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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第19條
十九、為務實處理部落民宿因不符建管法令而未合法登記之特殊現況,就原住民身分、土地、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修正須檢附建築執 照之法規;另馬祖地區歷經戰地政務時期,於七十九年所發布之部 分都市計劃,當時土地範圍近九成未測量及未依實際使用現況(需求)發布施行,縱經九十年全部發布施行都市計劃,在上述問題解 決前,仍有部分建築物未能取得使用執照致目前僅以自用住宅方式 繼續使用,而無法申請民宿登記,考量馬祖地區上述特殊性,依憲 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精神,輔導該區既存未合 法登記者納入管理,爰修正須檢附建築執照之法規。(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
馬青001 wrote:
不好意思,可以請問一下民宿不合法的原因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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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是因為不常發生,所以才稱之意外
2.依你的觀點,機票訂不到也是只有特定月份,為什麼要有相關輸運措施?難道要真的出事再來檢討嗎?
3.客人用金錢換取短暫的棲身之處,如果沒有應變火災的能力,規劃良好的逃生通道,這樣符合旅宿業道德嗎?商用跟自用是兩回事
4.出意外不是該民宿業者賠,遊客不會說XX民宿枉顧客人安全,他們會說“馬祖”的民宿漠視客人安全,不難想像旅客數直線下滑
如果不能理解我幫你舉例:
自己開車,如果選擇酒駕,自己要對自己負責
若你是公車司機,你不該酒駕,這是對乘客負責
為什麼過失致死還要特別設立“業務”過失致死?
希望你能明白自用跟商用的區別
若是業者將賺錢排在安全前面
我想在發展觀光之前,他們應該還有要學習的東西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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