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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竿快輪寄東西什麼時候開始收錢的啊? --閱讀人次 : 5279 話說上回幫我們老闆寄的一堆東西去北竿,大大小小玲玲總總共10件
搬到碼頭邊才忽然聽到要收錢,一件50,當場是有些訝異啦!
不過反正付錢的也不是我,老闆同意後就就乖乖的把錢給了
但是事後想想,一件收50真的合理嗎?我個人是覺得很貴啦!
既然要收錢,就應當有明確的貨運規定,一件貨物的體積與重量 怎樣才算一件
既然收了錢是不是應當由船上工作人員負責搬運(當天還是由我們自己搬上船)
運送過程中,貨品如有損壞該由誰來賠償?
為了船公司的名聲 為了避免以後可能會發生的糾紛
定訂一個明確的貨運規則應該是有其必要性!
附帶一提:當天前一班開莒光的順風號寄貨沒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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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YMBINGO wrote:
收費是很合理的吧!
以前就有收過呀!
一箱大概是50囉!
哪一箱不到1公斤跟一箱超過30公斤的貨~一樣都收50元是不是很合理
不然妳就多找幾個人幫你運送>>當作搭船隨身行李囉!
找無人認識的人幫你>又沒搭船>所以當然要收費囉
沒塔船~又寄哪麻多貨~~當然收費是很合理的
開版的人~只是希望有一個合理收費標準?及保障
並沒有抱怨什麻??
一件二件東西 可能不收費>那是船家的事囉!
不然是誰家的事
反正收費權力在他自己囉!
沒錯收費權力是在他自已??所以.開版.才希忘能有一個合理收費標準
沒義務船家一定要幫你免費運送貨物吧!
當然是沒有這個義務?將心比心離島的鄉親
交通沒有南北竿的方便了?有的船家看你要寄的貨不多?也不會很重?
也會很熱心幫你免費服務
難不成你希望訂出一個規則說每位乘客隨身行李限重幾公斤?
超出再加費用嗎?
開版?只是說寄貨運???不是行李
我想應該不用這樣吧!
反正偶而你也會有不會收到費用
的時候!訂出規則不是每次都要收費了嗎
大家也想該不用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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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南北竿每日11航班之小客船,其船舶運途為載客,非客貨兩用船,依法不得載運貨物,除旅客隨身行李以及在不影響航行安全之前提下,依航業法、郵政法規得兼載郵包,對目前網友反映小船業者帶載貨物並收取費用,本處除嚴格督導禁止外,否則當依法裁處。
福建省連江縣港務處
對於以上港務處的「官式」回應,本人極不認同。南北竿快輪運貨問題,存在了十幾年,請教港務處,您們開過幾張罰單?
經濟市場的運作,無非是需求與供應關係,有需求,就會有供應,如果正常的經濟運作無法滿足需求,就會有黑市。如今南北竿之間並沒有每天開航的貨船,南竿北快輪擔負起運貨的責任,最自然不過。如果客輪不能運貨,那可不可以當作「行李」來運送?縣府是否需要訂定南北竿快輪「行李超重收費辦法」,來因應經濟市場的「需求」?
「小船業者帶載貨物並收取費用,本處除嚴格督導禁止外,否則當依法裁處」,這樣的官式回答,民眾問題解決了嗎?政府存在的目的與功能,不就是為了解決民眾的問題與需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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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縣府邀集學者專家計算出南北竿單趟每位乘客成本為130元目前
票價100元縣府補貼每張票30元.其他補助全部取消.
航業法
第 20 條 交通部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經確實核算後由政府補償之。
2.不要只準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
小船管理規則、航業法、郵政法都沒規定小船不准載貨只准載郵包
小船管理規則
第62條 搭載乘客之小船,不得兼載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壓縮性或有腐蝕性之危險物品。
第 63 條 客貨並載之小船,其艙頂及頂棚均不准載貨,並應有設施阻止乘客攀登。
兩旁或中間通道、機器間、駕駛室及其他重要地位,均不准搭載客貨。
第 64 條 小船在航行中,船首及兩舷不得懸掛包裹、禽籠或其他障礙物。
航業法
第8條 小船從事客貨運送或其他業務,依船舶法之規定。
船舶法
第74條 小船,除本章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70004
其中有關貨運方面沒有規定
郵政法
第 26 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所以縣府港務處可能沒看清楚.唯一可用的法規只有小船管理規則第19條第7款未依規定收費。
建議港務處趕快定出收費標準.不然按規定郵包應該沒辦法用小船運送(輔助載運郵件.每次郵包都檔在出口走道以違法或說其影響逃生)連帶的南北竿之間的公文資料等....都要等縣府從新招標南北竿之間的貨船運輸.
