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YU66668 wrote:
當然沒權利管通緝犯要不要租房子,但政府知道裡面住著通緝犯,不抓嗎?
當然沒權利管這些不合法車輛租車位,但是政府知道「公家的停車場」裡面停著不合法車輛,不抓嗎?
做事當然可以只講方法,不講違法,但你確定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言論?又是我們老百姓希望看到的政府的行事作風?那你把依法行政放在哪?
至於馬祖島是不是只能住馬祖人,想請問,哪個地方政府不是優先保障該區域的居民?哪個地方沒有只針對該地居民的福利政策?不然我們身分證都不要分戶籍嗎?
有通緝犯當然抓。那是屋主抓還是警察抓?
何謂不合法車輛?失車、沒驗車、車牌有問題.....那好像不是停車場應該要管的。應該有其他主管單位負責。
重點在標題好像是停車場要負責。我認為搞錯對象了。應該去找停車場的管理規則,再看看有沒有能力去修改這規則。
當然優先保障居民我認同,但是也要看看什麼事情。當然優先居民先停車可以認同,但是還要去看車主與汽車是否為同一人、有問題車輛不能停...等等。實在是有點超過了,因為這樣只會無限上綱,也超過了停車場的管轄能力
另外查證核對車主車號也當然認同,但是跟停車繳費有什麼關係,他們沒付錢嗎?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