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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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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6-27 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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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吳軾子 吳軾子的個人首頁: 曹爾忠十大保證  做不到就下台  曹爾忠向馬祖鄉親們鄭重的承諾和保證  一、	世代交替,絕不再參選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了。 二、	絕對不插手介入馬祖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三、	絕對不也從來不曾干涉縣政府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將具狀告發吳曉雲貪贓枉法、圖利廠商、怠忽職守 --閱讀人次 : 4195

按照連江縣政府民國112年公告的「連江縣大梅石創生共享家」標租案,於112年12月底投開標。為了讓該標案能成標,臨時找來兩家成立才一個多星期,資本額僅10萬元的空頭公司來陪標。最後有一家資本額僅20萬元,成立不到一年,與馬祖素無淵源的台灣公司得標。當時有一家馬祖鄉親開的公司,成立25年,資本500萬元,信譽卓著,團隊陣容堅強,卻未得標。

由馬祖縣政府斥資近2億元,耗時6年,所改建的「831梅石文化園區」。這是屬於馬祖戰地政務時期所留下來,最珍貴的文化歷史資產之一。當然應該傳承給「深愛馬祖,對馬祖有貢獻,有能力經營831梅石文化園區」,並能發揚光大的最適當人選,才不枉費縣政府如此用心投注在831梅石文化園區的心力,及園區未來所能產生對馬祖觀光產業的助力與提升。

按馬祖縣政府公告所規定的內容,得標廠商必須6個月內正式開始營業,且需繳納當年度的租金,第二年後,廠商一次繳納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然該案自112年12月廠商得標迄今,已歷一年半,仍是毫無動靜,並未開始營業,就這一點已構成契約第九條(一)的嚴重違約。

馬祖縣政府應該即刻告知廠商,終止契約,收回園區。都快兩年了,縣政府和文化處都又聾又啞,或裝聾作啞,毫無任何作為,顯已構成刑法第四章的瀆職罪。又且,這兩年廠商未營業,但仍需依約繳納租金,有繳納了嗎?當然有查究之必要。

再者,依契約第10條(二),廠商如未按契約規定辦理,則每逾一日懲罰1000元,30日內產商未依約辦理即解約。

主管機關文化處吳曉雲處長,心中早已內定特定廠商得標在先。發包後完全不聞不問,縱容廠商打混拖延。甚至在議員到現場視察時,隨便搬幾個樣板擺設,製造已經開始營業的假象,議員離開後,又將樣板全部撤離,輕易騙過一群蠢蛋議員。怎麼不令人有高度合理的懷疑?這是否有貪贓枉法、人謀不臧、官商勾結之嫌?

吳曉雲處長甚至膽大妄為,在112年12月25日的評審委員會議上,公然說出她自己的「偏頗心證」,認為某家廠商的關係與條件,比另一家投標廠商更好。此不但違反行政中立,更嚴重誤導了其他評審委員,後來果然是由吳曉雲所「獨鍾愛」的那家廠商得標。

馬祖縣政府都是如此浪費公帑,糟蹋文化資產嗎?吳曉雲處長可以如此無法無天,縱容違約廠商嗎?能說本件沒有官商勾結,貪贓枉法情事嗎?本人將具狀向馬祖連江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交由檢察官去偵辦。若有不法,應予嚴懲,同時向監察院請求調查彈劾怠惰失職的官員們,絕不可以輕縱。

吳軾子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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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大梅石創生共享家計畫聲明 文: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2025-06-28 馬祖日報

對吳軾子先生於馬祖資訊網中對連江縣大梅石創生共享家計畫的報導,特此發表聲明如下:

1、根據契約規定,承租方在點交後30日內已繳交第1年的租金,一切依法依規辦理,並不存在拖延繳款的情形。

2、依契約裝修期時間範圍為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並非所指需於6個月內正式營業。

3、廠商已於114年開始試營運並按照契約要求繳交當年度租金,至今並未發生逾期情況。

4、本案爰用採購法精神公開徵求營運廠商並召開評選會議,非常感謝吳先生團隊亦投入參與競爭行列,是日會議本處全程錄音存證,對於非屬事實言論,本處不排除透過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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