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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正常』與『不正常』 --閱讀人次 : 2784 這法官應該是『正常』的餒~~
這哪是『不正常』的法官呀!
【種菜糾紛槓同僚,判決書置入性筆伐,離譜法官,送交評鑑】
台東地院法官郭玉林與女法官吳俐臻同住職務宿舍,據聞兩人長期相處不睦。
吳的父親日前在宿舍空地種菜,遭郭報警抓人,郭還在五件個案判決書中「置入性筆伐」,怒批女法官和其父行為等不相關案情,因攸關司法信譽,驚動司法院長許宗力要求應「依法處理」。
台東地院認定郭濫用具公信力的判決書,違失情節重大,昨依違反法官法規定,將郭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法官評鑑。
據了解,郭玉林看不慣吳俐臻的父親在職務宿舍旁建菜園,用公家的水種菜,向警方舉報,警方趕到,在場其他法官說明是誤會一場。
菜園事件前,郭就將判決書當成玩樂性質的臉書來寫,已經有四個案件「置入」不相關的評論。
四月十日國有財產署補償金民事簡易判決書中,郭的六頁判決書,有兩頁點名批判吳及吳父在法官宿舍開墾種菜一事。
郭在判決書中指名道姓,卻加註「無法確知其身分,僅依其中性讀音呈現,非指本院任何同仁」。
台東地院低調平息兩造糾紛,同時也對郭判決載文失當展開調查與約談,認為民事法官郭玉林將「非審判事務」置入他案的判決書中,引發「公器私用」的重大疑慮,重創司法公信力,遭不少法界人士撻伐,台東地院開會認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決議將他送交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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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只是個「知法玩法」的法律匠工。
你不是法律人,基本上,他就會漠視你的人權,遂行所謂個人意志的「心證」;不然,為何有律師護航的案件,即使提證荒腔走板,勝訴的機率還是比較大?
中華民國的「法制」,就是因為這樣,成為了法官個人觀點的「人治」;這就是中華民國司法的悲哀。
其實,法條只提供了法官,判案時的引用依據;最終依憑的,還是法官的個人心證。
法條是否引用得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官心證,要能夠將法官的個人生活經驗、習法過程相關人際脈絡的影響,減到最低。
如果法官判案,摻雜了過多法官的個人人際、人脈、長官意志、生涯規劃考量及個人『刻板印象』的觀點,法官判案的最終結果,仍然難逃離理盲或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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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法律諮詢等服務,持正面肯定的態度;但對個別接案律師的訴訟手法,態度則持保留。
《法扶》在律師的勝訴率之外,是否也應該就接案律師的訴訟品質及手法,給予評鑑?
法扶《馬祖分會》隸屬『台北分會』。在106年七月之前,本人也曾至『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台北分會》派了一個連『馬祖』的地方法院是《連江地方法院》都不知曉的『審查委員』。
在106年七月之後,因該會認定『資力』不符,想起早前在前台的『年長』男性志工,在我進入《法扶基金會》,問我的第一句話:
你是要申請『自費』法扶律師,還是要申請『有扶助』的法扶律師?
我試著前往該會申請『自費』的法扶律師。
就我所知,106年七月前後,『法扶』內部發生了一場大地震;而這次,該會大門口另一位接待我的『年輕』志工,給我的回覆是:
本會從未有提供『自費』法扶律師的服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以領受《司法院》的捐助為主,如此民脂民膏,該會是否有善加運用,很難不讓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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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審第二次開庭,即當庭質疑相對人的法扶『資力』不符。
該會律師也曾在一審期間,因案情需要,提供法院其當事人現有資產等相關文件。
然在二審期間,該會接案律師,明知其當事人資力不符,以隱瞞當事人『資力不符』現況的方式,二度為其當事人掩護,取得法扶『受扶助』資格。
後經本人循相關管道反映,該會雖取消『受扶助人』的扶助資格,但卻遲遲未對本人反映之:
『貴會律師,明知當事人受扶助資力不符,以隱瞞其當事人資力現況方式,取得當事人的『受扶助』資格;貴會對於該名律師的作為,將做如何處置?』作出回應。
這種僅將責任推至他人身上,未予追究該會律師相關責任的作法,讓人深感該會袒護接案律師的情狀,至為明顯。
個人對於『律師』這個行業,沒有正負的評價。
如果律師所引用的法條適當、所陳列的事證明確、所陳述之事實清晰,能讓人心服口服,即使輸了官司,我也會視其為『可敬的對手』;但如果一個律師,不圖以引用法條、蒐集事證、陳述事實為要務,一心以反白為黑、指鹿為馬、憑空捏造案情作為勝訴的手段,本人則很難以『對手』視之。
『以德報怨』只適合初犯,對於不知悔改的累犯或慣犯,只會糟蹋你的善心及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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