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仁愛147是否有護航廠商的問題? --閱讀人次 : 5878 各位可以先看附圖
是從仁愛147專案網站抓下來的檔案擷錄
但後來在發給所有可承購戶的合約中
第3條這一整條條款被活生生刻意拿掉了
翻遍合約本,完全沒有賣方罰責,僅有買方罰責(並且上限是全額已付款沒收)
這種不平等的合約,是否縣府該說清楚?
是誰決議偷偷拿掉這條重要合約條款的?
不管是仁愛147原先送審的合約,或是台灣大大小小的合宜宅、示範宅
皆有對賣方限制交屋期限及無法如期之履約責任
但仁愛147給購屋者的合約中偷偷的拿掉了
也就是若仁愛147蓋了5年、10年
賣方無任何責任?合理嗎?
合約就是合約
信任歸信任
幾百上仟萬的事
不是一句「相信政府」就能承諾的
將來若有問題要跟廠商打官司
合約都簽了,還能討什麼嗎?
已有 10 位網友鼓勵
就我看起來,這裡有二個契約,政府的角色像建商(建設公司),政府投資發包給營造商負責施工是一本合約(政府和廠商合約),營造商只負責施工完成交給政府,土地、貸款等等是政府在處理,政府賣給住戶是另一個合約(政府和住戶合約)!
政府發包給營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裡面的營造商或承包商的逾期或其他罰則非常清楚,用護航廠商這種說法有失公允!尤其政府的契約,基本上是偏政府的,所以很正常!所以跟政府做生意,採購契約是政府制式的,契約優勢歸政府算是正常。
另外一種可能的理由是因為政府覺得是協助民眾解決住的問題,又要負責施工期間的借貸,(民眾最多只繳到三成吧,剩下的七成政府要籌款),再承擔交屋延遲風險就不合理!
開版網友可能到現在都還弄不清楚政府目前的這個角色!住戶跟施工廠商沒有契約關係,施工廠商的角色跟住戶一樣,也是政府的對立面,但因為彼此沒有關聯,不可能有打官司的機會發生!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仁愛示範住宅第2次說明會 承購戶對契約修正、選位簽約日期展延、房屋售價提出建議--2019-06-05 馬祖日報
【記者馮紹夫報導】南竿鄉仁愛段147地號示範住宅規劃設計及選位簽約作業第2次說明會4日晚間舉行,承購戶對雙方契約修正、選位簽約日期展延、房屋售價提出建議,完善承購戶需求,並多方傾聽,解除承購戶疑慮。
繼5月25日舉辦首次說明會後,縣府昨晚在文物館演藝廳舉辦第2次說明會,詳細補足第一次說明會不足之處,針對成本、公設比、貸款、使用建材、工法等進行說明及分析,提供承購戶疑問及顧慮之參考。
多數承購戶建議展延購屋日期,讓承購人有更充分時間考慮。在契約部分,承購戶也建議在違約罰則、房屋保固日期進行調整,以保障雙方權利。
承購戶表示,這是全縣第一座示範住宅,對未來各島的示範住宅起領頭羊作用,應盡可能完善承購戶需求,多方傾聽,解除承購戶疑慮,達成雙贏目標。
工務處、產發處表示,契約內容修正與選位時間展延,會再研商討論後公告承購戶周知;至於討論售價,經過精算之後,預估投入成本高於售價,實無調降空間;會議簡報內容都會公開在網頁、Line群組,承購戶若有疑慮隨時都能向相關單位詢問。
工務處長陳忠義表示,本案為公共工程,所有細節如公設、智慧建築、消防、品管都有法規嚴格限制,代表工程品質有所保證,縣府希望承購戶都能順心、順利買到理想房子,同時解決民眾居住需求。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昨日談到賣方無法如期交屋要有罰約時
縣府代表居然說不然大家都別罰了
買方賣方都不要罰
這是什麼狗屁合約精神????
倒底縣府對如期交屋有多麼的沒信心?
可以如此這樣的護航合約?
不禁讓人懷疑是否廠商跟縣府的合約中
沒有無法如期完工的罰則
才會讓縣府這麼怕有這條基本的條款
另外 預售交屋期本來就是要包括水電網路
台灣誰預售交期有一堆例外? (天災當然可不算)
那叫什麼狗屁交期
怎麼合約中寫因為這些延期跟賣方交期無關
這種馬祖特有的霸王條款根本欺負民眾
現在大家爭的不是房價
爭的是一個合理的合約
我們不用多 就按行政院公版合約就好
不是要一整本充滿馬祖式鄉愿的合約!
有這麼難嗎?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從中央公版合約中
硬生生移掉數條處罰賣方的條款
並新增數條有利賣方的條款
產發處應向縣民大眾明白說明
每條移除及新增的用意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
在說明會上 在網上 在line上 當縮頭烏龜
在大家質疑時 答非所問
讓人覺得非常失望
並且在合約精神仍有疑慮下
逼迫配合簽署不平等契約
林惠萍議員 曹以標議員 曹爾章議員
諸位曾大聲疾呼關心仁愛147
仁愛147沒有經議會程序並有諸多疑點
縣府仍要顢頇強硬的執行
這種買房合約 各位議員都覺得合理嗎?
我們是最需購買房屋的無殼蝸牛
我們也是最希望能買到一間自已房子的人
不要流落在外
我們因為愛馬祖,所以選擇定居在馬祖,根留在馬祖
我們不是貪得無厭,我們只是希望有一本合理的合約
讓之後我們可以背著房貸,安身立命過一生
議員們有沒有聽到我們的呼喊?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若建商或代銷公司違反此次增修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會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消保法處以3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且可連續開罰。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08年4月12日院臺消保字第1080171008號函核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0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b9d27d35295cebd49e672466c2334fea.doc
已有 1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