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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預告修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遵守及注意事項--2019-11-15 馬祖日報
產發處預告修正連江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預告事項: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3項及漁業法第54項第5款。
公告事項:為保育及養護本縣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
公告所稱籠具類漁具,係指蟹籠具、章魚籠具等籠具類漁具。籠具類漁法禁漁區為本縣及海巡署管轄之本縣海域範圍。本籠具類漁具禁漁區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
違反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3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或第65條第1項第8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施行方案如下:
針對各村澳口之岬角內違規使用籠具類漁具者,經確認事證後,第1次違規即依漁業法裁處新台幣15萬元,第2次違規即依漁業法第44條第3項移送地檢署偵辦。
除前揭澳口外之其他本縣海域,經確認違規使用籠具類漁具事證後,第1次違規即依漁業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第2次違規即依漁業法裁處新台幣15萬元,第3次違規即依漁業法第44條第3項移送地檢署偵辦。
本禁漁區範圍若基於學術研究、試驗、文化、教育需求目的,而有採捕水產動物之必要者或受籠具類影響致使無法行使合法漁業權利,需移動或移除籠漁具者,需報請本府核准後為之。
縣府108年1月31日府漁產字第1080004840A號公告,自該公告正式發佈日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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