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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券等同現金,但不可以用於儲值、繳學費、水電費和各種規費,
也不能拿來囤積民生物資,其他消費項目、地點沒有限制,
但原則上不找零。
一共有11項使用限制,
不可用在禮券、繳稅、儲值、罰款、規費、菸品、保單、
股票、國民年金、信用卡費以及電商網購。
可以使用的地方,
夜市、商圈、傳統市場、餐廳和旅宿業等地方,
也可用來購買高鐵、台鐵等交通票券,
但不能用在電商,因為目的是吸引民眾出門促進消費。
就如同之前的消費劵一樣
郵局領到實體劵後,你去買魚買菜買便當付船票繳房費都可以流通
15日開始,如果不想領實體劵要使用「電子支付」或「電子票證」
在消費累積滿3000元,就會自動匯2000到指定銀行帳戶
所以縣府應該不用「列舉適用」的店家,而是應該「說明不適用」的店家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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