政機關即應依法公告徵詢異議,並無權直接以「無占有」事實駁回。
五、土地登記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由政府依法辦理。連江縣地政局雖隸屬地方政府,但其執行土地登記屬於中央統一政策執行事項,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解釋與政策命令。若地方政府拒不執行內政部視為所有人之解釋,屬違法行政行為。
六、地政機關並無法律授權得以被軍方侵占作為駁回理由。






民怨更深了!
101年連江縣政府編了將近三千萬元的經費來執行還地於民,後來國發基金連續五年每年編了5百萬元補助款來執行還地於民,十多年過去了,現在東引鄉的執行結果出來了,95%都登記為國有土地,這樣的結果是抄家滅族,哪兒是還地與民啊!






地政局恣意駁回,鄉親求訴無門,真的辛苦了!
總登記期間內,公產機關並無得逕為囑託登記為國有或公有之法律授權,地政機關卻仍准許登記,屬重大瑕疵。根據行政院發布之「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土地處理原則」及地政實務,只有在總登記過後無人登記之土地,由主管機關以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滿無人申請者,始能登記為國有土地。但司法選擇相信政府,人民無奈。
軍事占用屬於非自願性占有中斷,不應視為民法上「時效取得的中斷」;國家若無合法的徵收或價購程序(如補償、契約、公告),原權利人依法本可主張占有未消滅。但地政機關卻以「占有中斷」、「無事實占有」為由駁回視為所有人登記申請,明顯違反內政部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本意。況且,地政機關設立前就已占有之土地,係在保護歷史性合法占有人之權利,地政機關以沒有占有事實駁回,在法律上是否已構成逾越行政裁量之違法呢?






重辦土地總登記欠缺法源依據,難以發生法律效力。
101年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卻沒有把中央核准的文號登載於公告地號的標示部,也沒有把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的文號登載於土地標示部,那鄉親申請的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申請案又如何發生法律效力呢?。再說,己經無主土地公告過的土地,沒有經過廢棄的程序,還能再以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嗎?所以未記載或記載不實,皆構成行政程序嚴重的瑕疵,影響程序的合法性與登記正確性,所為之行政處分已構成登記無效之事由。既然行政處分違法無效,又哪兒是訴訟案件呢?






臚列地政局行政行為的違失:
1, 重辦總登記超越法律授權。
2. 公告未登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程序違法。
3. 視為所有人登記卻違法以時效駁回。
4. 軍事占用視為占有未中斷,卻以喪失占有駁回。
5. 公產機關提出異議未附證明即予受理。
6. 私權爭議應循行政裁決程序處理,卻以行政處分駁回。
7. 拒不遵行行政院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執行。
以上明顯的錯誤,皆已構成行政程序嚴重的瑕疵,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無效論斷,希望我們的議會能夠強力監督地政局主動收回違法的行政處分,依更正程序重新審查,以保障鄉親的財產權。






地政局拒不遵行行政院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執行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即是違法。
按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再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為法治國家之「合法性原則性」。是以,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係中央地政主管機關針對馬祖地區土地特性所為之行政措施,應具法律效果,地方地政機關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






114年9月10日召開「向連江縣地政局聲討祖遺土地座談會」會後感言:
昨天(9月10日)的座談會地政局長把前任做錯的,切的實在乾淨,不愧是法律人。但是別忘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真理只有一個。從今天開始我們好好的仔細看錄影帶的內容,把一條一條的錯找出來,還地與民雖不近也不遠矣!
舉例來說,逕為分割有一定的條件,沒有理由地政局是沒有權力逕為分割的。但是家家戶戶的土地都被逕為分割了,還在睜眼說瞎話,不是很奇怪嗎?
經過無主土地公告有人申請的土地,還能再一次以無主土地公告嗎?地政局有沒有這樣的法律授權呢?有層報行政院核定嗎?
總登記公告期滿了地政局就應強制登記,怎麼可以又用時效取得審查呢?
總而言之,處處移花接木張冠李戴,這是法律人的專長,嘆為觀止。
昨天的座談會感謝工作人員的辛勞,我們全都錄下來了,人謀不臧貪得無厭的高官終於現形了。
一句一切依法,不知道惹惱了多少人。如果地政局一切依法辦理,今天還會有那麼多的民怨嗎?
莫忘世上苦人多,找回你們的初心有哪麼難嗎?
這原本不是訴訟案件,卻用國家的機器一個一個把你趕到法院去,情何以堪。
地政局長說的話亂了程序正義完全顛倒是非扭曲事實,受過司法官訓練的果然不同凡響。
今天見識到口是心非是什麼?不就是說一套做一套嗎?嘴巴說為民服務,到底為鄉親服務了什麼?這樣的服務品質,鄉親心裡有心動嗎?還是更多的疑惑?
94年來馬祖接觸土地登記事務的你,把馬祖人的土地辦得鷄飛狗跳。所謂一切依法,原來是移花接木併出來的。自欺欺人不汗顏嗎?
我想這個局長昨天講的話,今天一定很後悔。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作的行政處分有效嗎?我就不相信你晚上睡的著覺。






闡明土地總登記和第一次登記的區別?
1. 土地總登記
• 背景:實施土地法、建立現代土地登記制度初期所進行的登記。
• 目的:把全國(或特定地區)的土地,依照土地調查、測量結果,把土地權利狀況完整登錄到土地登記簿上,建 立一個全新的土地權利體系。
• 性質:
o 全面性、一次性的大規模登記。
o 依據地籍調查結果,對土地所有權、地上權、典權、租賃權等作統一確認。
• 結果:登記完成後,每筆土地都有「戶籍」(即土地登記簿),作為之後一切權利變動的基礎。
2. 第一次登記
• 背景:在土地總登記完成後,仍可能出現尚未入簿的新土地。
• 目的:針對那些「未經登記的新土地」進行初始登記,使其納入正式的土地登記制度。
• 適用情形:
1. 新生土地(如填海造陸新生地、河道變遷後形成的新生地)。
2. 自無主地標示取得的土地(國有土地撥用、徵收取得等)。
3. 其他因事由而新形成的土地。
• 性質:
1. 個別、隨時進行。
2. 僅針對未經總登記涵蓋的土地。
簡單比喻
• 土地總登記:像「第一次辦全國人口普查,建立戶口簿」。
• 第一次登記:像「後來出生或移入的人,補辦第一次戶口登記」。
連江縣地政局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卻不將公告地號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強制登記,土地標示部上也未登載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文號,所做的行政處分還會產生法律效果嗎?






土地總登記公告異議受理流程圖:
1. 公告土地總登記
↓
2. 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未附證明文件)
↓
3. 地政機關應受理
↓
4. 通知限期補正
↙ ↘
5. 補正完成 → 繼續審查 6. 逾期未補正 → 視為未提出異議
公產管理機關對總登記公告案件提出異議未附證明文件,地政局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就視為未提出異議,但是地政局對未提證明文件異議案件卻逕自移送調解委員會,進入調處程序,還把土地調解為公有地,這樣的行政行為還有程序正義可言嗎?我們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委員們,你們要深深反省,時時檢討。






在土地總登記受理期間,國產署沒有徵收價購等證明文件並不得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且公有土地登記並不適用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又如何提出異議主張權利。國有土地的權利應待總登記完成後,才能正式列入土地登記簿開始管理。是以,在總登記的狀態下公產管理機關沒有主張權利之餘地,自非土地權利關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