所以問題不要搞那麼大
港務處趕快訂出收費標準船公司增加了收入.民眾便利又有保障.縣府又不違法,這不是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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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南北竿每日11航班之小客船,其船舶用途為載客(船舶種類為載客小船),非客貨兩用船(亦非兼營載貨之載客小船),依法不得載運貨物。↑↑↑字面的意思應該很清楚了吧!
對於以上港務處的「官式」回應,本人極不認同。南北竿快輪運貨問題,存在了十幾年,請教港務處,您們開過幾張罰單?
對阿~開了幾張???到底有沒有人正式的具名且提供直接證據向有關單位(連江航業、港務處、交通局等)舉發呢???建議上面的可以直接舉發???我相信會有罰單出現的。
經濟市場的運作,無非是需求與供應關係,有需求,就會有供應,如果正常的經濟運作無法滿足需求,就會有黑市。如今南北竿之間並沒有每天開航的貨船,南竿北快輪擔負起運貨的責任,最自然不過。
↑↑↑上面的意思是不是因為怕有黑市及沒有每天開的貨船,所以南竿北快輪﹝不合法的(非兼營載貨或客貨兩用船且不適用的(無載貨空間)﹞)擔負起運貨的責任,最自然不過。如果假設有個萬一(海難)的發生,試問難道人命的逍逝也一樣是最自然不過的嗎???拜託~千萬不要有人回答我"是"!!!
如果客輪不能運貨,那可不可以當作「行李」來運送?縣府是否需要訂定南北竿快輪「行李超重收費辦法」,來因應經濟市場的「需求」?
小船管理規則第15條申請經營小船業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小船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其中之一是營運計畫←(內應含有收費辦法),因屬載客小船故應該僅提列乘客收費部分。行李可大可小,可多可少,現有南北竿交通船適合嗎???只要有兩三個人多帶一點所謂的行李,相信坐在船上的旅客會很不舒服的。「行李超重收費辦法」若訂下去會不會發生貨比人多或者是旅客跟貨物搶客位的情況呢?談太多了,非兼營載貨或客貨兩用船根本就不用談這個。
「小船業者帶載貨物並收取費用,本處除嚴格督導禁止外,否則當依法裁處」,這樣的官式回答,民眾問題解決了嗎?政府存在的目的與功能,不就是為了解決民眾的問題與需求嗎?
議題是不是應該另開一個會比較好阿???"建請政府購買可兼營載貨或客貨兩用船或補助業者變更設計改造成可兼營載貨或客貨兩用船來因應經濟市場的需求,解決民眾的問題。後面這個補助我想不太可能,業者應該不會再花錢去改造的,因為賠錢的生意沒人會做的,除了政府,這個時候就要靠政府了,因為賠錢的事好像是政府的專門科,無人能及(誰人會凍甲伊比)。
建議港務處趕快定出收費標準.不然按規定郵包應該沒辦法用小船運送(輔助載運郵件.每次郵包都檔在出口走道以違法或說其影響逃生)連帶的南北竿之間的公文資料等....都要等縣府從新招標南北竿之間的貨船運輸.
所以問題不要搞那麼大.港務處趕快訂出收費標準船公司增加了收入.民眾便利又有保障.縣府又不違法,這不是三贏?
郵政法 第26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收費標準上面提過不適合?依法應該也不能訂,如果訂下去船公司增加了額外原本不該有的收入(早八百年前就想收費了),當然贏阿,簡直樂翻了,苦了港務處上面回應的「本處除嚴格督導禁止外,否則當依法裁處。」所做的努力。民眾部分,都會說擋在出口走道影響逃生了,哪來的便利又有保障阿,除了少數寄貨的民眾會便利,其他的(觀光)旅客及在地民眾會便利嗎?既不舒適且生命安全都還是個隱憂勒!至於縣府違不違法.......我想到最後倒楣的應該是港務處吧!因為.....(基X;X層)所以.....。哪來的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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