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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營業手冊第四章-第二節-停電
對用電品質及可靠性等要求較高,不能容許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所引起之停電以及電壓或頻率變動而瞬間停電之用電場所或設備,用戶應視各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緊急電源裝置,如自備發電機或申請備用電力或另加裝不停電電源裝置(簡稱 UPS,即一種定電壓、定頻率之電源設備,平常充電中,當正常電源停電,而發電機未達額定電壓運轉前,立即自動暫由 UPS 裝置之蓄電池經轉換器繼續供電,俟發電機達到額定電壓後再自動切換由發電機供電)等,作為備用電源。
本公司如因營業規章第十九條原因停電或限制用電時,除第一項第一款配合政府執行取締而停電之情形者,不予扣減電費外,用戶電費應按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電價表及核算手冊有關規定計算,計算方式詳如下方附件。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4d1f04c6748a12cd834c7d0409c31e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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