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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2 2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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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議長周瑞國應對吳軾子蔑視北竿人提告! --閱讀人次 : 3629

吳軾子因個人對陳雪生的恩怨,不惜羞辱投票給周瑞國的是渾蛋議員,亦嘲諷周無能當副議長,更鄙視北竿沒資格擁有副議長席次,士可忍孰不可忍。
代表北竿人的副議長周瑞國面對吳某如此嚴重侮辱,如果不對吳軾子提告加重誹謗或譴責,就太對不起投票給他的議員和北竿人!也會被鄉親笑沒出息!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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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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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2 2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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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北竿沒資格擁有副議長? 議長 副議長是議員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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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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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3 09: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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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提供以下,作為參考:

【據報導,網紅在直播中罵「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

不僅國防部說要蒐集事證提出告訴,留言中也有民眾鼓勵國軍志願役親自去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

可是這樣告的成嗎?

針對「特定人」,才算妨害名譽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不論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或是310條的誹謗罪,都是保護「個人」的名譽。例如某人罵你白癡會被判公然侮辱是因為他侵害了「你」的名譽。正因如此,要構成妨害名譽罪,侮辱的言詞必須要有特定的對象,才會成立。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某乘客在網路部落格發文批評碰到惡劣艙長,工作人員看到以後忿忿不平,在臉書轉載貼文的留言大罵「畜x乘客」、「社會x渣」等等,被該乘客發現以後提告公然侮辱。

法官認為,誹謗罪的重點在保障他人名譽,如果一般人聽完也不知道是在罵誰,那被罵的人名譽也沒有受損的可能,因此誹謗罪必須在針對「特定人」或「可以推測出是某個人」的時候才會成立。

本案雖然他們怒罵某乘客,但乘客這麼多,根本無法特定是誰;即便部落格使用者有暱稱「Kelly」,但網路上叫Kelly的人這麼多,根本無從知道是「哪一個Kelly」,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網紅罵「大部分志願役」,這種用職業來當辱罵的對象,其實很難說是特定個人,更何況他還用部分作為形容,無法指定具體個人當作對象的謾罵,並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的犯罪,而是合法的評論。

只要對象「可以推測」,即便沒有講出人名也構成妨害名譽犯罪!

像是周星馳電影很紅的那句話:「我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雖然主角沒有指名道姓,但在那個小空間裡也可以得知他在罵的是座位上的每一個人,這時候對象可以特定,就構成妨害名譽。(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國防部能不能提告公然侮辱?
據報導,國防部說他們要蒐集事證而提告,看起來是義氣相挺,可是如果稍微懂法律,會覺得國防部可能只是虛張聲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只有犯罪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自行提出告訴。妨害名譽既然保障的是個人名譽,即便網紅的舉止能夠對上某一個志願役的名譽,那也是志願役成為被害人去提告,國防部既然不是志願役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沒有提告的權利,充其量只有「告發」的權利。(告發,是任何知道犯罪事實、嫌疑發生的人,去告知檢警單位的行為)

國防部真的要告,應該是懷疑網紅涉犯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罪」(也就是罵政府機關的罪名),過去成立的案件像是罵「淫x營建署」就被判刑。

不過國防部有沒有得告,就看網紅的直播中有沒有提到國防部、有沒有進行侮辱了。

「法官都亂判」、「律師都黑心」,這些話也常常被大家拿來罵,但即便我的玻璃心受傷了,我或是任何一個法官、律師都不能因此去向謾罵者提告,因為對象不夠特定,名譽權就沒有受損。

網紅的問題並不在有無構成犯罪,而是有失公正:用自身經驗與群體畫上等號。

如果真的想討論志願役的制度或人才問題,放棄「貼標籤」式的評論與分析,或許能說服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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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羊頭賣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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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羊頭賣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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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3 1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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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wrote:

開版主如果是北竿人,可以幫忙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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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猴特徵:一人分飾多腳,開版洗版洗讚,選舉階段尤為得到本站『長官』關愛眼神,模糊地帶助其抹黑、抹黃、造謠,毫不稍加制止!兩方勢力精誠團結,早中晚加夜場,塗饃屎尿洗黑候選人,純手工加大肚爛票輸出塔綠班,『圍魏救趙』戰術缺德爛透。小猴先天精妙修煉『八十七變』幻化人形,語氣不男不女一本正經,開班授課倒『廉恥』、私心大於良心 、糞池變化萬千,大猴藏池底、小猴池中遊、吃飽『禍亂人間』噴賽尿帶風向、無道德底線,撈大幹小 有獸性沒人性丶專業組織噬養彌猴『帶風向』,迫害大阪外交官身亡...演技缺德冷血無情,彌猴顯金身、 手持布奶鏟、腳踏布奶桶、賽尿噴滿地...禍害人間
馬資網政治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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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3 17: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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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他在罵人的那段使用的是集合名詞「議員」而非指名道姓,學法律的如果還讓你這麼容易抓到把柄那真是白學了。可以告啊,只是不會起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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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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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3 2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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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資網政治評論員 wrote:
仔細看,他在罵人的那段使用的是集合名詞「議員」而非指名道姓,學法律的如果還讓你這麼容易抓到把柄那真是白學了。可以告啊,只是不會起訴而已

問過法律界的朋友了喔,說吳先生的貼文不僅點名了副議長,也在內文中直接寫明南竿議員是被外人干預的「豬仔傀儡」,那麼扣除在正副議長投票給陳書健,林惠萍的,其實就已經等同指名道姓了,所以不見得告不成,吳先生雖然學法律出身,但都能搞到犯法過了,就表示不是沒有失算過。副議長不告也是可以,但總是要表態一下,不然下次選舉大概就等著繼續被看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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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澳海漂物多過藍眼淚
曹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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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11-03 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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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羊頭賣豬肉 wrote:
開版主如果是北竿人,可以幫忙按鈴

如果堂堂一個副議長,不敢提告就算了,連代表北竿人表示譴責都龜縮,那就證明吳先生罵得對,下屆被換掉也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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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澳海漂物多過藍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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