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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國副議長、林惠萍議員質詢有關停用大陸漁工與章魚籠執行情形 --閱讀人次 : 2155
逐字稿:
周瑞國副議長:
處長,我們議同仁在昨天針對章魚籠及及禁用大陸漁工,都有請教過縣長的政策、態度,縣長這邊是給予支持的,也就是說在大陸漁工的部分,未來也傾向禁用大陸漁工,那我先談我們章魚籠。當時本席有請我們處長,應該是在9月16號的時候,那時候臨時會的工作報告,本席向您提出是不是可以針對有一些漁民朋友如果他們累犯違規,是不是可以用漁業法第7條予以裁處,當時請你去做函示,結果兩月之後呢,的確你是一動也沒動,只做電話洽詢,沒有做一個很實質的。那天在工作報告,本席也非常感慨,因為你的作法實在讓我對你的預算審不下去,所以說希望在審預算之前能夠看到你的函示,結果,你是簡單扼要的只發了這一張,讓本席很失望。為什麼本席這麼說呢?我想任何一個函示的部分,如果能夠再加上我們整個執行的過程,我們鄉親相關的比如說這些案件108年有大概48件裁罰,109年有3件裁罰,也把相關我們縣長的政策,目前我們的是禁止章魚籠的,也讓我們漁業署了解,我們整個地方的海洋生態已經因為章魚籠有所傷害,這個裡面,才能讓署裡面了解說我們希望要朝這個方式來做。可是你沒有,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的部分,我要提到說,那天本席有請教你,就是說在今年度的部分到底我們裁罰了幾件,當時你回答本席說目前都沒有,那資料的部分當然呈現109年大概是只裁處了3件,這邊請教你說從9月份到11月份,我們有沒有發生所謂的違規情事,我這邊也查詢了產發處在針對章魚籠這個部分,5月2號到5月31號起獲了1151具,到我們王處長上任開始,從8月7號,6、7兩天大概374件,8月10號在北竿海域又起獲744具,在8月9號在白廟、高登海域再起獲222具,8月17號在南北海域再起獲208具,8月25號在復興村海域又起獲了154具違法的章魚籠,在9月份,9月初在黃官嶼海域再起獲250件,9月14號在福澳以及芙蓉澳起獲了109具,近期在10月底在黃官嶼海域起獲165具的章魚籠。
也就是說,本席為什麼陳述那麼多呢,從5月份到目前為止大概3931具的章魚籠,這個裡面其實顯現出來,其實當然是兩個嘛,一個大陸越界漁船來放章魚籠,第二個誠如當時縣長回覆林明揚議員所說的,我們自己的鄉親也有在放章魚籠,雖然說今年為什麼章魚籠比較少,因為2月份疫情的關係,所以很多可能的船隻大陸漁工回到大陸去。那我這邊表達的是說,第一個,其實,處長,你有在做,但是還不到位。因為你不了解說目前到底我們面臨了什麼瓶頸,也就是說,單單51件裡面很多其實都是檢舉達人提供給海岸巡,本席這邊一直要求你說能不能訂定一個所謂的獎舉人的獎金,你當時工作報告答覆說可能要到年底,但是今天我想了一想,不能再給你那麼多的時間,因為不夠積極,所以我是希望說,在大會結束之前,你能不能訂定出所謂的檢舉獎金,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回答一下?
王建華處長:
謝謝副議長,有關於檢舉獎金的部分我特別跟您報告一下,那實際上大概這中間有幾段波折啦,那當然我們因為會有考量到縣庫的問題,那另外您一直希望說從獎金裡面來做一些提撥做一些給檢舉人獎勵,那麼這個部分我們都開過至少兩次以上的會議,經過上次工作報告以後,縣長也特別指示,我們在最短的日間來召開會議,辦法已經進入到底定的狀態,那我跟您報告一下,大慨,您是希望在這個會期結束以前我跟您做個報告,那原則上應該這個您的希望應該能夠達成,跟您報告。
周瑞國:你答覆本席是確定沒問題的?
王建華:這就是我們這副議長主持會議結束後會跟您做個報告,最後的決議。
周瑞國:好,我靜待佳音
王建華:是
周瑞國:
那我這邊再提出一個在109年3月31號禮拜二上午10點鐘,地點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4樓會議室,主席劉德全處長,這個裡面有一個會議資料,本席早上也有提醒你,有沒有看到這份資料?
王建華:有
周瑞國:
這邊就是說,章魚籠具裁罰協調會議會議紀錄,有關違規籠魚具裁罰原則如下:第一次3萬,第二次6萬,第3次裁罰15萬,第四次依漁業法第10條建請中央收回漁業證照6個月,第五次依漁業法第10條建請中央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之處分,第六次撤銷漁業證照。也就是說,其實在產發處當時的會議裡面就已經明訂,當然這裡面應該是後續的部分,其實剛剛我所陳述的部分,其實你們之前就有相關的會議,所以本席就不了解說,未來是不是依照這個規範來做,這個部分,處長是不是能夠答覆一下?
王建華:
謝謝副議長,今天給我過看這個會議紀錄,我又詳細看了一遍,3月份訂的會議,那這個部分理論上今年3月 開始以後到今天,我的認知是沒有章魚籠違規事件,當然是有,我們沒有裁罰事件,那照會議紀錄決定那會議紀錄是 有效的,這個主要是縣長簽核之後,我們就應該按照這個指示來走,那至於您提的部分就是說跟中央提的為什麼說沒有把這個停權的部分,按照漁業法來停權的部分,這個部分我特別跟您解釋一下,因為這個法都有訂,那我們希望說遵照您的指示讓漁業署更能確定,給我們更明確的指示後,我們就按照這個指示來做。
周瑞國:
本席知道你會這樣答覆,所以我才公告在後面講,這個公告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號連江縣政府的公告,預告修正連江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項,本籠具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及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就是章魚籠,它裡面第五項的部分,有陳述的,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項第1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務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並科並科新台幣3萬以下罰,或65條第1項第8款,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之罰款,施行方案如下,如下的刮弧2除澳口外之其他本縣海域,因確認違規使用籠具類漁具者,第一次違規依漁業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第二次依漁業法規定裁處15萬元,第三次違規依據漁業法44條第3項檢送地檢署偵辦,那這個裡面也有訂定相關的罰則,當然有些是比較專業,那針對這個部分,你能不能回應一下?
我們說依法行政,有法依法,那這個部分我不了解說發出來的部分,政府施政是延續性的,任何的部分他這邊最後才訂定的,之前有一個公告,在108年1月31號縣府字第....號公告,那因為新的公告出來之後,就是本公告發布日作廢,這也是回應到縣長對章魚籠禁止的政策,那我會陳述那麼多,也希望你能夠了解我的明白,在整個章魚籠的部分,我們該要怎麼去防範,甚至於說,你那天答覆本席說,從9月份到11月份沒有違規情事,其實你很清楚,我很明白,鄉親我想也有跟你反映過,那目前還是有兩艘至三艘的漁船,本地的有在做章魚籠的作業,我也希望說,等你,我就等你的所謂檢舉獎金制度出來,我再來跟你探討,因為時間的關係,禁用大陸漁工的部分,我明天再來跟你做請教,謝謝處長,處長請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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