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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爾忠說:不當立委一樣可以做很多事 --閱讀人次 : 6280 曹爾忠擔任過五屆共15年立法委員,在他任內推動了終止戰地政務、縣長縣議員民選、爭取到南北竿兩座機場等等多項重大政績,他一度落選,並無怨言,反躬自省,從頭開始,又再度重返立法院。2011年,他落選後,淡出政治圈,接掌馬祖紅十字會,從事各種公益慈善活動。
去年,他出任馬祖國民黨部主委,培養後進,不遺餘力。期間,不斷有人勸他參選縣長,繼續貢獻所學和他在立法院15年所累積的人脈及政治資源,造福鄉親,皆不為所動。
最近見到他已是兩鬢斑白,似有老態。雖然愛好運動的他,終難敵歲月的摧殘和奔波勞頓之苦,而略嫌中壯年偏老的儀態。真是萬般不服,卻不得不服老阿!
記得他最後一次參選立委時,曾說:縱使我落選,我也不會離開馬祖,我會留下來,做永遠的志工。他果然信守承諾,而且竭誠投入紅十字會等公益及兩岸文藝、體育、宗教交流活動。
幾乎每一個月都能見到曹爾忠先生帶著夥伴們勤走於各種有意義的慈善公益活動,尤其在促進兩岸良善互動的交流,見他樂在其中,毫無倦態,喜樂之情,溢於言表。
曹爾忠在國民黨財務困窘、捉襟見肘的惡劣環境下,自掏腰包接下馬祖國民黨部主委一職,帶領忠貞熱心的黨員同志將黨務順利推展,贏得大家一致的肯定和支持。
他說:不當立委依樣可以為鄉親做事,只要有心,沒有私心,不求名利,無論在什麼崗位上,都可以做更多有意義的大小事。
他是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忠實信徒,「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什麼是大事?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得盡善盡美,就匯集成一件大事,不當立委後,才體會到原來有時多陪妻小和同學摯友去旅遊、小酌,竟是多麼愉悅的事,原來做個市井小民比當立委快意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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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感念曹爾忠前立委對馬祖土地問題盡心盡力,他是個會做事的人。
馬祖日報--2010-01-13 wrote:
曹爾忠:土地專案會議突破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規定
【本報訊】針對土地核心問題的解決說法,立委曹爾忠昨天表示,這次政院土地專案會議突破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規定,其他在安輔條例廢止後的再透過修法或其他方式,做澈底的解決。
昨天是立院第四會次最後一天,立委曹爾忠昨天從上午到晚間都在立院會議室,忙著審查法案。
曹爾忠說,這次是土地問題很大的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
他說,土地問題的解決,沒有停止過協調、爭取,其複雜要抽絲剝繭地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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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不容易,可以把一位政治人物歌功頌德到幾乎零瑕疵。
但老實說,可能我就是那看佛印像米田共的心態不正確的蘇軾吧,所以還真不相信我所認知的馬祖政治人物,有人偉大到不立志做大官只想做大事的,不然曹爾忠這位前立委幹嘛還要選了五屆立委這種大官級民代?
不過閣下極推崇曹爾忠前委員,也是個人爽就是了,尊重之。
倒是對於曹前委現在的國民黨馬祖黨部主委身份一職的評價論述,小的在下我,倒是有些納悶。目前國民黨馬祖黨部真的對於馬祖政壇真的有順利和向心力嗎?不知去年底的正副議長選舉,黨部主委到底是如何表態或運作的?不然怎麽到現在您這位閣下怎麽前一篇還在對結果替某人落選認為有些……?這不是很矛盾嗎?當真黨部黨務推動順利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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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烏非鳥非鴉~ 新來的「白鳥(ㄋㄧㄠˇ)子」 不是 「白烏(ㄨ)子」 別傻傻分不清嘿。
陳雪生立委排除萬難將士用命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專屬馬祖地區解決土地問題的條款,功不可沒。照理說馬祖土地問題應該要得到充分的解決。但是,事與願違,一個地政局裡的小小科長卻說:[我給你,才是你的;我不給你,你就別想要。],如此狂妄視國家法律如無物,劉縣長都不處理一下嗎?
節錄103-01-08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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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農業用地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並不適用土地法「時效取得」,地政局至今不認錯,實感遺憾!
按「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三、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定有明文。鄉親之農業用地,曾在民國45年至81年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屬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耕作者,地政局卻以土地法「時效取得」的法規命令作為審查標準,不顧平均地權條例的存在,顯然錯誤援引了法規命令,難怪一事無成,期盼能夠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主動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確保人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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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